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0

Explanation

本节将“官方信息”定义为公共雇员在履行职责期间获得的保密信息。如果有授权人员主张此特权,公共实体可以拒绝分享此信息,并阻止他人分享。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联邦或州法律禁止分享时,或者当为公共利益保密比为司法公正而分享更重要时。但是,如果授权人员同意分享信息,则不能主张此特权。此外,如果因重罪发出了逮捕令,就业发展部必须向执法部门分享相关信息。

(a)CA 证据 Code § 1040(a) 本节所用“官方信息”指公共雇员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秘密获取的、且在主张特权时未向公众公开或正式披露的信息。
(b)CA 证据 Code § 1040(b) 如果该特权是由公共实体授权的人主张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则公共实体有权享有特权,拒绝披露官方信息,并阻止他人披露官方信息:
(1)CA 证据 Code § 1040(b)(1) 根据美国国会法案或本州法规,披露被禁止。
(2)CA 证据 Code § 1040(b)(2) 披露该信息有悖于公共利益,因为有必要维护该信息的保密性,且该必要性超过了为实现司法公正而披露信息的必要性;但如果任何获授权的人已同意在该诉讼中披露该信息,则不得根据本款主张特权。在确定披露该信息是否违背公共利益时,不得考虑公共实体作为诉讼当事方在诉讼结果中的利益。
(c)CA 证据 Code § 1040(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已对任何人因犯有重罪发出逮捕令,就业发展部应根据《失业保险法》第1095条(i)款的规定,向执法机构披露其所掌握的与该人有关的信息。

Section § 104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公共实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保密,只要他们提供的信息与违法行为有关。如果美国法律或加州法律禁止披露,或者如果保守身份秘密比为了司法公正而披露身份更重要,则该特权适用。但是,如果举报人或授权个人同意披露,则不能主张此保密特权。该规定仅保护秘密提供给执法部门、行政机构或制止犯罪组织的信息。它不阻止举报人选择披露自己的身份。

(a)CA 证据 Code § 1041(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公共实体有权拒绝披露根据(b)款规定提供信息、声称披露违反美国法律、本州法律或本州公共实体法律的人的身份,并阻止他人披露该人的身份,如果该特权由公共实体授权的人主张,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1)CA 证据 Code § 1041(a)(1) 披露被美国国会法案或本州法规所禁止。
(2)CA 证据 Code § 1041(a)(2) 披露举报人身份违背公共利益,因为保守其身份秘密的必要性超过了为实现司法公正而披露的必要性。如果经授权的人已同意在该诉讼中披露举报人的身份,则不得根据本款主张该特权。在确定披露举报人身份是否违背公共利益时,不得考虑公共实体作为诉讼结果当事方的利益。
(b)CA 证据 Code § 1041(b) 本节所述特权仅适用于举报人秘密向以下任一实体提供信息的情况:
(1)CA 证据 Code § 1041(b)(1) 执法人员。
(2)CA 证据 Code § 1041(b)(2) 负责管理或执行被指控违反的法律的行政机构代表。
(3)CA 证据 Code § 1041(b)(3) 任何旨在转交信息给(1)款或(2)款所列人员的人。在本款中,“人”包括“制止犯罪组织”的志愿者或雇员。
(c)CA 证据 Code § 1041(c) 本节所述特权不得解释为阻止举报人披露其身份。
(d)CA 证据 Code § 1041(d) 在本节中,“制止犯罪组织”指一个私人非营利组织,该组织接受并支出捐款,用于奖励向其报告涉嫌犯罪活动信息的人,并将信息转交给适当的执法机构。

Section § 104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州政府或公共实体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主张特权。如果特权信息对案件中的某个问题至关重要,法院可能会作出不利于该公共实体的裁决。

如果搜查令有效,州政府无需透露线人身份来证明搜查的合法性。此外,如果线人可靠且并非证明被告有罪或无罪的关键证人,则可以利用线人提供的信息作为逮捕的理由,而无需披露线人身份。

如果被告辩称线人是案件的关键,法院必须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需要披露线人身份。此次听证会可以秘密进行,以保护线人身份。只有当不披露线人身份可能导致不公正审判时,法院才会要求披露。

