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8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不仅适用于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也适用于州内其他任何地方的车辆。

Section § 10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车主允许,驾驶或擅自取走他人车辆,并意图暂时或永久剥夺车主对车辆的所有权,是违法的。这包括作为同谋或从犯参与此类行为。惩罚可能包括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如果车辆是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带有明显标记的执法或消防部门车辆,或是为残疾人特别改装的车辆,那么这种行为将升级为重罪,面临更严厉的惩罚。了解这些车辆的特殊性质对于区分罪行轻重至关重要。

车主之前同意使用车辆,不能被推定为再次适用。任何加重情节,例如之前的重罪记录或车辆的特殊性质,都必须在法庭文件中明确说明,并在审判中得到证实。

最后,屡次犯罪可能根据《刑法典》的其他条款导致更严厉的惩罚。

(a)CA 车辆 Code § 10851(a) 任何未经车主同意而驾驶或擅自取走他人车辆,并意图永久或暂时剥夺车主对该车辆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的人,无论是否意图盗窃该车辆,或任何参与、协助或教唆驾驶、擅自取走或盗窃车辆的人,均犯有公罪,一经定罪,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或处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b)CA 车辆 Code § 10851(b) 如果该车辆是 (1) 《第165条 (a) 款》所定义的救护车,(2) 执法机构或消防部门的明显标记车辆,且在救护车或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被取走,并且驾驶或取走该车辆的人,或任何参与、协助或教唆驾驶、擅自取走或盗窃该车辆的人知晓此事实,或 (3) 为残疾退伍军人或任何其他残疾人使用而改装的车辆,并展示根据《第22511.5条》或《第22511.9条》颁发的特殊牌照或标牌,并且驾驶或取走该车辆的人,或任何参与或协助驾驶、擅自取走或盗窃该车辆的人知晓或理应知晓此事实,则该罪行属于重罪,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监禁,或处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c)CA 车辆 Code § 10851(c) 在任何对违反 (a) 款或 (b) 款行为的起诉中,车辆所有者同意其车辆被取走或驾驶,不得因所有者在先前场合曾同意同一人或不同人取走或驾驶该车辆而被推定或暗示。
(d)CA 车辆 Code § 10851(d) 任何使 (b) 款适用的事实,应在起诉书中予以指控,并由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审理有罪问题的陪审团认定属实,或在通过认罪或不抗辩答辩确立有罪或由法院在无陪审团审判中确立有罪的情况下由法院认定属实。
(e)CA 车辆 Code § 10851(e) 任何曾被判犯有本条一项或多项重罪,或违反《刑法典》第487条 (d) 款、或《刑法典》第487条原 (3) 款(该条款在经1993年法规第1125章第4条修订前之文本)、或《刑法典》第487h条的重罪车辆盗窃罪的人,应按照《刑法典》第666.5条的规定予以惩罚。任何使某人适用《刑法典》第666.5条的事实,应在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中予以指控,并由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审理有罪问题的陪审团认定属实,或在通过认罪或不抗辩答辩确立有罪或由法院在无陪审团审判中确立有罪的情况下由法院认定属实。
(f)CA 车辆 Code § 10851(f) 本条于199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8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经所有者允许,取走价值九百五十美元 ($950) 或以下的捆绑链,并打算永久或暂时占有它们,那么他们就犯了轻罪。即使此人无意盗窃,也适用此规定。如果被定罪,此人将面临至少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至少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此外,所有者之前同意他人取走捆绑链,并不意味着默许将来再次取走。

任何取走捆绑链的人,这些捆绑链根据第 (31510) 节通过的法规所要求,价值九百五十美元 ($950) 或以下,且不属于其本人,未经其所有者同意,并意图永久或暂时剥夺其所有者对捆绑链的所有权或占有权,无论是否意图盗窃该物品,或任何参与、协助或共谋未经授权取走或盗窃的人,均犯有轻罪,一旦定罪,应处以不少于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少于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此类罚款和监禁。捆绑链所有者对其被取走的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推定或暗示,仅因该所有者在先前场合曾同意同一人或不同人取走捆绑链。

Section § 10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车主允许,故意损坏、干扰车辆或其内部物品,或从车辆上取走部件,都是非法的。无论是单独一人还是与他人一起,未经车主同意,都不能乱动车辆。

Section § 108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个人购买旧的三元催化器,除非他们是从特定的授权来源购买。这些来源包括获得许可的汽车拆解商、核心部件回收商、制造商、经销商以及其他可能处理旧三元催化器的持牌企业。个人只有在拥有所有权证明(例如与催化器识别号匹配的产权证或登记证)的情况下才能购买。

