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法律案件中确定财产价值的特殊规则,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但是,它不适用于涉及财产税评估或相关程序的案件。

(a)CA 证据 Code § 810(a)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本条规定了适用于任何需要确定财产价值的诉讼的特殊证据规则。
(b)CA 证据 Code § 810(b) 本条不适用于从价财产税评估或均等化程序。

Section § 81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此语境下“财产价值”的含义。基本上,它指的是房地产或其中任何权益的市场价值。这也可以包括房地产和有形个人财产,当它们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估价时。

在本条中,“财产价值”指以下任何一项的市场价值:
(a)CA 证据 Code § 811(a) 不动产或其中任何权益。
(b)CA 证据 Code § 811(b) 不动产或其中任何权益以及作为整体估价的有形个人财产。

Section § 8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其内容无意改变当前关于“市场价值”(包括“公平市场价值”等术语)含义的法律或法院判决。

本条无意改变或更改现行实体法(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中对“市场价值”含义的解释,无论该价值被称为“公平市场价值”还是其他名称。

Section § 8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法庭上谁可以就财产价值发表意见。有资格的证人可以提供意见,财产所有者、所有者的配偶,或拥有该财产的公司中了解情况的代表也可以。法律允许勘察财产并考虑其他证据,例如其状况,以帮助法院理解意见的背景。在征用权案件中,关于拟议改进的证据不能被用来反驳或质疑。“所有者”一词还可以包括有权使用财产的人,或涉及财产所有权纠纷的人,如果法院认为在听取价值意见之前决定所有权是不切实际的。

(a)CA 证据 Code § 813(a) 财产的价值只能通过以下任何一方的意见来证明:
(1)CA 证据 Code § 813(a)(1) 有资格发表此类意见的证人。
(2)CA 证据 Code § 813(a)(2) 所估价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所有者或其配偶。
(3)CA 证据 Code § 813(a)(3) 由拥有所估价财产或财产权益的公司、合伙企业或非法人协会指定的高级职员、正式雇员或合伙人,如果被指定人对该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价值有所了解。
(b)CA 证据 Code § 813(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对所估价财产的勘察,或采纳任何其他可采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财产性质和状况的证据,以及在征用权诉讼中,原告拟建造的改良物的性质的证据),其目的仅限于使法院、陪审团或仲裁员能够理解和权衡根据 (a) 款提供的证词;并且此类证据,除了在征用权诉讼中原告拟建造的改良物性质的证据外,均可受到质疑和反驳。
(c)CA 证据 Code § 813(c) 就 (a) 款而言,“所估价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所有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1)CA 证据 Code § 813(c)(1) 有权占有该财产的人。
(2)CA 证据 Code § 813(c)(2) 在当事人之间确定财产所有权的诉讼或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如果法院认定在采纳该方意见之前确定所有权问题不利于司法的高效管理。

Section § 814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证人可以就财产价值发表意见,但前提是该意见必须基于他们亲身了解或在听证会前被告知的信息。他们赖以形成意见的信息必须是专家在确定财产价值时会合理使用的类型。这包括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指导原则,只要法律不禁止证人使用此类信息。

证人关于财产价值的意见,仅限于基于证人感知或亲身了解的事项,或在听证会时或之前告知证人的事项,无论是否可采纳,且该事项属于专家在形成财产价值意见时可合理依赖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第815条至第821条(含)所列事项,除非法律禁止证人将此类事项作为意见的基础。

Section § 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在评估一项财产的价值时,证人可以参考涉及该财产的任何买卖交易或合同的价格和条件,前提是该交易是在估价前后,以诚信的方式进行的。但是,在征用权案件中,如果财产是在诉讼待决通知(即告知有待决诉讼的官方文件)备案后才出售的,那么这次出售的详细信息就不能用来确定该财产的价值。

在与确定财产价值相关时,证人可以将其作为提出意见的依据,考虑任何出售或买卖合同的价格以及其他条款和情况,如果该出售或买卖合同包含正在估价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或其任何部分,并且该出售或合同是在估价日期之前或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在善意且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但在一项征用权诉讼中,如果该出售或买卖合同仅涉及被征用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或其任何部分,且该出售或买卖合同发生在诉讼待决通知(lis pendens)备案之后,则不得将其纳入考虑。

Section § 816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弄清楚一个房产值多少钱,你可以参考附近类似房产的售价。为此,其他房产的销售时间必须与你进行估价的时间大致相同,并且在大小、位置和特点上也要相似。这些交易必须是诚实、自由进行的,才能作为有用的比较依据。

当与确定财产价值相关时,证人可以将其意见的依据建立在任何可比财产的销售或买卖合同的价格及其他条款和情况之上,前提是该销售或合同是在估价日期之前或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善意自由达成的。为了被视为可比,该销售或合同必须在时间上与估价日期足够接近,且所售财产必须在地理位置上与被估价财产足够接近,并且在性质、大小、位置、可用性和改良方面必须足够相似,以明确所售财产与被估价财产在价值上是可比的,并且所售财产的实现价格可以合理地被视为阐明被估价财产的价值。

Section § 8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法律程序中,证人如何利用租赁条款来确定财产价值。如果租赁协议在财产估价前后有效,就可以将其作为评估财产价值的依据。但是,在征用权案件中,如果租赁协议是在某些法律行动(如诉讼待决通知备案)开始后签订的,就不能用来评估财产价值。

