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法院管理在法律程序中如何讯问证人。目的是使讯问快速、清晰、有效地揭示真相,同时保护证人免受不必要的骚扰或尴尬。

对于14岁以下或有严重认知障碍的证人,需要特别照顾。对于这些人,法院需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提问,确保问题适合其年龄,并可以阻止那些让证人感到困惑的问题。

(a)CA 证据 Code § 765(a) 法院应合理控制讯问证人的方式,以使讯问尽可能迅速、清晰、有效地查明真相,并保护证人免受不当骚扰或尴尬。
(b)CA 证据 Code § 765(b) 对于14岁以下的证人或有严重认知障碍的受抚养人,法院应特别注意保护其免受不当骚扰或尴尬,并限制不必要的重复提问。法院还应特别注意确保提问的形式适合证人的年龄或认知水平。法院可为了司法公正,在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禁止提出证人该年龄或认知水平的人不合理可能理解的问题。

Section § 766

Explanation
在法律场合中,证人回答问题时,必须提供直接回应所提问题的答案。如果证人未能做到,且其回答不相关或不切题,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法院将这些非回应性回答从记录中删除。

Section § 767

Explanation

一般来说,在直接询问证人时,你不能问带有暗示答案的诱导性问题,除非司法公正另有要求。但在交叉询问对方证人时,则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

在涉及虐待或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允许向10岁以下儿童或患有严重认知障碍的成年人提出诱导性问题。

(a)CA 证据 Code § 767(a) 除司法公正另有要求的特殊情况外:
(1)CA 证据 Code § 767(a)(1) 在直接询问或再次直接询问证人时,不得提出诱导性问题。
(2)CA 证据 Code § 767(a)(2) 在交叉询问或再次交叉询问证人时,可以提出诱导性问题。
(b)CA 证据 Code § 767(b) 在涉及根据《刑法典》第273a、273d、288.5、368条或第11165.1或11165.2条所述任何行为的起诉案件中,法院为司法公正起见,可以允许向10岁以下儿童或患有严重认知障碍的受抚养人提出诱导性问题。

Section § 7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询问证人时如何处理文件。在询问证人有关文件时,您不需要向他们出示文件。但是,如果您选择向证人出示文件,那么在您根据该文件提问之前,案件中的所有相关方都应该有机会查看该文件。

(a)CA 证据 Code § 768(a) 在就书面材料询问证人时,无需向其出示、宣读或披露该书面材料的任何部分。
(b)CA 证据 Code § 768(b) 如果向证人出示书面材料,则在就该书面材料向证人提出任何问题之前,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必须有机会查阅该书面材料。

Section § 7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质询证人时,如果他们之前说过或做过的事情与他们在法庭上的证词有矛盾,你不需要在质询过程中向他们透露这些不一致的言行具体是什么。

在质询证人时,如果其所作的陈述或其他行为与其在听证会上的任何部分证词不一致,则无需向其披露有关该陈述或其他行为的任何信息。

Section § 770

Explanation

一般来说,你不能使用法庭外的证据来质疑证人在作证时所说的话,除非证人在作证时有机会解释或否认,或者证人仍然可以提供更多证词。

除非司法公正另有要求,否则证人所作的、与其在听证会上的任何部分证词不一致的陈述的外来证据,应当排除,除非:
(a)CA 证据 Code § 770(a) 证人在作证时受到质询,使其有机会解释或否认该陈述;或
(b)CA 证据 Code § 770(b) 证人尚未被免除在该诉讼中提供进一步证词。

Section § 7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证人使用书面文件来帮助回忆其证词的细节,那么在听证会上,如果对方要求,证人必须出示该文件。如果证人未能提供,其关于该事项的证词可能会被从记录中删除。但是,如果文件被出示,对方当事人可以查看该文件,就其内容询问证人,甚至可以将其中部分内容作为证据提交。如果文件不可用,例如证人或当事人没有该文件,或者无法通过正常的法院程序获取,则存在例外情况。

(a)CA 证据 Code § 771(a) 遵守 (c) 款规定,如果证人,无论是在作证时还是在此之前,使用书面材料来回忆其所作证的任何事项,则应在听证会上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出示该书面材料,并且,除非出示该书面材料,否则证人关于该事项的证词应予删除。
(b)CA 证据 Code § 771(b) 如果该书面材料在听证会上出示,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查阅该书面材料,就其内容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并将其与证人证词相关的部分作为证据提交。
(c)CA 证据 Code § 771(c) 在以下情况下,可免除出示该书面材料,且证人的证词不应被删除:
(1)CA 证据 Code § 771(c)(1) 不在证人或就该事项提供其证词的当事人占有或控制之下;并且
(2)CA 证据 Code § 771(c)(2) 该当事人无法通过法院程序或其他可用手段合理获取。

Section § 7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在法庭上讯问证人的程序。这些阶段包括直接询问、交叉询问、复审询问和反交叉询问。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另有决定,每个阶段都应在进入下一阶段之前完成。如果法院允许,当事人可以中断某个阶段,以处理之前未涵盖的新话题。但是,如果证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未经其同意,其他当事人不得直接询问他们。

