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例如县或市,制定自己的规定,允许更重的车辆和货物在其管辖的道路上行驶。在这种情况下,州的重量限制将不适用。然而,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州立公路,在州立公路上,州的重量限制仍然有效。

Section § 357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交通部为在国际贸易中运输多式联运货物集装箱的某些大型车辆发放特殊许可证。这些许可证适用于在卡森市、长滩市和洛杉矶市特定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车辆必须符合特定的重量和轴重限制要求,总重量不得超过95,000磅。许可证要求提供载荷描述、责任协议、保险证明,并在车辆上展示识别标志。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并可能因安全问题或未满足条件而被撤销。

车辆在指定走廊外不得超过重量限制,且许可证不涵盖危险材料。发放许可证和车辆标志可能会收取费用。

(a)CA 车辆 Code § 35700.5(a) 在卡森市、长滩市和洛杉矶市通过符合本节规定的条例或决议,涵盖指定路线后,交通部可以向车辆、车辆组合或移动设备的运营者发放特殊许可证,允许该车辆、车辆组合或设备及其载荷在47号州道和103号州道(被称为终端岛高速公路)的3.66英里路段(位于长滩市的柳树街与长滩市和洛杉矶市的终端岛之间),以及1号州高速公路的2.4英里路段(位于洛杉矶市的桑福德大道与长滩市的港口大道之间)上运营和移动,前提是该车辆、车辆组合或设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车辆 Code § 35700.5(a)(1) 该车辆、车辆组合或移动设备用于运输在国际贸易中流通的多式联运货物集装箱。
(2)CA 车辆 Code § 35700.5(a)(2) 该车辆、车辆组合或移动设备连同其载荷的最大总重量超过本章规定的车辆和载荷的最大总重量限制,但车辆总重量不超过95,000磅。
(3)Copy CA 车辆 Code § 35700.5(a)(3)
(A)Copy CA 车辆 Code § 35700.5(a)(3)(A) 该车辆、车辆组合或移动设备符合第35550节中规定的轴重限制。
(B)CA 车辆 Code § 35700.5(a)(3)(A)(B) 该车辆、车辆组合或移动设备符合第35551节中的轴重限制,除非(C)项另有规定。
(C)CA 车辆 Code § 35700.5(a)(3)(A)(C) 任何两根或多根连续车轴组对公路施加的总重量超过80,000磅、任何两根或多根连续车轴组两端之间的长度超过60英尺,或拥有超过六根车轴的车辆、车辆组合或移动设备,应符合由交通部确定的重量限制。
(b)CA 车辆 Code § 35700.5(b) 交通部发放的许可证应被要求授权(a)款中描述的车辆、车辆组合或移动设备的运营或移动。该许可证不得授权危险材料或危险废物的移动,这些术语的定义由地方、州和联邦法律规定。许可证申请中应包含以下标准:
(1)CA 车辆 Code § 35700.5(b)(1) 将在许可证下运营的载荷和车辆的描述。
(2)CA 车辆 Code § 35700.5(b)(2) 一项协议,其中每位申请人同意对因申请人在许可证条件下运营其车辆或车辆组合而直接造成或导致的对人员的所有伤害以及对州和其他方的所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损害负责。申请人应同意使州及其所有代理人免受因在许可证条件下移动车辆或车辆组合而产生或造成的所有费用或索赔的损害并予以赔偿。
(3)CA 车辆 Code § 35700.5(b)(3) 申请人应提供涵盖(a)款中描述的货物移动的财务责任证明。保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
(4)CA 车辆 Code § 35700.5(b)(4) 一项协议,同意始终在车辆中携带许可证副本,并应加州公路巡逻队或交通部雇员的要求提供副本。
(5)CA 车辆 Code § 35700.5(b)(5) 一项协议,同意在车辆上放置一个由交通部与加州公路巡逻队协商开发的标识,以识别其为可能在本节下运营的车辆。该标识应显示在动力单元前挡风玻璃的右下角。交通部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制作和发放此标识的成本。
(c)CA 车辆 Code § 35700.5(c) 根据(a)款发放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交通部可以因以下任何原因取消许可证:
(1)CA 车辆 Code § 35700.5(c)(1) 申请人未能维持根据(b)款要求的任何条件。
(2)CA 车辆 Code § 35700.5(c)(2) 申请人未能保持令人满意的评级,如第34501.12节所要求。
(3)CA 车辆 Code § 35700.5(c)(3) 交通部认定有充分理由取消许可证,因为申请人的车辆在许可证下继续移动会危及道路上驾驶者的安全,或对本节所列公路造成不当损害。

