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及其他意见证词财产市场价值的证据
Section § 810
本法律规定了在法律案件中确定财产价值的特殊规则,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但是,它不适用于涉及财产税评估或相关程序的案件。
Section § 811
本节定义了在此语境下“财产价值”的含义。基本上,它指的是房地产或其中任何权益的市场价值。这也可以包括房地产和有形个人财产,当它们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估价时。
Section § 812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其内容无意改变当前关于“市场价值”(包括“公平市场价值”等术语)含义的法律或法院判决。
Section § 813
本法律解释了在法庭上谁可以就财产价值发表意见。有资格的证人可以提供意见,财产所有者、所有者的配偶,或拥有该财产的公司中了解情况的代表也可以。法律允许勘察财产并考虑其他证据,例如其状况,以帮助法院理解意见的背景。在征用权案件中,关于拟议改进的证据不能被用来反驳或质疑。“所有者”一词还可以包括有权使用财产的人,或涉及财产所有权纠纷的人,如果法院认为在听取价值意见之前决定所有权是不切实际的。
Section § 814
在加利福尼亚州,证人可以就财产价值发表意见,但前提是该意见必须基于他们亲身了解或在听证会前被告知的信息。他们赖以形成意见的信息必须是专家在确定财产价值时会合理使用的类型。这包括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指导原则,只要法律不禁止证人使用此类信息。
Section § 815
这项法律解释,在评估一项财产的价值时,证人可以参考涉及该财产的任何买卖交易或合同的价格和条件,前提是该交易是在估价前后,以诚信的方式进行的。但是,在征用权案件中,如果财产是在诉讼待决通知(即告知有待决诉讼的官方文件)备案后才出售的,那么这次出售的详细信息就不能用来确定该财产的价值。
Section § 816
如果你想弄清楚一个房产值多少钱,你可以参考附近类似房产的售价。为此,其他房产的销售时间必须与你进行估价的时间大致相同,并且在大小、位置和特点上也要相似。这些交易必须是诚实、自由进行的,才能作为有用的比较依据。
Section § 817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法律程序中,证人如何利用租赁条款来确定财产价值。如果租赁协议在财产估价前后有效,就可以将其作为评估财产价值的依据。但是,在征用权案件中,如果租赁协议是在某些法律行动(如诉讼待决通知备案)开始后签订的,就不能用来评估财产价值。
该法律还允许使用与商业表现(例如销售额百分比)挂钩的租赁协议,以帮助估算财产的合理租金价值或租赁权益的价值。
Section § 818
本节解释,在评估租赁物业或租赁的价值时,专家可以参考类似租赁的详细信息。这些可比租赁必须是在物业价值评估前后,公平、自由且善意达成的。
Section § 819
Section § 820
这项法律规定,在确定房产价值时,证人可以同时考虑土地的价值以及重置或重建现有改良物的成本,前提是这些改良物能提升房产的最佳使用价值。他们还必须减去因磨损或过时造成的任何价值下降。
Section § 822
本节规定了在征用权或相关案件中,哪些证据不能用于确定财产价值。例如,如果财产是为公共用途购买的,其购买详情不能作为估价证据,除非它是一个水系统的一部分。购买或租赁的要约或挂牌不能使用,除非作为对方当事人的承认而提出。财产的税务评估或应缴税款不可采纳,但估计税款可计入租金价值。只考虑特定财产的价值,不考虑周围影响或其他财产价值。
在非征用权案件中,这些规则仍然适用,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824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在没有可比市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非营利性、特殊用途财产的价值。估价方法包括购买土地并使其适合其特定非营利用途的成本,以及建造类似结构的成本。
当就此类财产的价值提供专家意见时,证人应考虑复制财产改良物的成本,而不计入任何折旧。
本节不适用于公共实体或公用事业为基础设施目的进行的收购,如果这些收购不涉及拆除现有结构或使财产无法用于其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