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他或其代理人或雇员主张该特权,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享有拒绝披露该秘密并阻止他人披露该秘密的特权,但以允许该特权不会倾向于隐瞒欺诈或以其他方式造成不公为前提。
特定特权商业秘密
Section § 1061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保护商业秘密的程序。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申请保护令,以防止秘密被泄露。他们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这些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条件。案件中的其他方也可以提交自己的证据来反对保护令。法院可以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发布保护令,但如果需要,也可以举行秘密听证会。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发布保护令,它可以限制谁可以接触商业秘密以及如何使用或分享这些秘密。
(a)CA 证据 Code § 1061(a) 就本节以及第1062节和第1063节而言:
(1)CA 证据 Code § 1061(a)(1) “商业秘密”指《民法典》第3426.1节 (d) 款或《刑法典》第499c节 (a) 款 (9) 项所定义的“商业秘密”。
(2)CA 证据 Code § 1061(a)(2) “物品”指《刑法典》第499c节 (a) 款 (2) 项所定义的“物品”。
(b)CA 证据 Code § 1061(b) 除第1062节外,当商业秘密所有人希望在刑事诉讼中主张其商业秘密特权(如第1060节所规定)时,应适用以下程序:
(1)CA 证据 Code § 1061(b)(1) 商业秘密所有人应提交保护令动议,或者检察官可在所有人同意并代表所有人提交该动议。该动议应附有基于个人知识的宣誓书,列出宣誓人就相关商业秘密发表意见的资格,在不泄露的情况下指明所称商业秘密和披露该秘密的物品,并提供证据证明该秘密符合《民法典》第3426.1节 (d) 款或《刑法典》第499c节 (a) 款 (9) 项规定的商业秘密条件。该动议和宣誓书应送达诉讼中的所有当事方。
(2)CA 证据 Code § 1061(b)(2) 诉讼中的任何当事方均可提交基于宣誓人个人知识的宣誓书,以反对保护令请求。宣誓书应密封提交,但应提供给商业秘密所有人及诉讼中的所有当事方。未经法院事先批准,商业秘密所有人或诉讼中的任何当事方均不得向记录在案的律师以外的人披露该宣誓书。
(3)CA 证据 Code § 1061(b)(3) 动议人应以证据优势证明发布保护令是适当的。法院可在不举行证据听证会的情况下对请求作出裁决。但是,法院可酌情选择举行秘密证据听证会,仅由商业秘密所有人、检察官代表、被告及其律师出席,审理有争议的物品。如果法院举行此类听证会,当事方盘问证人的权利不得用于获取证据开示,而应仅针对所称商业秘密是否符合保护条件的问题。
(4)CA 证据 Code § 1061(b)(4) 如果法院认定在任何刑事诉讼中,除非发布保护令,否则商业秘密可能会被披露,并且发布保护令不会隐瞒欺诈或造成不公,则法院应发布保护令,限制商业秘密的使用和传播,包括但不限于披露该秘密的物品。保护令可酌情包含以下规定:
(A)CA 证据 Code § 1061(b)(4)(A) 商业秘密仅可传播给当事方律师,包括其助理律师、律师助理和调查员,以及执法官员或文职官员。
(B)CA 证据 Code § 1061(b)(4)(B) 被告只能在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查看秘密,或者如果律师不在场,则在律师事务所查看。
(C)CA 证据 Code § 1061(b)(4)(C) 任何一方若想向保护令未指定的人员展示商业秘密或包含商业秘密的物品,应首先获得法院批准:
(i)CA 证据 Code § 1061(b)(4)(C)(i) 法院可要求接收商业秘密的人员仅在请求批准方的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ii)CA 证据 Code § 1061(b)(4)(C)(ii) 法院可要求接收商业秘密的人员签署保护令副本并同意受其条款约束。该命令可包含一项条款,承认商业秘密所有人是该协议的第三方受益人。