Section § 357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向在奥克兰185号州道特定路段运输货运集装箱的车辆发放特殊许可证。如果车辆符合特定标准,包括最大重量不超过95,000磅,并遵守指定的轴重限制,它们可以超过正常的重量限制。这些许可证仅适用于非危险品运输,并且需要每年续期。车辆必须符合安全和保险要求,并展示一个特殊标识。如果建立了替代卡车路线,或者到2031年底,这项法律将被废止。奥克兰市必须在2031年1月1日前报告这些车辆造成的道路维修和社区影响。

(a)CA 车辆 Code § 35700.6(a) 交通部在奥克兰市通过符合本节规定的涵盖指定路线的条例或决议后,可向车辆、车辆组合或移动设备的运营者颁发特殊许可证,允许该车辆、组合或设备及其负载在奥克兰市国际大道(International Boulevard)上,即位于海街(High Street)和黑根伯格路(Hegenberger Road)之间长1.7英里的185号州道部分路段上运营和移动,前提是该车辆、组合或设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车辆 Code § 35700.6(a)(1) 该车辆、车辆组合或移动设备用于运输在国际贸易中流通的多式联运货物集装箱。
(2)CA 车辆 Code § 35700.6(a)(2) 该车辆、车辆组合或移动设备及其负载的总最大重量超过本章规定的车辆和负载的最大总重量限制,但总车辆重量不超过95,000磅。
(3)Copy CA 车辆 Code § 35700.6(a)(3)
(A)Copy CA 车辆 Code § 35700.6(a)(3)(A) 该车辆、车辆组合或移动设备符合第35550节规定的轴重限制。
(B)CA 车辆 Code § 35700.6(a)(3)(A)(B) 该车辆、车辆组合或移动设备符合第35551节规定的轴重限制,但分段 (C) 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C)CA 车辆 Code § 35700.6(a)(3)(A)(C) 任何由两根或更多连续车轴组成的轴组对公路施加的总毛重超过80,000磅,或任何由两根或更多连续车轴组成的轴组之间长度超过60英尺,或拥有超过六根车轴的车辆、车辆组合或移动设备,应符合由交通部确定的重量限制。
(4)CA 车辆 Code § 35700.6(a)(4) 该车辆、车辆组合或移动设备只能在交通部与奥克兰市协商后确定的适当时间内运营。
(b)CA 车辆 Code § 35700.6(b) 交通部颁发的许可证是授权分段 (a) 中所述车辆、车辆组合或移动设备运营或移动所必需的。该许可证不得授权移动危险材料或危险废物,这些术语的定义由地方、州和联邦法律规定。许可证申请中应包含以下标准:
(1)CA 车辆 Code § 35700.6(b)(1) 许可证下运营的负载和车辆的描述。
(2)CA 车辆 Code § 35700.6(b)(2) 一份协议,其中每位申请人同意对因申请人的车辆或车辆组合在许可证条件下运营直接造成或导致的对人员的所有伤害以及对州和其他方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损害负责。申请人应同意使州及其所有代理人免受因车辆或车辆组合在许可证条件下移动而产生或造成的所有费用或索赔的损害,并对其进行赔偿。
(3)CA 车辆 Code § 35700.6(b)(3) 申请人应提供涵盖分段 (a) 中所述货物移动的财务责任证明。保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
(4)CA 车辆 Code § 35700.6(b)(4) 一份协议,同意始终在车辆中携带许可证副本,并应加州公路巡逻队或交通部员工的要求提供该副本。
(5)CA 车辆 Code § 35700.6(b)(5) 一份协议,同意在车辆上放置由交通部与加州公路巡逻队协商后开发的标识,以表明该车辆可能在本节下运营。该标识应显示在动力装置前挡风玻璃的右下角。交通部可收取费用以弥补制作和颁发此标识的成本。
(c)CA 车辆 Code § 35700.6(c) 根据分段 (a) 颁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交通部可因以下任何原因取消该许可证:
(1)CA 车辆 Code § 35700.6(c)(1) 申请人未能维持根据分段 (b) 要求的任何条件。
(2)CA 车辆 Code § 35700.6(c)(2) 申请人未能维持第34501.12节要求的满意评级。
(3)CA 车辆 Code § 35700.6(c)(3) 交通部认定有充分理由取消许可证,因为申请人的车辆在许可证下的持续移动将危及道路上驾驶者的安全,或对本节所列公路造成不当损害。