(a)CA 证据 Code § 1042(a) 除非美国国会法案禁止披露,如果本州政府或公共实体根据本条在本刑事诉讼中提出的特权主张获得支持,主审官员应作出对提起诉讼的公共实体不利的命令或事实认定,法律要求对诉讼中与特权信息相关的任何问题作出此等命令或认定。
(b)CA 证据 Code § 1042(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搜查是根据表面有效的搜查令进行的,提起刑事诉讼的公共实体无需向被告披露官方信息或线人身份,以证明搜查的合法性或因此获得的任何证据的可采性。
(c)CA 证据 Code § 1042(c) 尽管有(a)款规定,在任何预审听证、刑事审判或其他刑事诉讼中,秘密线人向执法人员传达的信息,如果该信息在其他情况下可采纳,且该线人并非被控罪行被告有罪或无罪的关键证人,则该信息在构成逮捕或搜查的合理理由问题上是可采纳的,无需披露线人的姓名或身份,如果法官或治安法官根据在公开法庭上(陪审团不在场)提供的证据,确信该信息来自可靠线人,并且其酌情决定不要求披露。
(d)CA 证据 Code § 1042(d) 在任何此类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以线人是关于有罪问题的重要证人为由,要求披露线人身份,法院应举行听证会,所有当事人均可在会上就披露问题提供证据。此类听证会应在陪审团(如有)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在听证会期间,如果由有权行使特权的人主张第1041条规定的特权,或者如果一个有权主张该特权的人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理由是答案可能倾向于披露线人身份,检察官可以请求法院举行秘密听证会。如果提出此请求,法院应在被告及其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举行此类听证会。在秘密听证会上,控方可以提供可能披露或已披露线人身份的证据,以帮助法院确定不披露是否可能剥夺被告获得公正审判的合理可能性。秘密听证会应有书记员在场。秘密听证会的任何笔录以及听证会上提交的任何物证,均应由法院命令密封,且只有法院可以查阅其内容。如果提供证人的一方拒绝披露线人身份,法院不应命令披露,也不应删除援引特权的证人证词,也不应驳回刑事诉讼,除非根据在被告及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举行的听证会上提供的证据以及在秘密听证会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不披露可能剥夺被告获得公正审判的合理可能性。

Section § 104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查阅警察或看守人员的人事记录,他们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动议,并通知保管这些记录的政府机构。在民事案件中,通知时间需遵循《民事诉讼法典》的特定条款;而在刑事案件中,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发出。

该动议必须详细说明案件情况,指明相关警员或看守人员,描述所需记录,并解释这些记录对案件的重要性。保管记录的机构在收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告知相关人员。除非有充分理由或该机构同意放弃,否则只有在完全遵守所有通知规定后,听证会才能进行。

(a)CA 证据 Code § 1043(a) 在任何寻求调取或披露警员或看守人员人事记录,或根据《刑法典》第832.5条维护的记录,或这些记录中的信息的案件中,寻求调取或披露的当事人应向适当的法院或行政机构提交书面动议,并书面通知保管和控制这些记录的政府机构,具体如下:
(1)CA 证据 Code § 1043(a)(1) 在民事诉讼中,书面通知应在《民事诉讼法典》第1005条(b)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
(2)CA 证据 Code § 1043(a)(2) 在刑事诉讼中,书面通知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个法庭日送达并提交。所有反对该动议的文件应在听证会前至少五个法庭日提交给法院,所有答复文件应在听证会前至少两个法庭日提交。通知送达证明应在听证会前不迟于五个法庭日提交。
(b)CA 证据 Code § 1043(b) 该动议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证据 Code § 1043(b)(1) 识别寻求调取或披露的诉讼程序、寻求调取或披露的当事人、其记录被寻求的警员或看守人员、保管和控制记录的政府机构,以及调取或披露动议的听证时间和地点。
(2)CA 证据 Code § 1043(b)(2) 对所寻求的记录或信息类型的描述。
(3)CA 证据 Code § 1043(b)(3) 显示寻求调取或披露具有充分理由的宣誓书,阐明其与待决诉讼所涉事项的重要性,并基于合理相信所指明的政府机构拥有这些记录或记录中的信息。
(c)CA 证据 Code § 1043(c) 收到根据(a)款送达的通知后,政府机构应立即通知其记录被寻求的个人。
(d)CA 证据 Code § 1043(d) 除非动议方能证明未遵守本条通知规定有充分理由,或经被指明拥有记录的政府机构放弃听证,否则不得举行调取或披露动议的听证会,除非完全遵守本条的通知规定。

