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85

Explanation
法律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包括传唤证人的一方,都可以质疑或维护该证人证词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Section § 7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判断证人是否说真话时,除了与诚实或真实性相关的品格特征外,其他品格特征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证人是否可信。

Section § 7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法庭上质疑或支持证人诚信时,不能仅仅为了证明某人具有某种品格特征而使用其行为的具体例子。

Section § 78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如何在法庭上通过证明证人有重罪前科来质疑其可信度。然而,如果证人已获得因无罪而获得的赦免、康复证书、指控的驳回,或来自另一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救济,他们的定罪就不能用来质疑其可信度。如果证人目前因另一项罪行而受审,则存在例外情况。

为了质疑证人的可信度,可以通过询问证人或判决记录来证明其曾被判犯有重罪,除非:
(a)CA 证据 Code § 788(a) 证人已被其被定罪的司法管辖区授予基于其无罪的赦免。
(b)CA 证据 Code § 788(b) 证人已根据《刑法典》第三部分第六篇第3.5章(自第4852.01条起)的规定获得康复和赦免证书。
(c)CA 证据 Code § 788(c) 针对证人的指控书已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的规定被驳回,但此例外不适用于证人因后续犯罪而被起诉的任何刑事审判。
(d)CA 证据 Code § 788(d) 该定罪是根据另一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作出的,且证人已根据一项与(b)或(c)款所述程序基本等同的程序,免除了因该定罪而产生的刑罚和法律限制。

Section § 7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利用某人的宗教信仰或缺乏信仰来质疑或支持他们在法庭上作为证人的可信度。

他的宗教信仰或缺乏信仰的证据,不得采纳以攻击或支持证人的可信度。

Section § 79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除非有人已经引入了证人不良品格的证据以质疑其可信度,否则不得使用证人良好品格的证据来使其显得更可信。

Section § 791

Explanation

如果证人之前做过一个与现在证词一致的陈述,通常你不能仅仅为了让证人现在看起来更可信而使用这个陈述。但有两种例外情况。第一,如果有人提出证人之前说过一个与现在矛盾的陈述来质疑其可信度,并且那个一致的陈述是在矛盾陈述之前说的,那么就可以使用。第二,如果有人指控证人的证词是最近编造的或者有偏见,并且那个一致的陈述是在这种所谓的偏见或动机出现之前说的,那么你也可以使用它。

证人先前所作的与其在听证会上的证词一致的陈述证据,不得采纳以支持其可信度,除非是在以下情况之后提出:
(a)CA 证据 Code § 791(a) 已经采纳了其所作的与他在听证会上的证词任何部分不一致的陈述证据,以攻击其可信度,并且该陈述是在被指控的不一致陈述之前作出的;或
(b)CA 证据 Code § 791(b) 已经明确或暗示地指控其在听证会上的证词是最近捏造的,或受到偏见或其他不正当动机的影响,并且该陈述是在被指控的偏见、捏造动机或其他不正当动机产生之前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