Section § 35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和县制定规则,限制某些车辆(例如大型卡车)使用特定街道。但是,某些车辆,例如在圣地亚哥县特定路线上收集垃圾的车辆,仍然可以使用这些街道。这些规则生效前,必须设置标志告知司机。这些规则不适用于国家公路系统中的州立公路,除非获得高级别投票批准。圣地亚哥县可以决定哪些路线被视为废物车辆的“传统路线”,这意味着这些路线已为此目的使用了至少一年。

(a)CA 车辆 Code § 35701(a) 任何城市,或县(针对居住区),可以通过法令,禁止任何商用车辆或任何超过最大总重量限制的车辆使用街道,但受《公共事业法典》第1031条至第1036条(含)约束的任何车辆除外,以及用于收集和运输垃圾、废弃物或废料的车辆除外,这些车辆使用圣地亚哥县的传统路线,条件是根据《政府法典》第66780.1条制定的固体废物管理计划经过修订,指定了每条用于运输垃圾、废弃物或废料的传统路线,这些路线与城市或县交通循环要素中包含的本地或区域主干循环路线相交,并提供通往固体废物处置场的通道。
(b)CA 车辆 Code § 35701(b) 该法令在竖立适当的标志之前不生效,这些标志应指明受法令影响的街道或不受影响的街道,具体由地方当局决定何种方式最能有效告知该法令。
(c)CA 车辆 Code § 35701(c) 根据本条于1969年11月10日之后通过的任何法令,不适用于国家州际和国防公路系统中的任何州立公路,但经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三分之二投票批准的法令除外。
(d)CA 车辆 Code § 35701(d) 圣地亚哥县根据《政府法典》第66780.1条制定的固体废物管理计划可以指定传统路线。
(e)CA 车辆 Code § 35701(e) 就本条而言,“传统路线”是指任何作为进出固体废物处置场的通道,已使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街道。

Section § 35702

Explanation
地方政府制定的、旨在管理公路车辆使用的条例,若要生效,该公路必须由地方政府管辖。如果是州公路,该条例必须获得交通部的批准。地方政府在提交条例时,必须同时提出一条供车辆使用的替代路线,并且只要该条例有效,这条替代路线就不能有重量或车辆类型的限制。交通部批准该条例,也意味着批准了这条替代路线。

Section § 35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商用车辆仍然可以从非限制性街道进入限制性街道,前提是它们是为了向这些街道上的建筑物进行送货或取货。这包括运送货物,或为建筑或维修项目运送材料,只要该工程已取得建筑许可证。

根据第35701条通过的任何条例,均不得禁止商用车辆从非限制性街道通过直接路线进出限制性街道,以进行以下活动:从限制性街道上的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取货或送货(包括货物、商品和商品),或运送用于限制性街道上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实际和善意维修、改建、翻新或建造的材料,且该建筑物或构筑物已事先取得建筑许可证。

Section § 35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上降低车辆重量限制的规定不适用于公用事业公司或持牌承包商拥有的车辆。这个例外情况是针对这些车辆用于建设、安装或维修公用事业设施的工作时。

Section § 35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不能降低那些使用州公路资金进行建设或维护的街道的重量限制,除非该市举行公开听证会。市里必须发出通知,并在听证会前至少留出60天时间供人们提出异议。在市立法机构主持的听证会上,所有人都可以提交书面或口头异议。

第35701条不适用于任何使用州交通基金中州公路账户资金进行建设或维护的城市街道,除非该市的立法机构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决定降低此类街道的重量限制。听证通知应按照《政府法典》第6064条的规定公布。该通知应告知所有利害关系方,他们可以就拟议行动提交书面和口头异议,并应指定提出此类异议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异议的时间不得少于首次发布通知后60天,且听证会不得在首次发布通知后60天内举行。听证会应在市立法机构前举行。所有异议都应得到考虑,利害关系方应就其异议获得充分的听证机会。