该法律还允许使用与商业表现(例如销售额百分比)挂钩的租赁协议,以帮助估算财产的合理租金价值或租赁权益的价值。

(a)CA 证据 Code § 817(a) 受限于 (b) 款,在与确定财产价值相关时,证人可以将其作为意见的基础加以考虑的,是任何租赁协议中约定的租金以及其他条款和情况,该租赁协议涉及被估价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或其任何部分,且在估价日期之前或之后合理时间内有效。但在一项征用权诉讼中,如果该租赁协议仅涉及被征用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或其一部分,且其是在诉讼待决通知(lis pendens)备案之后订立的,则该租赁协议不得在确定财产价值时被考虑。
(b)CA 证据 Code § 817(b) 证人可以考虑一项租赁协议,该协议规定租金按租赁财产上经营业务的总销售额或总收入的百分比或其他可衡量部分确定,但仅限于根据第 819 条的规定,就归属于被估价财产或财产权益的合理净租金价值形成意见,或用于确定租赁权益的价值。

Section § 81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在评估租赁物业或租赁的价值时,专家可以参考类似租赁的详细信息。这些可比租赁必须是在物业价值评估前后,公平、自由且善意达成的。

为了确定依照第 (819) 条规定归属于正在估价的财产或财产权益的合理净租金价值的资本化价值,或确定租赁权益的价值,证人可以将其意见的依据,考虑任何可比财产租赁的约定租金以及其他条款和情况,前提是该租赁是在估价日期之前或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善意自由订立的。

Section § 8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证人在确定财产价值时,考虑该财产通过出租合理能产生多少收入的资本化价值。但是,这种考虑仅限于土地和建筑物本身,不包括在该财产上经营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Section § 8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确定房产价值时,证人可以同时考虑土地的价值以及重置或重建现有改良物的成本,前提是这些改良物能提升房产的最佳使用价值。他们还必须减去因磨损或过时造成的任何价值下降。

当与确定财产价值相关时,证人可以将其意见的基础建立在以下因素上:正在估价的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价值,该价值由土地价值以及重置或复制其上现有改良物的成本所表明,前提是这些改良物提高了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最高最佳用途价值,并减去改良物所遭受的任何折旧或陈旧。

Section § 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证人在评估财产价值时,考虑附近财产上进行的改良类型以及这些财产目前的用途。这些因素可以作为证人对财产价值发表意见的基础。

Section § 82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征用权或相关案件中,哪些证据不能用于确定财产价值。例如,如果财产是为公共用途购买的,其购买详情不能作为估价证据,除非它是一个水系统的一部分。购买或租赁的要约或挂牌不能使用,除非作为对方当事人的承认而提出。财产的税务评估或应缴税款不可采纳,但估计税款可计入租金价值。只考虑特定财产的价值,不考虑周围影响或其他财产价值。

在非征用权案件中,这些规则仍然适用,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a)CA 证据 Code § 822(a) 在征用权或反向征用程序中,尽管有第814条至第821条(含)的规定,以下事项不得作为证据采纳,也不得作为对财产价值发表意见的依据:
(1)CA 证据 Code § 822(a)(1) 财产或财产权益的取得价格或其他条款和情况,如果该取得是为了公共用途,且该财产本可通过征用权取得。
如果该程序涉及对《公共事业法典》第240条所定义的水系统全部或部分的估价,则不得根据本款排除该价格或其他条款和情况。
(2)CA 证据 Code § 822(2) 购买或租赁被估价财产或财产权益或任何其他财产的要约或期权的价格,或该财产或权益被期权、要约或挂牌出售或租赁的价格,但期权、要约或挂牌可由一方作为诉讼中另一方的承认而提交;但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允许将承认用作任何事项的直接证据,而该事项根据第813条只能通过意见证据来证明。
(3)CA 证据 Code § 822(3) 任何财产或财产权益为税收目的而评估的价值,或该财产可能应缴的税款金额,但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为确定被估价财产或财产权益的合理净租金价值而考虑实际或估计税款。
(4)CA 证据 Code § 822(4) 对除被估价财产或财产权益之外的任何财产或财产权益价值的意见。
(5)CA 证据 Code § 822(5) 任何不予补偿的价值、损害或伤害项目对被估价财产或财产权益价值的影响。
(6)CA 证据 Code § 822(6) 除被估价财产或财产权益之外的任何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收入或租金的资本化价值。
(b)CA 证据 Code § 822(b) 在除征用权或反向征用程序之外的诉讼中,(a)款所列事项不得作为证据采纳,也不得作为对财产价值发表意见的依据,除非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允许。

Section § 823

Explanation
当财产没有可比的市场价值时,可以使用任何公平合理的方法来评估其价值。

Section § 8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在没有可比市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非营利性、特殊用途财产的价值。估价方法包括购买土地并使其适合其特定非营利用途的成本,以及建造类似结构的成本。

当就此类财产的价值提供专家意见时,证人应考虑复制财产改良物的成本,而不计入任何折旧。

本节不适用于公共实体或公用事业为基础设施目的进行的收购,如果这些收购不涉及拆除现有结构或使财产无法用于其预期目的。

(a)CA 证据 Code § 824(a)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确定非营利性、特殊用途财产(如《民事诉讼法》第1235.155条所定义)价值的公正公平方法,对于没有相关可比市场的此类财产,是购买土地的成本以及使其适合进行相同非营利性、特殊用途的合理成本,连同建造类似改良物的成本。确定改良物补偿的方法应按照 (b) 款的规定。
(b)CA 证据 Code § 824(b)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就非营利性、特殊用途财产(如《民事诉讼法》第1235.155条所定义)价值提供意见证词的证人,对于没有相关可比市场的此类财产,应将其意见基于重置改良物的价值,不考虑改良物的任何折旧或陈旧。
(c)CA 证据 Code § 824(c) 本节不适用于公共实体或公用事业为获取不动产或不动产中的任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或程序,用于水、污水、电力、电话、天然气或防洪设施或通行权,且这些获取既不需要拆除或毁坏现有改良物,也不会使财产不适合所有者当前或拟议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