(iii)CA 证据 Code § 1061(b)(4)(C)(iii) 法院可要求寻求向专家披露的一方提供该专家的姓名、就业经历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供法院审查。法院应密封接受该信息,且除诉讼终止且有充分理由相信该秘密已被法院批准的专家传播外,任何法院均不得披露该信息。法院应评估该专家并确定该专家是否存在可察觉的披露风险。如果专家的经济利益使其与受害方处于竞争地位,除非没有其他专家可用,否则法院应不予批准。法院可秘密约谈该专家以协助其裁决。如果法院拒绝该专家,应在记录中说明其理由,并准备一份这些理由的笔录并密封。
商业秘密保护 刑事诉讼 保护令
Section § 1062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刑事案件中暂时封闭诉讼程序,以保护商业秘密不被公开披露,前提是公开披露会给所有者造成重大损害。法院只有在没有重大公共利益要求公开诉讼,且封闭不会影响审判公正性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做。该过程包括一次秘密听证会,在此听证会上确认商业秘密的存在,但不会披露其具体内容。如果法院同意封闭部分诉讼,则必须将封闭范围限制在必要部分,并确保之后公开的笔录中已删除敏感信息。涉案方可以向高级法院上诉封闭决定。
(a)CA 证据 Code § 106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法院经商业秘密所有者动议,或经检察官(人民)在所有者同意下动议,可将公众排除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部分之外,如果申请封闭方已证明商业秘密在该诉讼过程中极有可能被公开披露,且该披露极有可能对秘密所有者造成严重损害,并且法院认定公开诉讼没有压倒性的公共利益。但是,根据本节规定,如果证据会掩盖欺诈、造成不公或剥夺检察官(人民)或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则不得在刑事诉讼中排除该证据。
(b)CA 证据 Code § 1062(b) 根据 (a) 款提出的动议应在不披露的情况下指明可能被公开披露的商业秘密。根据 (a) 款提出的证明应在仅有商业秘密所有者、检察官(人民)代表、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场的秘密听证会(in camera hearing)上进行。听证会期间应有法庭书记员在场。秘密听证会程序的任何笔录以及在该听证会上提交的任何物品,均应由法院命令密封,且只有法院在证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方可允许查阅其内容。法院在对根据 (a) 款提出的动议作出裁决时,可考虑在该诉讼中举行的任何程序中提交的证词或宣誓书。
(c)CA 证据 Code § 1062(c) 如果在 (b) 款所述的秘密听证会后,法院认定将商业秘密信息排除在公众之外是适当的,法院应仅封闭刑事诉讼中为防止商业秘密披露所必需的部分。但是,在批准该动议之前,法院应认定并记录在案,动议方已根据 (b) 款履行了其举证责任,并且封闭该部分诉讼不会剥夺检察官(人民)或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d)CA 证据 Code § 1062(d) 商业秘密所有者、检察官(人民)或被告人可就拒绝或批准封闭的裁决寻求救济,通过向高级法院申请特别救济。
(e)CA 证据 Code § 1062(e) 每当法院根据本节封闭刑事诉讼的某一部分时,该封闭诉讼的笔录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公众提供。法院在提供该笔录之前,应删除任何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信息。
(f)CA 证据 Code § 1062(f) 法院,在遵守《刑法典》第 867 条的前提下,可允许受刑事诉讼中为保护商业秘密而根据第 1061 条发出的保护令约束的证人,在诉讼的封闭部分期间留在法庭内。
商业秘密保护 刑事案件 公众排除
Section § 1063
本法律概述了根据《证据法》某些条款的法院命令保护的物品(例如商业秘密)的密封程序。
在审判或其他刑事诉讼之前,控方必须列出他们计划密封提交或采纳的任何物品,该清单应向公众公开,除非有紧急理由无法及时发出通知。
在密封之前,必须举行法院听证会以审议任何异议。商业秘密所有人及相关方可以参加秘密听证会,讨论物品是否应被密封。如果法院同意密封,则除非有法院命令和充分理由,否则不得解封。
如果物品已成为公开记录的一部分,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提交动议或在法庭上口头提出请求来要求密封,随后需提交书面请求。法院将迅速举行与前述类似的听证会,在此期间,物品将暂时密封。解封同样需要法院命令并证明有充分理由。
密封程序 商业秘密 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