Section § 35706

Explanation
加州的县议会可以制定法规,降低在未铺设的县级道路或桥梁上行驶的车辆及其载重的重量限制。

Section § 35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暂时降低在某些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重量限制。这只有在公路因老化而面临损坏风险时才能发生,并且该限制不能超过90天,除非在此期间开始维修并积极进行直至完成。

“已改善的县级公路”被定义为具有由水泥或沥青等材料铺设的路面的公路,或至少四英寸厚的硬质路面,由岩石、沙子或砾石等材料通过非天然土壤的物质粘合而成。

各县的监事会可以通过法令,仅对因劣化而可能被毁坏的已改善公路降低允许的重量,除非降低重量限制。但任何此类降低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除非在该期限内开始实际修复公路,并在此后持续进行直至完成。
就本节而言,“已改善的县级公路”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铺设的公路,或路面硬度不小于四英寸厚,由岩石、沙子或砾石的混合物通过人造粘合剂而非天然土壤粘合在一起的公路。

Section § 3570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新的规定降低公路最大允许重量后的15天内,书面致函监事会书记提出异议,那么该重量限制的改变将不会最终确定,直到交通部举行听证会并批准该改变。

Section § 357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一个程序,即在特定县举行关于公路的听证会。听证会必须在请求提出后25天内举行,并由交通局局长选定的交通部工程师主持。他们听取所有证据,以书面形式向局长提交他们的调查结果,局长随后根据这些调查结果批准或不批准任何请求的削减。

Section § 35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为某条公路设定了与法典中已有规定不同的新限重,监事会必须在该公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标志,显示新的限重。

Section § 35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任何地方性法规都不能阻止商用车辆在运送或装载货物时,使用县级公路往返州级公路。

Section § 35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任何县禁止总重量超过14,000磅的商用车辆在非法人居民区道路上行驶。某些县,特别是被划分为第三类或第九类的县,可以为这些区域设定5,000磅的较低重量限制。然而,此限制不适用于公用事业公司用于其服务相关任务(如安装或维修)的车辆。

(a)CA 车辆 Code § 35712(a) 任何县均可通过法令,禁止总重量超过14,000磅的任何商用车辆使用位于非法人居民区或细分区域的任何公路。
(b)CA 车辆 Code § 35712(b) 任何根据《政府法典》第28024条定义的第三类县,或根据《政府法典》第28030条定义的第九类县,均可通过法令,禁止总重量超过5,000磅的任何商用车辆使用位于非法人居民区或细分区域的任何公路。
(c)CA 车辆 Code § 35712(c) 本节不适用于由公用事业公司运营或代表其运营的、与其设施的安装、运营、维护或维修相关的车辆。

Section § 35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想要对某些车辆关闭一条公路,他们必须首先设置标志,告知司机哪些道路会受到影响。除非当地县级监事会指定一条替代路线,否则关闭措施不能生效。只要关闭措施有效,这条替代路线就必须允许所有车辆,特别是商用车辆,通行,且不受任何额外的地方性限制。

Section § 3571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地方道路使用条例的例外情况。某些车辆和情况不受这些地方规定的约束:

