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质疑证人的可信度,可以通过询问证人或判决记录来证明其曾被判犯有重罪,除非:
(a)CA 证据 Code § 788(a) 证人已被其被定罪的司法管辖区授予基于其无罪的赦免。
(b)CA 证据 Code § 788(b) 证人已根据《刑法典》第三部分第六篇第3.5章(自第4852.01条起)的规定获得康复和赦免证书。
(c)CA 证据 Code § 788(c) 针对证人的指控书已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的规定被驳回,但此例外不适用于证人因后续犯罪而被起诉的任何刑事审判。
(d)CA 证据 Code § 788(d) 该定罪是根据另一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作出的,且证人已根据一项与(b)或(c)款所述程序基本等同的程序,免除了因该定罪而产生的刑罚和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