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人士在本条规定下不享有以下特权:
(a)CA 证据 Code § 972(a) 一方配偶对另一方配偶提起或代表其提起的诉讼。
(b)CA 证据 Code § 972(b) 因配偶被指称的精神或身体状况,而将配偶或配偶的财产,或两者,交由他人控制的程序。
(c)CA 证据 Code § 972(c) 配偶为确立其行为能力而提起或代表其提起的诉讼。
(d)CA 证据 Code § 972(d) 根据《少年法庭法》,即《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二编第一部分第二章(自第 200 条起)进行的诉讼。
(e)CA 证据 Code § 972(e) 一方配偶被指控犯有以下罪行的刑事诉讼:
(1)CA 证据 Code § 972(e)(1) 针对另一方配偶或其子女、父母、亲属或同居者的身体或财产的犯罪,无论是在婚前或婚姻期间实施。
(2)CA 证据 Code § 972(e)(2) 在对另一方配偶的身体或财产实施犯罪过程中,针对第三方的身体或财产实施的犯罪,无论是在婚前或婚姻期间实施。
(3)CA 证据 Code § 972(e)(3) 重婚罪。
(4)CA 证据 Code § 972(e)(4) 《刑法典》第 270 条或第 270a 条所定义的犯罪。
(f)CA 证据 Code § 972(f) 因配偶双方合法婚姻之前发生的刑事行为而引起的诉讼,涉及在该婚姻之前获得的知识,如果证人配偶在合法婚姻之前已知道其配偶曾因该罪行被捕或被正式指控,且该配偶被传唤就此作证。
(g)CA 证据 Code § 972(g) 由前配偶对该配偶提起的诉讼,只要婚姻的财产和债务尚未裁决,或为了确立、修改或执行因与前配偶的婚姻而产生的子女、家庭或配偶抚养义务;由子女的另一方父母对该配偶提起的诉讼,为了确立、修改或执行该配偶非婚生子女的子女抚养义务;或由该配偶子女的监护人对该配偶提起的诉讼,为了确立、修改或执行该配偶的子女抚养义务。已婚人士在本款规定下不享有拒绝提供与任何一方配偶的收入、开支、资产、债务和就业问题相关信息的特权,但如果前配偶、监护人或子女的另一方父母要求提供其他信息,则可根据本条其他规定主张特权。
任何要求获得本款规定可提供的、原本受特权保护的信息的人,如果其也有义务抚养被寻求确立、修改或执行子女抚养令的子女,则其婚姻特权放弃的程度与本款规定的配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