(a) 受特定《公用事业法典》规定管辖的车辆。

(b) 与城市管辖区共享的公路,除非城市同意。

(c) 商用车辆,通过直接路线进行取货、送货或需要通行进行施工工作。

(d) 救护车和灵车的运营。

(e) 参与维护或维修的公用事业车辆。

(f) 州立公路,除非获得交通部批准并提供替代路线。

(g) 与当地工业、商业或农业活动相关的车辆。

根据第35712条通过的任何条例,对以下情况无效:
(a)CA 车辆 Code § 35714(a) 任何受《公用事业法典》第1部第1编第5章第2条(自第1031条起)规定约束的车辆。
(b)CA 车辆 Code § 35714(b) 任何部分也属于市管辖范围的公路,除非事先获得该市管理机构的同意。
(c)CA 车辆 Code § 35714(c) 任何商用车辆,从不受限制的公路通过直接路线进出受限制的公路,当有必要从受限制公路上的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货物、商品和商品的取货或送货,或向其送货,或为向受限制公路上的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运送用于实际和善意维修、改造、翻新或建造的材料(且该建筑物或构筑物已事先获得建筑许可证)时。
(d)CA 车辆 Code § 35714(d) 救护车或灵车的运营。
(e)CA 车辆 Code § 35714(e) 公用事业公司拥有、运营、控制或使用的,与任何公用事业设施的建设、安装、运营、维护或维修相关的任何车辆。
(f)CA 车辆 Code § 35714(f) 任何州立公路,除非县监事会已将拟议条例提交给交通部并获得其书面批准。在向交通部提交拟议条例以供批准时,监事会应在其中指定一条供车辆使用的替代路线,只要拟议条例仍然有效,该替代路线就不受任何关于商用车辆的当地法规的限制。交通部对拟议条例的批准应构成该部对所指定替代路线的批准。
(g)CA 车辆 Code § 35714(g) 在非法人住宅分区区域边界内进行的任何工业、商业或农业企业附带运营的车辆。

Section § 35715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内华达县可以制定地方法律,禁止超重商用车辆使用诺斯伍兹大道。但是,此规则的例外情况包括:直接在诺斯伍兹大道上进行送货或取货的车辆、救护车或灵车等紧急车辆,以及公用事业公司用于其服务的车辆。

(a)CA 车辆 Code § 35715(a) 内华达县可以通过法令禁止任何总重量超过法令规定限值的商用车辆在该县使用诺斯伍兹大道。
(b)CA 车辆 Code § 35715(b) 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法令均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车辆 Code § 35715(b)(1) 任何从不受限制的公路驶来的商用车辆,当有必要通过直接路线进出受限制的公路,以便从或向位于受限制公路上的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货物、商品和商品的取货或送货,或为了运送用于受限制公路上的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实际和善意维修、改建、翻新或建造的材料,且该建筑物或构筑物已事先获得建筑许可证。
(2)CA 车辆 Code § 35715(b)(2) 救护车或灵车的运行。
(3)CA 车辆 Code § 35715(b)(3) 任何由公用事业公司拥有、运营、控制或使用的车辆,用于公用事业设施的建造、安装、运营、维护或维修。

Section § 357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图奥勒米县对老牧师坡上的车辆设定重量限制。该限制可适用于重量为7,500磅或以上的车辆,具体由县监事会决定。

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受限制道路上进行送货或取货的车辆、救护车等紧急车辆,或进行维护工作的公共事业车辆。这些例外情况旨在确保必要的服务和紧急通道得以维持。

(a)CA 车辆 Code § 35715.1(a) 图奥勒米县可以通过法令禁止车辆或车辆组合在该县的老牧师坡上行驶,如果其重量超过7,500磅或以上。重量限制应由县监事会确定并在法令中明确规定。
(b)CA 车辆 Code § 35715.1(b) 根据本节通过的法令对以下情况无效:
(1)CA 车辆 Code § 35715.1(b)(1) 从不受限制的公路驶来的车辆或车辆组合,当有必要通过直接路线进出受限制公路,以便从受限制公路上的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货物、商品和商品的取货或送货,或为了运送用于受限制公路上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实际和善意维修、改建、翻新或建造的材料,且该建筑物或构筑物已事先获得建筑许可证。
(2)CA 车辆 Code § 35715.1(b)(2) 救护车、灵车或提供紧急路边服务或路边援助的车辆的运营。
(3)CA 车辆 Code § 35715.1(b)(3) 由公共事业机构拥有、运营、控制或使用的车辆或车辆组合,与公共事业设施的建造、安装、运营、维护或维修相关。

Section § 357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市制定了新的规定来降低道路上的重量限制,那么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参与公共工程项目的某些车辆。具体来说,由持牌承包商拥有或由公路运输商运载材料往返这些项目的车辆可以豁免。但是,这项豁免仅适用于项目投标在新规定出台之前已经开标,并且城市没有提供替代路线的情况。

Section § 357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制定地方规定,禁止非常重的商用卡车(指那些超过14,000磅的)使用街道、道路或公路,如果根据工程标准,这些道路无法承载此类重型车辆。

Section § 357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关于车辆限重的新规定在某些街道或道路上实施之前,必须首先竖立标志,清楚地显示哪些区域受该规定影响或不受影响。由县监事会决定如何放置这些标志,以便最好地通知司机。

