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部的规定适用于具有货运罐的车辆,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67.4条的定义,在本州公路内运营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和容器。
易燃和可燃液体行政
Section § 34000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公众,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在公路上运输危险废物以及易燃或可燃液体所带来的危险。加州公路巡警局的任务是,将随机检查货运罐车和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作为高度优先事项,以确保它们遵守安全规定。
公共安全 公路运输 危险废物
Section § 34001
这项法律规定适用于在本州公路上行驶的、装有货运罐的车辆,以及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危险废物的具体定义可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的另一部分中找到)。
货运罐车 危险废物运输 公路运营
Section § 34002
该法律明确规定,关于加州货运罐车设计和建造的法规必须在全州范围内保持一致。任何市、县或其他地方政府都不能制定或执行与州法规相抵触的不同规定。无论货运罐车在本州内的位置或使用地点如何,这种统一性都适用。
(a)CA 车辆 Code § 34002(a) 立法意图是,专员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法规应在加利福尼亚州全境统一适用,且本州的任何州机构、市、市县、县或其他政治分区,包括但不限于特许市、市县或县,均不得通过或执行与本分部不一致的任何条例或法规。
(b)CA 车辆 Code § 34002(b) 本州的任何其他州机构、市、市县、县或其他公共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特许市、市县或县,均不得执行任何关于受本分部管辖的任何货运罐车的设计和建造的规定,无论该货运罐车在本州内的位置或运行区域如何。
货运罐车法规 统一州法规 地方政府限制
Section § 34003
本节定义了与运载液体车辆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说,“货运罐”的定义参照联邦法规,并将“货运罐车”描述为内置有罐体的卡车或拖车。它还明确指出,“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定义与联邦法规中的定义相同。
就本分部而言:
(a)CA 车辆 Code § 34003(a) “货运罐”的含义与《联邦法规法典》第49篇第171.8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b)CA 车辆 Code § 34003(b) “货运罐车”指带有一个或多个永久性附着的货运罐,作为车辆的一部分或与车辆构成一体的卡车、拖车或半挂车。
(c)CA 车辆 Code § 34003(c) “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含义与《联邦法规法典》第49篇第173.120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货运罐定义 货运罐车 带货运罐的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