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证据 Code § 731(a)
(1)Copy CA 证据 Code § 731(a)(1) 在所有刑事诉讼和少年法庭程序中,根据第730条确定的报酬应由诉讼或程序正在进行的县承担,并应根据法院命令从该县的财政库中支付。
(2)CA 证据 Code § 731(a)(2) 尽管有第(1)款规定,如果专家是为法院的需要而任命的,则该报酬应由法院承担。
(b)CA 证据 Code § 731(b) 在高等法院如此规定的任何县,根据第730条为民事诉讼中为法院需要而任命的医疗专家确定的报酬应由法院承担。
在监事会如此规定的任何县,根据第730条为民事诉讼中除法院需要以外的目的而任命的医疗专家确定的报酬应由该县承担,并根据法院命令从该县的财政库中支付。
(c)CA 证据 Code § 731(c)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在所有民事诉讼中,根据第730条确定的报酬应首先按法院可能确定的比例分摊并由各方承担,此后可按与其他费用相同的方式征收和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