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律上“神职人员”的含义。它包括与教堂或宗教组织相关的角色,例如神父、牧师和宗教从业者。

Section § 1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忏悔者”定义为任何与神职人员进行交流以寻求精神指导或进行忏悔的人。

就本条而言,“忏悔者”是指向神职人员进行忏悔性交流的人。

Section § 1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忏悔性交流”。这是一种个人与神职人员之间的私人对话,旨在保密。在忏悔者所知范围内,不应有第三方在场。该神职人员必须是其宗教组织中正式认可的、可以听取此类交流的人,并且他们根据其信仰有义务对这些对话保密。

在本条中,“忏悔性交流”指在忏悔者所知范围内无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与一名神职人员进行的秘密交流。该神职人员在其教会、教派或组织的规章或惯例中,被授权或习惯于听取此类交流,并且根据其教会、教派或组织的规章或教义,有义务对这些交流保密。

Section § 103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向神职人员(例如牧师)忏悔,他们有权保守该忏悔的秘密。如果他们主张这项特权,他们可以选择不分享,也可以阻止他人分享。

受第912条规限,忏悔者,无论是否当事人,如果主张该特权,有权拒绝披露并阻止他人披露忏悔性交流。

Section § 1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神职人员(例如牧师或神父)在他们选择的情况下,对某些私人交流保密。这些交流被称为“忏悔性交流”,通常涉及个人忏悔,神职人员有权在法律场合不透露这些谈话。

受第912条约束,神职人员,无论是否为当事人,如果其主张该特权,则享有拒绝披露忏悔性交流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