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Section § 4
Section § 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车辆法典》的任何部分被认定违宪,该裁决不会影响法典其余部分的有效性。
Section § 11
Section § 12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解读法律文件时,如果文件中提到的是现在时态的动作,那么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或未来将要发生的类似动作。
Section § 12.2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Section § 14
本法律条文的意思是,当你在法律文本中看到一个词是单数形式时,它也可以指该词所代表的多个事物或实例,反之亦然。因此,‘汽车’可以指一辆汽车,也可以指多辆汽车,具体取决于上下文。
Section § 15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Section § 17
Section § 18
本法律允许车辆管理局和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的官员和雇员,在办理与车辆管理局相关的程序时,宣誓和确认签名,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19
如果根据本法规需要确认一份文件,申请人在一名同时作为见证人签名的人面前签署该文件即可。
Section § 20
这项法律规定,在您提交给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或加州公路巡警局的任何文件中,使用假名、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细节都是非法的。
Section § 21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法典中的规则在加州全境统一适用,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能就本法典涵盖的问题制定自己的法律,除非法典明确允许。但是,它不改变某些机构(例如山区娱乐和保护管理局)的权力,这些机构在 July 1, 2010 之前被允许执行有关管理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土地的法律。
Section § 22
这项法律解释了车辆法典要求发出通知时应如何送达。通知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发送:亲自送达;通过挂号信(附回执)发送;邮寄到部门记录中列出的地址;或通过法律允许的电子通知方式。
Section § 23
如果你亲自送达通知,只要对方收到,通知就算完成了。如果你通过邮寄方式发送通知,那么在寄出四天后,通知才算正式完成。但是,如果通知是关于根据第 (40001) 条规定所犯的罪行,那么在寄出十天后才算完成。对于根据第 (1801.2) 条发送的电子通知,只要你一发送,通知就算完成了。
Section § 24
Section § 24.5
如果有人想起诉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局长,或者需要为某个案件请求调取DMV记录,他们必须将法律文件或传票直接送达给局长或其代表,送达地点为DMV的总部。
Section § 2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展示暗示其与机动车辆管理局(DMV)或加州公路巡警局有官方联系的标志或广告,除非获得适当许可,否则均属非法。如果您持有第5部项下的职业执照,您也不能在您的商业名称、电话号码或广告中使用“DMV”、DMV标志或“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s”字样,以暗示官方隶属关系,除非是作为执照持有人。
Section § 28
如果有人根据租赁或担保协议收回车辆,他们必须在占有车辆后一小时内通知当地执法部门。根据收回发生地点的不同,这可以是市警察局、县治安官部门或校园警察部门。如果他们最初无法联系到警方,他们必须继续尝试,直到成功。每辆车辆的收回都必须单独报告。
如果有人未能报告收回情况,每次事件可被处以300至500美元的罚款。报告必须包含具体细节,例如收回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车辆的详细信息,如其品牌、型号和车辆识别号(VIN)的最后六位数字,以及收回机构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