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特权医患特权
Section § 990
本节将“医师”定义为合法获准行医的人,或患者合理相信其合法获准行医的人。
本条所称“医师”,指经授权或患者合理相信其已获授权在任何州或国家从事医疗执业的人。
医师定义 授权医师 医疗执业
Section § 992
本节定义了“患者与医生之间的保密通信”的含义。它指的是患者与医生在医患关系期间分享的任何旨在保密的信息。这包括检查细节、诊断结果和医生给出的建议。除非是为了支持患者的护理或实现咨询医生的目的,否则这些信息不应与他人分享。
在本条中,“患者与医生之间的保密通信”是指在患者与医生关系过程中,患者与医生之间以保密方式传输的信息,包括通过检查患者获得的信息,并且就患者所知,该信息未向除以下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为促进患者在咨询中的利益而在场的人员,或为传输信息或实现医生被咨询目的而合理需要披露信息的人员;该通信还包括医生在该关系过程中所作的诊断和所提供的建议。
保密通信 医患关系 信息披露
Section § 993
本节明确了谁可以行使患者的保密权。如果患者健在且没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则患者本人拥有这些权利。如果患者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则由他们持有此特权。如果患者已故,则由其个人代表负责管理这些权利。
本条中,“特权持有人”指:
(a)CA 证据 Code § 993(a) 患者没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时,指患者本人。
(b)CA 证据 Code § 993(b) 患者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时,指患者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c)CA 证据 Code § 993(c) 患者死亡时,指患者的个人代表。
患者保密性 监护人 财产管理人
Section § 994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患者保守与医生之间沟通隐私的权利。它规定患者可以拒绝分享,并可以阻止他人分享他们与医生之间的任何保密谈话。这项权利可以由患者本人、患者授权代为行使的人,或者医生本人主张,除非医生另有指示。这种医患关系不仅包括个体医生,也包括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公司,例如诊所或医院。这种关系不仅涵盖医生,还包括相关的医疗协会和公司。
遵守第912条规定,并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患者,无论是否为当事人,均有权拒绝披露并阻止他人披露患者与医生之间的保密通信,如果该特权由以下人员主张:
(a)CA 证据 Code § 994(a) 特权持有人;
(b)CA 证据 Code § 994(b) 经特权持有人授权主张特权的人;或
(c)CA 证据 Code § 994(c) 在保密通信发生时担任医生的个人,但如果不存在特权持有人,或该医生被授权允许披露的人员另行指示,则该医生不得主张该特权。
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应存在于《医疗执业法》所定义的医疗或足病公司与其提供专业服务的患者之间,以及此类患者与受雇于此类公司为这些患者提供服务的执业医生和外科医生之间。本款中使用的“人员”一词包括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协会以及其他团体和实体。
患者保密性 医患特权 保密通信
Section § 995
本节要求医生保护他们与患者之间收到或分享的保密通讯。如果医生在场且有人试图披露该信息时,他们必须援引一项法律特权来保持其私密性,这由相关法律所允许。
医生保密义务 患者通讯 法律特权
Section § 99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患者的病情直接成为由患者本人、代表患者的人、通过合同从患者处受益的人,或因患者受伤或死亡而提起诉讼的人所提出的法律问题的一部分,那么关于患者病情的讨论将不受隐私规则的保护。
患者状况 沟通特权 通过患者主张的当事人
Section § 999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某项交流对于因患者行为而追讨损害赔偿的案件很重要,并且有充分理由披露该交流,那么你就不能将其保密。
根据本条,如果证明有充分理由披露该交流,则对于在因患者行为而追讨损害赔偿的诉讼中,与涉及患者状况的问题相关的交流,不享有特权。
患者状况 交流披露 相关交流
Section § 1000
本法规定,如果通信与所有当事人均通过已故者主张权利的法律纠纷相关,则不提供保密保护。无论这些权利主张是通过遗嘱继承、无遗嘱继承,还是通过该人在世时进行的任何交易产生,均不例外。
特权 通信 已故患者
Section § 10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患之间的交流涉及医生或患者违反其医患关系中的义务,那么这些交流就不受保密保护。简单来说,如果发生一方违反职责的法律案件,他们之间的对话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医患特权 违反义务 保密性
Section § 1003
本条规定指出,当交流涉及现已去世的患者签署的、声称影响财产权益的产权契约或遗嘱等文件的有效性时,这些交流不享有特殊保护。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与涉及现已去世的患者签署的、旨在影响财产权益的产权转让契约、遗嘱或其他书面文件的有效性问题相关的交流。
特权限制 交流相关性 契约有效性
Section § 1004
这项法律规定,在因某人被指称的精神或身体问题而试图将其本人或其财产置于他人控制之下的法律程序中,不适用保密规定。
在因患者被指称的精神或身体状况而将其收容或以其他方式将其本人或其财产(或两者)置于他人控制之下的程序中,本条规定不享有特权。
精神状况 身体状况 患者监管
Section § 1005
本法律规定,在由患者本人或代表患者启动法律程序以确定其精神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通常的隐私特权不适用。这意味着个人信息可能会在这些程序中被披露。
患者行为能力 精神行为能力诉讼 隐私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