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与患者互动中,谁可以被认定为“心理治疗师”。这包括多种专业人士,例如专攻精神病学的医生、执业心理学家、临床社会工作者、学校心理学家、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注册心理助理以及在监督下的心理学实习生。它还涵盖了具有精神病学专长的高级执业护士和专业临床咨询师。重点在于那些获得许可或认证提供心理健康治疗的人员,包括在适当监督下的助理和受训人员。

就本条而言,“心理治疗师”是指以下人员,或患者合理地认为其是以下人员:
(a)CA 证据 Code § 1010(a) 任何州或国家授权执业的医生,其将大部分时间用于精神病学实践,或患者合理地认为其将大部分时间用于精神病学实践。
(b)CA 证据 Code § 1010(b)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6.6章(自第2900条起)获得心理学家执照的人员。
(c)CA 证据 Code § 1010(c)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14章(自第4991条起)获得临床社会工作者执照的人员,当其从事非医疗性质的应用心理治疗时。
(d)CA 证据 Code § 1010(d) 担任学校心理学家并持有州颁发的授权该服务的证书的人员。
(e)CA 证据 Code § 1010(e)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13章(自第4980条起)获得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执照的人员。
(f)CA 证据 Code § 1010(f)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913条要求,在执业心理学家监督下的注册心理助理,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980.44条规定,在执业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执业临床社会工作者、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执业心理学家或经精神病学认证的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监督下的助理婚姻与家庭治疗师。
(g)CA 证据 Code § 1010(g)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996.23条规定,在监督下的注册助理临床社会工作者。
(h)CA 证据 Code § 1010(h)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911条定义,在执业心理学家主要监督下的心理学实习生。
(i)CA 证据 Code § 1010(i)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980.03条 (c) 款定义,正在完成《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980.36条 (d) 款第 (1) 项 (B) 分项或第4980.37条 (c) 款所要求的受监督实习,并由执业心理学家、委员会认证的精神病学家、执业临床社会工作者、执业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或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监督的受训人员。
(j)CA 证据 Code § 1010(j)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6章(自第2700条起)获得注册护士执照,拥有精神科-心理健康护理硕士学位,并由注册护理委员会列为精神科-心理健康护士的人员。
(k)CA 证据 Code § 1010(k)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6章第9条(自第2838条起)认证为临床护理专家,并参与精神科-心理健康护理专业专家临床实践的高级执业注册护士。
(l)CA 证据 Code § 1010(l) 根据《家庭法典》第6924条授权提供心理健康治疗或咨询服务的人员。
(m)CA 证据 Code § 1010(m)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16章(自第4999.10条起)获得专业临床咨询师执照的人员。
(n)CA 证据 Code § 1010(n)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999.42条至第4999.48条(含)规定,在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执业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执业临床社会工作者、执业心理学家或经精神病学认证的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监督下的注册助理专业临床咨询师。
(o)CA 证据 Code § 1010(o)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999.12条 (g) 款定义,正在完成《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999.32条 (c) 款第 (3) 项或第4999.33条 (c) 款第 (3) 项所要求的受监督实习,并由执业心理学家、委员会认证的精神病学家、执业临床社会工作者、执业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或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监督的临床咨询师受训人员。

Section § 10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患者与教育心理学家之间的对话受到隐私保护,就像患者与心理治疗师之间的对话一样。患者可以期待他们与教育心理学家的交流内容得到保密,遵循为心理治疗师设定的相同规则。

患者与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13.5章(自第4989.10条起)获得许可的教育心理学家之间的交流,应在相同程度上享有特权,并受相同限制,如同患者与第1010条(c)、(d)和(e)款所述的心理治疗师之间的交流。

Section § 1011

Explanation
本法将“患者”定义为寻求心理治疗师进行精神健康诊断或治疗的人,或参与精神或情感问题研究的人。

Section § 1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患者与心理治疗师之间的保密通信”定义为患者与其治疗师在治疗期间私下分享的任何信息。这包括会谈期间讨论的内容、检查结果、诊断以及所提供的建议。其核心思想是,除非为了治疗或有助于患者的某些相关目的,否则不应向其他人披露这些信息。

本条所称“患者与心理治疗师之间的保密通信”,指在患者与其心理治疗师之间,在该关系过程中以保密方式传输的信息,包括通过检查患者获得的信息,且就患者所知,该信息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为促进患者在咨询中的利益而到场的人员,或为传输信息或实现咨询心理治疗师的目的而合理必要向其披露的人员除外;并包括心理治疗师在该关系过程中所作的诊断和所提供的建议。

Section § 1013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了谁可以行使患者的保密权。如果患者健在且没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则患者本人拥有这些权利。如果患者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则由他们持有此特权。如果患者已故,则由其个人代表负责管理这些权利。

本条中,“特权持有人”指:
(a)CA 证据 Code § 1013(a) 患者没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时,指患者本人。
(b)CA 证据 Code § 1013(b) 患者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时,指患者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c)CA 证据 Code § 1013(c) 患者死亡时,指患者的个人代表。

Section § 1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患者可以保守他们与心理治疗师的谈话内容,即使他们没有卷入法律案件。如果患者主张特权,他们可以阻止他人披露这些谈话。治疗师或经患者授权的人可以主张这项权利。这种保护适用于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包括心理学家、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和咨询师,无论他们是独立执业还是通过公司或合伙企业等组织工作。

