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个人有权对其在婚姻或同居伴侣关系期间进行的谈话保密。即使关系结束后,只要谈话是保密的且该个人主张这项特权,这项权利仍然适用。此规定受特定例外情况以及法律的另一条款(第 912 条)的约束。

受第 912 条约束,除非本条另有规定,配偶(或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当该配偶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时),无论是否为当事人,在婚姻或同居伴侣关系存续期间及之后,享有拒绝披露并阻止他人披露某项通讯的特权,如果其主张该特权且该通讯是在他们是配偶期间在其与另一配偶之间秘密进行的。

Section § 9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通信旨在帮助某人实施或计划实施犯罪或欺诈,那么保护该通信的任何特权均不适用。简单来说,如果你利用对话协助非法活动,它就不受保密规则的保护。

本条不授予任何特权,如果该通信的作出,全部或部分地,旨在促使或协助任何人实施或计划实施犯罪或欺诈。

Section § 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因配偶的精神或身体状况而旨在强制收容配偶或控制其财产的法律案件中,保护配偶之间交流的通常特权不适用。简而言之,在这些特定案件中,配偶之间的对话不能保密。

Section § 9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在旨在确定配偶心智能力的法律程序中,不享有保密保护或特权。这意味着,当一方配偶试图在法庭上证明另一方配偶的精神或行为能力状况时,配偶之间通常的隐私权将不适用。

Section § 9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配偶之间的某些法律诉讼中,没有保护或特权来隐瞒信息。具体来说,这适用于一方配偶起诉另一方配偶的情况。它也适用于幸存配偶与通过已故配偶提出主张的人之间的争议,无论该主张是基于遗嘱、无遗嘱继承,还是在去世前进行的交易。

在本条规定下,以下情况不享有特权:
(a)CA 证据 Code § 984(a) 一方配偶提起或代表一方配偶对另一方配偶提起的诉讼。
(b)CA 证据 Code § 984(b) 幸存配偶与通过已故配偶提出主张的人之间的诉讼,无论该主张是通过遗嘱继承、无遗嘱继承还是生前交易。

Section § 985

Explanation

在刑事审判中,如果一方配偶被指控对另一方配偶或其子女实施犯罪,他们就不能主张配偶特权——这是一种拒绝作证指控对方的法律权利。这项规定也适用于以下情况:在对配偶实施犯罪过程中伤害第三方的犯罪、重婚案件,或《刑法典》某些条款中规定的与家庭疏忽相关的犯罪。

根据本条,在一方配偶被指控犯有以下罪行的刑事诉讼中,不享有任何特权:
(a)CA 证据 Code § 985(a) 任何时候针对另一方配偶或任何一方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所实施的犯罪。
(b)CA 证据 Code § 985(b) 任何时候在对另一方配偶的人身或财产实施犯罪过程中,针对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所实施的犯罪。
(c)CA 证据 Code § 985(c) 重婚罪。
(d)CA 证据 Code § 985(d) 《刑法典》第270条或第270a条所定义的犯罪。

Section § 9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福利与机构法典》下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少年法庭法相关案件中,不享有特权。这意味着,通常适用于保护某些信息隐私的保护措施,在这些特定的少年法律程序中不适用。

在《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2章(自第200条起)规定的少年法庭法程序中,本条不享有任何特权。

Section § 987

Explanation
如果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希望提供配偶之间交流的证据,本法律规定,没有特权可以阻止该证据的使用。简单来说,配偶之间通常不必互相作证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