(a)CA 证据 Code § 772(a) 证人讯问应按以下阶段进行:直接询问、交叉询问、复审询问、反交叉询问,并在此后继续进行复审询问和反交叉询问。
(b)CA 证据 Code § 772(b) 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另有指示,证人讯问的每个阶段必须在下一阶段开始之前结束。
(c)CA 证据 Code § 772(c) 在符合 (d) 款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经法院酌情许可,可以中断其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复审询问或反交叉询问,以便就证人先前询问范围之外的事项对证人进行询问。
(d)CA 证据 Code § 772(d) 如果证人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未经其同意,其他当事人不得对其进行直接询问。

Section § 7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已经询问过的证人,其他各方当事人也可以对其进行询问,但询问内容必须限于最初询问中涉及的相关话题。法官会决定各方询问证人的顺序。

此外,如果一方的利益与最初传唤并询问证人的一方没有冲突,那么他们对证人的询问必须遵循与最初询问相同的规则。

(a)CA 证据 Code § 773(a) 经一方当事人询问的证人,可以由诉讼中的其他各方当事人,按照法院指示的顺序,就直接询问范围内的任何事项进行交叉询问。
(b)CA 证据 Code § 773(b) 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其利益与传唤证人的当事人不相冲突,则其对该证人的交叉询问应适用与直接询问相同的规则。

Section § 774

Explanation
证人一旦在法庭上被提问过,就不能再就相同的话题被提问,除非法庭允许。但是,如果案件的另一方在提问时引入了新的话题,最初提问的一方可以就这些新话题再次提问证人。法庭有权决定是否允许这种再次提问。

Section § 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像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一样,传唤和询问证人。如果法院传唤证人,其他当事人仍然可以对问题和证据提出异议,就像对方当事人传唤证人时他们会做的那样。此外,案件中的所有当事人都有权按照法院决定的顺序对这些证人进行盘问。

Section § 77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或与该当事人密切相关的人,在提问方提交证据的任何时候,被对方当事人像交叉询问一样提问。然后,这个人可以按照法院决定的特定顺序接受进一步提问。但是,他们自己的律师,或者与他们没有利害冲突的律师,只能像进行补充询问一样接着提问。

被视为与当事人有联系的人可能包括雇员、董事或代理人等密切关联方,特别是当他们的角色与诉讼直接相关时。即使是那些在与案件相关的关键时间点曾担任这些职位的人也包括在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被提问的人与提问方和另一方都保持一致,则适用一些例外规定。

(a)CA 证据 Code § 776(a) 任何民事诉讼的记录在案当事人,或与该当事人有联系的人,可在传唤证人的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任何时候,由任何对方当事人传唤并作为交叉询问对象进行询问。
(b)CA 证据 Code § 776(b) 根据本条规定由当事人询问的证人,可由诉讼中的所有其他当事人按照法院指示的顺序进行交叉询问;但受限于 (e) 款,该证人只能由以下人员作为复问对象进行询问:
(1)CA 证据 Code § 776(b)(1) 如果证人是当事人,由其自己的律师以及与该证人无利害冲突的当事人的律师。
(2)CA 证据 Code § 776(b)(2) 如果证人不是当事人,由与该证人有联系的当事人的律师以及与该证人有联系的当事人无利害冲突的当事人的律师。
(c)CA 证据 Code § 776(c) 就本条而言,由同一律师代理的当事人被视为单一当事人。
(d)CA 证据 Code § 776(d) 就本条而言,如果一个人符合以下条件,则被视为与当事人有联系:
(1)CA 证据 Code § 776(d)(1) 该当事人为其直接利益提起或辩护诉讼的人。
(2)CA 证据 Code § 776(d)(2) 该当事人或 (1) 款中指定的人员的董事、高级职员、主管、成员、代理人、雇员或管理代理人,或当公共实体是当事人时,该公共实体的任何公职人员。
(3)CA 证据 Code § 776(d)(3) 在导致诉讼事由的行为或不作为发生时,处于 (2) 款中指定的任何关系的人。
(4)CA 证据 Code § 776(d)(4) 在其获得根据本条规定寻求询问的事项的知识时,处于 (2) 款中指定的任何关系的人。
(e)CA 证据 Code § 776(e)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传唤证人进行询问的当事人符合以下条件,则 (b) 款的 (2) 项不要求与证人有联系的当事人的律师以及与该证人有联系的当事人无利害冲突的当事人的律师作为复问对象询问证人:
(1)CA 证据 Code § 776(e)(1) 也是与证人有联系的同一当事人有联系的人。
(2)CA 证据 Code § 776(e)(2) 是与证人有联系的同一当事人有联系的人的个人代表、继承人、承继人或受让人。

Section § 7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让证人离开法庭,这样他们就听不到其他正在接受询问的证人的证词。

但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不能被排除在外。如果一家公司或组织是当事人,其律师可以指定一名高级职员或雇员留在法庭内。

(a)CA 证据 Code § 777(a) 受 (b) 和 (c) 款的规限,法院可以将在当时未接受询问的任何证人排除出法庭,以使该证人无法听到其他证人的证词。
(b)CA 证据 Code § 777(b) 诉讼当事人不得根据本条被排除。
(c)CA 证据 Code § 777(c) 如果非自然人是诉讼当事人,则由其律师指定的一名高级职员或雇员有权在场。

Section § 778

Explanation

如果证人已经作证完毕并被解除传唤,只有在法庭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再次被传唤作证。这个决定由法官来定。

证人被免除在该诉讼中作进一步证词后,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传唤其再次出庭。许可的授予或拒绝由法庭酌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