这项保密特权确保在治疗期间分享的敏感信息受到保护,除非患者允许其披露。

依照第912条规定,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患者,无论是否为当事人,有权拒绝披露,并阻止他人披露患者与心理治疗师之间的保密通信,如果该特权由以下人员主张:
(a)CA 证据 Code § 1014(a) 特权持有人。
(b)CA 证据 Code § 1014(b) 经特权持有人授权主张特权的人。
(c)CA 证据 Code § 1014(c) 在保密通信发生时担任心理治疗师的人,但如果不存在特权持有人,或如果他或她被授权允许披露的人另行指示,则该人不得主张该特权。
心理治疗师与患者的关系应存在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部第六章第六节第9条(自第2995条起)所定义的心理学公司、《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部第十三章第6条(自第4987.5条起)所定义的婚姻与家庭治疗师公司、《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部第十四章第5条(自第4998条起)所定义的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公司,或《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部第十六章第7条(自第4999.123条起)所定义的专业临床咨询师公司,与其提供专业服务的患者之间,以及这些患者与受雇于这些公司为这些患者提供服务的心理治疗师之间。本款中使用的“人”一词包括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协会以及其他团体和实体。

Section § 1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心理治疗师在场,并且有人试图披露属于保密特权保护范围的通信时,他们必须主张该保密特权。维护这项保密性是他们的职责,正如法律的另一部分(第1014条)所规定的。

Section § 1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交流涉及患者的精神或情感状况,并且与法律问题相关,那么这些交流就不能保密。这适用于患者本人提出该问题,或者由他人代表患者(例如受益人)提出主张的情况。它也适用于一些与患者受伤或死亡相关的损害赔偿诉讼。

本条不适用于与患者精神或情感状况相关的问题有关的交流,如果该问题是由以下人员提出的:
(a)CA 证据 Code § 1016(a) 患者;
(b)CA 证据 Code § 1016(b) 任何通过患者或代表患者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c)CA 证据 Code § 1016(c) 任何通过患者是或曾是当事人的合同,作为患者的受益人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或
(d)CA 证据 Code § 1016(d)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76条或第377条提起的,就患者的伤害或死亡寻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中的原告。

Section § 1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心理治疗师是经法院指定检查患者的,那么心理治疗师与患者之间的保密特权不适用。但是,如果此指定是应刑事案件中被告律师的请求,旨在评估精神状况以提出精神失常抗辩或辩护,则该特权仍然有效。 此外,如果心理治疗师是经监狱假释委员会指定,根据与监狱规定相关的特定条件检查患者的,则不存在任何特权。

Section § 1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咨询心理治疗师是为了帮助他们实施或计划犯罪,或者在犯罪后逃避抓捕,那么他们告诉治疗师的内容就不能保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隐私保护。

Section § 1019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如果通信与所有当事人均通过已故者主张权利的法律纠纷相关,则不提供保密保护。无论这些权利主张是通过遗嘱继承、无遗嘱继承,还是通过该人在世时进行的任何交易产生,均不例外。

Section § 1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心理治疗师或患者在他们的关系中未能履行职责而产生争议,那么他们之间的任何相关交流都不受保密保护。这意味着此类交流可以在关于涉嫌违约的法律程序中用作证据。

Section § 1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与理解已故者关于其创建的、影响财产权益的契约、遗嘱或其他文件的意图相关的交流,不享有保密保护。

Section § 102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指出,当交流涉及现已去世的患者签署的、声称影响财产权益的产权契约或遗嘱等文件的有效性时,这些交流不享有特殊保护。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与涉及现已去世的患者签署的、旨在影响财产权益的产权转让契约、遗嘱或其他书面文件的有效性问题相关的交流。

Section § 1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请求启动法律程序来判断其精神是否正常,那么本条文通常赋予的某些特权将不适用。简而言之,在这种特定类型的诉讼程序中,关于被告人精神健康的讨论或文件可能不受隐私保护。

Section § 102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心理治疗师认为患者可能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他们就不必对患者的信息保密。如果他们认为披露这些信息对于防止伤害是必要的,他们就可以分享。

Section § 1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由患者本人或代表患者启动法律程序以确定其精神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通常的隐私特权不适用。这意味着个人信息可能会在这些程序中被披露。

Section § 1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心理治疗师或患者必须向公职人员报告或在公共机构中记录的信息,不享有隐私保护。如果这些报告或记录可以被公众查阅,那么这些信息就不被视为私人信息。

本条规定不享有特权,对于心理治疗师或患者被要求向公职人员报告的信息,或者被要求记录在公共机构的信息,如果此类报告或记录可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1027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心理治疗师必须报告某些信息。这适用于患者是未满16岁的儿童,并且治疗师认为该儿童可能是犯罪的受害者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分享信息被视为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并且通常的隐私保护将不适用。

在存在以下所有情况时,本条规定不享有特权:
(a)CA 证据 Code § 1027(a) 患者是未满16岁的儿童。
(b)CA 证据 Code § 1027(b) 心理治疗师有合理理由相信患者是犯罪的受害者,并且披露该沟通内容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