法律还规定了三元催化器应如何标记以便识别。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首次将被罚款1,000美元,第二次罚款2,000美元,之后每次违规罚款4,000美元。

(a)CA 车辆 Code § 10852.5(a) 任何人不得购买旧三元催化器,包括为拆解、回收或熔炼目的,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车辆 Code § 10852.5(a)(1) 根据第5部第3章(自第11500条起)获得许可的汽车拆解商。
(2)CA 车辆 Code § 10852.5(a)(2) 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1610条所定义的、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根据该条获得三元催化器的核心部件回收商。
(3)CA 车辆 Code § 10852.5(a)(3) 根据第5部(自第11100条起)获得许可的机动车制造商、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
(4)CA 车辆 Code § 10852.5(a)(4)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20.3章(自第9880条起)获得许可的汽车维修经销商。
(5)CA 车辆 Code § 10852.5(a)(5) 任何其他合理地可能产生、持有或销售旧三元催化器的获得许可的业务。
(6)CA 车辆 Code § 10852.5(a)(6) 拥有证明文件,证明其为旧三元催化器合法所有者的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或登记证,该证件证明该个人是三元催化器拆卸车辆的合法或注册所有者,并且包含与三元催化器上永久标记的车辆识别号相符的车辆识别号。
(b)CA 车辆 Code § 10852.5(b) 在本条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车辆 Code § 10852.5(b)(1) “永久标记”指显著地雕刻、蚀刻、焊接、金属冲压、酸蚀标记,或以类似可靠的方法在三元催化器外壳上留下持久标记的方式永久显示。
(2)CA 车辆 Code § 10852.5(b)(2) “旧三元催化器”指曾安装在车辆上并已拆卸的三元催化器。它不包括零售的翻新或修复三元催化器。
(c)CA 车辆 Code § 10852.5(c) 违反本条规定可作为违规行为处以罚款,如下:
(1)CA 车辆 Code § 10852.5(c)(1) 首次违规,处以一千美元($1,000)罚款。
(2)CA 车辆 Code § 10852.5(c)(2) 第二次违规,处以两千美元($2,000)罚款。
(3)CA 车辆 Code § 10852.5(c)(3) 第三次或后续违规,处以四千美元($4,000)罚款。

Section § 10853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意图造成损害、恶作剧或实施犯罪而攀爬进入或攀附于车辆(无论车辆正在行驶还是停放)是违法的。该法律还禁止在车辆停放且无人看管时,试图调整或篡改车辆的控制装置,例如操纵杆、制动器或启动器。此外,你不能启动一辆停放且无人看管的车辆。

任何人不得意图实施任何恶意破坏、伤害或其他犯罪,而攀爬进入或攀附于车辆,无论车辆处于行驶中还是静止状态;任何人亦不得在车辆处于静止且无人看管状态时,试图操纵车辆的任何操纵杆、启动装置、制动器或其他机械装置或设备;任何人亦不得在车辆处于静止且无人看管状态时,启动任何车辆。

Section § 10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负责照看车辆,比如保管或维护车辆,但未经车主允许就使用车辆或取走车辆的任何部件,那么他们就犯了轻罪。如果被判有罪,他们可能会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085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租用或租赁了一辆汽车,并且在协议结束后五天内没有将其归还给车主,这将被视为侵占行为。这项法律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车辆 Code § 10855(a) 如果一个人租赁或租用了一辆车,并在租赁或租用协议到期后的五天内故意且有意地未能将车辆归还给其所有人,则该人应被推定为侵占了该车辆。
(b)CA 车辆 Code § 10855(b) 本节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8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车辆被收回,任何人都不得干扰持牌收回代理将其运往存储地点、拍卖行或经销商。执行公务的治安官不受此规定限制。

此外,它要求拖车场、扣押机构和类似实体必须将车辆或抵押品释放给合法所有者或有权人,除非该车辆或抵押品被执法部门或法律机构扣押作为证据。

(a)CA 车辆 Code § 10856(a) 任何人不得干扰受雇于收回机构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11章(自第7500条起)获得许可的个人,在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507.12条的规定完成收回后,将车辆运往存储设施、拍卖行或经销商。本款不适用于在执行公务的治安官。
(b)CA 车辆 Code § 10856(b) 任何拖车场、扣押机构或政府机构,或代表这些实体行事的任何人,不得拒绝向任何合法拥有该车辆或其他抵押品权利的人释放车辆或其他抵押品。本款不适用于被执法部门或检察官扣押作为证据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