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3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审判之前或期间,如果需要专家证据,法院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专家。法院可以自行决定这样做,也可以应诉讼中任何一方的请求。这些专家将进行调查,提供报告,并就需要专家见解的具体事项作证。法院将决定支付给这些专家的报酬,确保金额合理。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任何从事需要执照的任务的人都必须持有正确的执照才能合法执行该任务。

Section § 73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法庭案件中谁负责支付专家费用。在刑事和少年案件中,案件所在县支付专家费用。但是,如果专家是法院专门需要的,则由法院支付。对于民事案件中的医疗专家,如果是为法院需要而任命的,则由法院支付费用。如果他们是因其他原因所需的,则由县支付。在其他民事案件中,费用由涉案各方分摊,具体比例由法院决定,并且可以计入其他诉讼费用。

(a)Copy CA 证据 Code § 731(a)
(1)Copy CA 证据 Code § 731(a)(1) 在所有刑事诉讼和少年法庭程序中,根据第730条确定的报酬应由诉讼或程序正在进行的县承担,并应根据法院命令从该县的财政库中支付。
(2)CA 证据 Code § 731(a)(2) 尽管有第(1)款规定,如果专家是为法院的需要而任命的,则该报酬应由法院承担。
(b)CA 证据 Code § 731(b) 在高等法院如此规定的任何县,根据第730条为民事诉讼中为法院需要而任命的医疗专家确定的报酬应由法院承担。 在监事会如此规定的任何县,根据第730条为民事诉讼中除法院需要以外的目的而任命的医疗专家确定的报酬应由该县承担,并根据法院命令从该县的财政库中支付。
(c)CA 证据 Code § 731(c)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在所有民事诉讼中,根据第730条确定的报酬应首先按法院可能确定的比例分摊并由各方承担,此后可按与其他费用相同的方式征收和允许。

Section § 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指定一名专家就案件提供意见,案件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传唤和询问该专家。此外,如果法院亲自询问该专家,所有各方都有权对该专家进行交叉询问,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提出进一步的问题或质疑专家的证词。他们还有权对法院提出的问题或专家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就像他们在审判过程的其他部分一样。

任何根据第730条由法院指定的专家,均可由法院或诉讼的任何一方传唤和询问。当该证人由法院传唤和询问时,各方享有第775条所规定的相同权利,可以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并对所提出的问题和所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

Section § 73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你卷入一场法律案件,你可以传唤自己的专家证人,就法院指定的专家所涉及的相同主题提供证据。但是,你必须自己支付这些专家的费用。法院只会承担普通证人费用,而不会承担聘请专家的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