Section § 1044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本条不改变关于谁可以查阅医疗或心理病史记录的规定。如果根据其他特定法律(例如第 996 条或第 1016 条)允许您查阅这些记录,本节不会阻止您。

Section § 1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法律案件中何时以及如何查阅警官记录。它规定,如果与当前案件相关,可以查阅与警官行为相关的投诉或调查记录。法官将私下审查这些信息,以决定是否应共享。他们不会分享刑事调查中调查员的意见或无用的事实。如果诉讼涉及机构政策,法官将检查所需信息是否可以在其他机构记录中找到。如果提出请求,法院还可以保护警官或机构免受骚扰。最后,任何披露的记录只能用于其被请求的特定法律案件。

(a)CA 证据 Code § 1045(a)  本条不影响查阅以下记录的权利:关于警官或看守官(定义见《刑法典》第831.5条)参与或感知的事件或交易的投诉记录、投诉调查记录,或因这些调查而施加的纪律处分记录,且这些记录涉及警官履行职责的方式,前提是该信息与待决诉讼所涉事项相关。
(b)CA 证据 Code § 1045(b) 在确定相关性时,法院应根据第915条的规定在内庭审查信息,并应排除以下两项的披露:
(1)CA 证据 Code § 1045(b)(1) 在任何刑事诉讼中,根据《刑法典》第832.5条提交的投诉的任何调查警官的结论。
(2)CA 证据 Code § 1045(b)(2) 寻求披露的事实过于遥远,以至于披露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实际益处。
(c)CA 证据 Code § 1045(c) 在确定相关性时,如果诉讼中的问题涉及雇佣机构的政策或行为模式,法院应考虑所寻求的信息是否可以从雇佣机构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维护的其他记录中获取,而无需披露个人人事记录。
(d)CA 证据 Code § 1045(d) 经保管或控制待查记录的政府机构或其记录被寻求的警官适时提出动议,并有充分理由表明其必要性,法院可以作出任何司法公正要求的命令,以保护该警官或机构免受不必要的烦扰、尴尬或压迫。
(e)CA 证据 Code § 1045(e) 在任何允许根据第1043条请求披露或发现任何警官或看守官记录的案件或程序中,法院应命令所披露或发现的记录不得用于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庭程序以外的任何目的。

Section § 104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指控警务人员在逮捕过程中或在监狱事件中过度使用武力,他们在请求案件信息时需要提供特定文件。这包括一份警方报告或犯罪报告的副本,详细说明逮捕或监狱事件中发生的情况。

Section § 1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未参与逮捕或监狱事件的警官或羁押官的记录,不得披露。但是,如果一名监管警官直接负责了参与事件的警官,并且对相关情况有指挥权或影响力,那么其记录可以被披露。这适用于其下属警官直接参与了相关事件的情况,例如在逮捕现场或与寻求记录的人有过接触。

(a)CA 证据 Code § 1047(a) 《刑法典》第831.5条所定义的警官或羁押官(包括监管警官)的记录,如果其未在逮捕时在场,或从逮捕时起至办理入狱手续时止未与寻求披露的当事人有过接触,或在所涉行为被指控发生在监狱设施内时未在场,则不得披露。
(b)CA 证据 Code § 1047(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所寻求记录的监管警官对《刑法典》第831.5条所定义的警官或羁押官有直接监督,并发布了指挥指令或对所涉情况具有指挥影响力,则该监管警官的记录应根据第1045条予以披露,前提是受监督的警官或羁押官在逮捕时在场,从逮捕时起至办理入狱手续时止与寻求披露的当事人有过接触,或在所涉行为被指控发生在监狱设施内时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