任何根据第 (35717) 条通过的条例,在竖立适当的标志,指明受该条例影响的街道、道路或高速公路,或不受影响的街道、道路或高速公路之前,均不得生效,具体方式由县监事会决定何种方式最能有效地告知该条例。

Section § 357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县想要限制连接到邻县道路的街道、道路或公路的使用,那么两个县都必须同意。它们必须采取相同的行动并施加相同的限制,这样变更才有效。

Section § 35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关于道路的地方性法规不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车辆和情况。首先,受其他法规约束的一些大型车辆和农用劳务车辆不受影响。其次,对于不受县监事会管辖的道路或州立公路,除非交通部批准并为重型车辆提供替代路线,否则这些法规无效。第三,商用车辆在进行送货或施工项目时可以使用限制性道路。第四,参与当地商业运营的车辆可获豁免。第五,公用事业公司或承包商用于公用事业工作的车辆不受影响。最后,救护车和灵车也不受限制。

根据第35717条通过的任何条例,对以下情况无效:
(a)CA 车辆 Code § 35720(a) 任何受《公共事业法典》第1部第1编第5章第2条(自第1031条起)规定约束的车辆,或任何农用劳务车辆。
(b)CA 车辆 Code § 35720(b) 任何不属于颁布该条例的监事会专属管辖的街道、道路或公路,但第35719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对于任何州立公路,除非该拟议条例已由监事会提交给交通部并获得其书面批准。在向交通部提交此类拟议条例以供批准时,监事会应在其中指定一条或多条替代路线供此类车辆使用,只要拟议条例仍然有效,这些替代路线将不受任何关于重量限制或车辆类型的地方法规的限制。交通部对该拟议条例的批准应构成该部门对所指定替代路线的批准。
(c)CA 车辆 Code § 35720(c) 任何从非限制性街道、道路或公路驶来的商用车辆,当有必要直接进出此类限制性街道、道路和公路,以便从位于此类限制性街道、道路或公路上的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货物、商品和商品的取货或送货,或为了运送用于此类限制性街道、道路或公路上的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实际和善意维修、改造、翻新或建造的材料(如果需要,已事先获得建筑许可证),或用于此类限制性街道或其上公共工程项目的建造、维修或维护的车辆、机械或施工设备。
(d)CA 车辆 Code § 35720(d) 任何作为在任何此类街道、道路或公路上进行的工业、商业或农业企业附带活动而运营的车辆。
(e)CA 车辆 Code § 35720(e) 任何由公共事业公司或持证承包商拥有、运营、控制或使用的车辆,用于公共事业设施或公共工程项目的建造、安装、运营、维护或维修。
(f)CA 车辆 Code § 35720(f) 救护车或灵车的运营。

Section § 35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根据第35717条通过任何条例(即地方性法规)之前,必须进行公开通知和听证。该通知必须按照特定规则公布,并应告知利害关系人,他们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异议。从首次通知公布之日起,到听证会举行之间,必须至少有60天的时间。听证会由监事会主持,所有提出异议的人都有公平的机会表达他们的观点。

Section § 35722

Explanation

在为圣克拉拉县的85号公路制定高速公路协议之前,当地县委员会可以提出一项规定,限制该公路某路段的卡车重量不得超过9,000磅。这项提议需要沿线所有城市的同意,并且必须获得交通部的批准。

如果获得批准,该重量限制将纳入高速公路协议中,并在新85号公路的任何部分开通时生效。将会设置标志告知司机此限制,类似于奥克兰580号公路上的标志。

在签订圣克拉拉县85号州际公路的高速公路协议之前,经公路沿线各市同意,圣克拉拉县监事会可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通过一项拟议条例,对85号公路从库比蒂诺的280号州际公路向南和向东延伸至圣何塞的101号州际公路的路段施加9,000磅的最大卡车总重量限制,并将该拟议条例提交给交通部审批。
该拟议条例经交通部批准后,该重量限制应在与85号公路沿线的当地实体签订的适用高速公路协议中予以规定。
如果该拟议条例获得交通部批准,该重量限制应在根据本节定义的新85号高速公路走廊的任何部分开通时生效,且交通部应张贴适当的标志,类似于奥克兰580号州际公路上的标志。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条适用于根据本节通过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