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律师”定义为在任何州或国家,经授权从事法律执业,或客户合理相信其拥有此类授权的人。

在本条中,“律师”指经授权,或客户合理相信其经授权,在任何州或国家从事法律执业的人。

Section § 95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客户”定义为任何直接或通过授权代表咨询律师以获取法律服务或建议的人。它还包括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代表因无行为能力而无法自行做决定的人咨询律师的情况。

本条中使用的“客户”指直接或通过授权代表咨询律师,以聘请律师或以其专业身份获取法律服务或建议的人,并包括以下无行为能力人:(a) 其本人如此咨询律师,或 (b) 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代表该无行为能力人如此咨询律师。

Section § 952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客户与律师之间的保密通信”。它指的是客户与律师在他们关系期间私下分享的信息。这些信息旨在对任何与帮助客户无关或对法律建议不必要的人保密。它还包括律师作为这种关系的一部分所提供的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

Section § 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谁持有某些法律特权。如果客户健在且没有监护人,则客户持有该特权。如果客户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他们通常持有该特权,除非他们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如果客户已故,则其个人代表持有该特权。对于已不复存在的组织,其继承人或类似代表持有该特权。

在本条中,“特权持有人”指:
(a)CA 证据 Code § 953(a) 客户,如果客户没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b)Copy CA 证据 Code § 953(b)
(1)Copy CA 证据 Code § 953(b)(1) 客户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如果客户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但第 (2)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证据 Code § 953(b)(2) 如果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与客户存在实际或明显的利益冲突,则该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不持有该特权。
(c)CA 证据 Code § 953(c) 客户的个人代表,如果客户已故,包括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 12252 条任命的个人代表。
(d)CA 证据 Code § 953(d) 已不复存在的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公司或公共实体的继承人、受让人、解散受托人或任何类似的代表。

Section § 95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客户可以保守与律师的沟通内容。他们可以拒绝分享这些保密讨论,并阻止他人分享。这种特权在客户、客户授权的人或律师本人主张时适用。但是,如果客户已不存在,或者被授权允许披露的人另行指示,律师则不能主张此特权。

这项保密规则适用于个人客户以及合伙企业和公司等组织。它也包括律师事务所及其雇员向客户提供的服务。

遵守第 912 条规定,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客户,无论是否为当事人,有权拒绝披露并阻止他人披露客户与律师之间的保密通信,如果该特权由以下人员主张:
(a)CA 证据 Code § 954(a) 特权持有人;
(b)CA 证据 Code § 954(b) 经特权持有人授权主张特权的人;或
(c)CA 证据 Code § 954(c) 在保密通信时担任律师的人,但如果不存在特权持有人,或其被授权允许披露的人另行指示,则该人不得主张该特权。
律师与客户关系应存在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四章第 10 条(第 6160 条起)所定义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之间,以及该等人员与受该事务所雇佣为该等人员提供服务的州律师协会成员之间。本款中使用的“人员”一词包括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协会以及其他团体和实体。

Section § 955

Explanation
律师在场时,如果被要求披露受法律保护的通讯,则必须主张保密特权。这项义务适用于律师根据特定规则被允许主张该权力的情形。

Section § 9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律师的服务被用于帮助某人实施或计划犯罪或欺诈,那么律师与其客户之间通常的隐私保护将不适用。然而,对于符合州和地方法律的药用或成人用大麻相关的法律服务,则存在一个例外。只要律师也告知客户任何与联邦法律的冲突,这些通信仍然保密。

(a)CA 证据 Code § 956(a) 如果寻求或获得律师的服务是为了使任何人能够或协助任何人实施或计划实施犯罪或欺诈,则本条不享有特权。
(b)CA 证据 Code § 956(b) 本条所赋予特权的此项例外不适用于根据州和地方法律就药用大麻或成人用大麻提供的法律服务,且为提供该等服务而进行的保密通信属于客户与律师之间的保密通信,如第952条所定义,但律师也须就联邦法律方面的冲突向客户提供建议。

Section § 9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律师认为披露客户的通信对于阻止一项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犯罪行为是必要的,那么律师就不能对该通信保密。

Section § 9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人们卷入法律纠纷,并且所有当事人都基于从同一位已故者那里获得的权利提出主张时,与该纠纷相关的通信就不再保密。这包括通过遗嘱、无遗嘱继承、无需遗嘱认证的财产转移,或者在已故者生前进行的交易而获得的主张。

Section § 9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律师或客户在他们的专业关系中违反义务时,如果出现法律问题,他们之间的通信将不受保密规则的保护。换句话说,如果对义务是否被违反存在争议,他们之间的通信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

本条不赋予对与律师或客户违反律师-客户关系所产生的义务相关联的通信的特权。

Section § 9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律师是客户签署的文件的见证人,那么关于客户的意图、能力或该文件的签署过程的谈话,将不享有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保密特权。

Section § 9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已故客户关于其房产契约、遗嘱或任何其他影响财产权益的文件意图的交流内容,不享有保密特权。换句话说,如果这些交流内容与理解已故者的真实意图有关,它们就可以在法律程序中被使用。

Section § 9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订立产权契据、遗嘱或任何影响财产权益的书面文件的客户已经去世,那么关于这些文件是否有效的通信将不享有法律保护(或特权)。

本条不赋予特权,如果通信涉及已故客户签署的、旨在影响财产权益的产权转让契据、遗嘱或其他书面文件的有效性问题。

Section § 962

Explanation
当两个人或更多人就一个共同的事情聘请同一位律师时,如果他们最终在民事案件中相互对簿公堂,他们就不能就与该事项相关的交流主张律师-客户特权。这意味着,如果他们相互起诉,他们与律师讨论的任何关于共同利益的内容都可能在法庭上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