特别反盗窃法车辆盗窃与损坏
Section § 10851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车主允许,驾驶或擅自取走他人车辆,并意图暂时或永久剥夺车主对车辆的所有权,是违法的。这包括作为同谋或从犯参与此类行为。惩罚可能包括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如果车辆是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带有明显标记的执法或消防部门车辆,或是为残疾人特别改装的车辆,那么这种行为将升级为重罪,面临更严厉的惩罚。了解这些车辆的特殊性质对于区分罪行轻重至关重要。
车主之前同意使用车辆,不能被推定为再次适用。任何加重情节,例如之前的重罪记录或车辆的特殊性质,都必须在法庭文件中明确说明,并在审判中得到证实。
最后,屡次犯罪可能根据《刑法典》的其他条款导致更严厉的惩罚。
Section § 1085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经所有者允许,取走价值九百五十美元 ($950) 或以下的捆绑链,并打算永久或暂时占有它们,那么他们就犯了轻罪。即使此人无意盗窃,也适用此规定。如果被定罪,此人将面临至少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至少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此外,所有者之前同意他人取走捆绑链,并不意味着默许将来再次取走。
Section § 10852
Section § 10852.5
这项法律禁止个人购买旧的三元催化器,除非他们是从特定的授权来源购买。这些来源包括获得许可的汽车拆解商、核心部件回收商、制造商、经销商以及其他可能处理旧三元催化器的持牌企业。个人只有在拥有所有权证明(例如与催化器识别号匹配的产权证或登记证)的情况下才能购买。
法律还规定了三元催化器应如何标记以便识别。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首次将被罚款1,000美元,第二次罚款2,000美元,之后每次违规罚款4,000美元。
Section § 10853
在加利福尼亚州,意图造成损害、恶作剧或实施犯罪而攀爬进入或攀附于车辆(无论车辆正在行驶还是停放)是违法的。该法律还禁止在车辆停放且无人看管时,试图调整或篡改车辆的控制装置,例如操纵杆、制动器或启动器。此外,你不能启动一辆停放且无人看管的车辆。
Section § 10854
Section § 10855
如果有人租用或租赁了一辆汽车,并且在协议结束后五天内没有将其归还给车主,这将被视为侵占行为。这项法律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10856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车辆被收回,任何人都不得干扰持牌收回代理将其运往存储地点、拍卖行或经销商。执行公务的治安官不受此规定限制。
此外,它要求拖车场、扣押机构和类似实体必须将车辆或抵押品释放给合法所有者或有权人,除非该车辆或抵押品被执法部门或法律机构扣押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