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特权性侵害咨询师-被害人特权
Section § 1035
根据本法律,“受害人”是指任何因性侵犯造成的精神、身体或情感伤害问题而向性侵犯辅导员寻求帮助的人。
Section § 1035.2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谁有资格成为“性侵犯咨询师”。性侵犯咨询师是指在强奸危机中心或类似机构工作的人员,他们必须符合特定的教育和培训要求。
这些标准包括持有心理治疗师执照或相关硕士学位,或拥有足够的咨询经验(其中一部分需专注于强奸危机咨询)。此外,不具备上述资质的人员需要在合格主管的指导下完成40小时的专业培训。
该培训涵盖法律、医学、社会态度和危机干预等主题。对于大学的咨询师或提供性侵犯受害者援助项目的人员,也适用类似的标准,并需遵守《刑法典》规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035.4
本节将性侵犯受害人与其咨询师之间的“保密通信”定义为他们在关系中分享的任何私人信息。这包括关于性侵犯的细节、受害人的性史和声誉。此类信息在法庭上的披露受到严格控制。只有在法官认定该信息在案件中的重要性超过对受害人或咨询关系的潜在损害时,才能强制披露。
如果可能发生披露,法院会举行一次非公开听证会,以慎重权衡决定。在此听证会期间,只有特定方被允许在场,并严格保守机密。如果法官决定某些信息应予披露,则会在特定条件和规则下共享,包括关于此类证据如何在法庭上使用的指导。
Section § 1035.6
法律的这一部分解释了谁被视为某些私人信息的“特权持有人”。如果有受害人,除非他们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否则特权由受害人本人持有;如果受害人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则由该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持有。如果受害人已经去世,则由受害人的个人代表持有该特权。
Section § 1035.8
如果一个人是性侵受害者,他们有权保守与性侵犯咨询师的谈话内容。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拒绝分享这些信息,并阻止他人分享。这项权利可以由受害者本人、受害者授权代表其主张权利的人,或者进行谈话的咨询师主张。但如果不存在可以主张这项权利的受害者,或者咨询师已被授权人指示分享,则咨询师不能主张此权利。
Section § 1036
Section § 1036.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律上“性侵犯”的定义。它包括强奸、非法性交、暴力强奸、鸡奸(某些例外情况除外)、猥亵儿童和口交(某些例外情况除外)等行为。此外,性侵入以及企图实施这些行为也属于性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