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某人在法庭上作证且不是专家,他们的意见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能分享。具体来说,他们的意见必须源于他们亲身观察到的事物,并且应该有助于澄清他们的证言。

如果证人不是作为专家作证,其以意见形式作出的证言仅限于法律允许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意见:
(a)CA 证据 Code § 800(a) 合理地基于证人的感知;并且
(b)CA 证据 Code § 800(b) 有助于清晰理解其证言。

Section § 801

Explanation

当专家证人在庭审中发表意见时,该意见必须是关于大多数人通常不甚了解的主题,这样他们的专业知识才能帮助法官或陪审团理解。

他们的意见必须基于他们所拥有的事实、知识或经验,或者是在庭审前或庭审期间提供给他们的信息。这些信息应是专家在形成意见时通常会信任的类型,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他们不能使用该信息。

如果证人作为专家作证,其以意见形式作出的证词仅限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意见:
(a)CA 证据 Code § 801(a) 与一个超出常识范围的主题相关,且专家的意见将有助于事实认定者;以及
(b)CA 证据 Code § 801(b) 基于证人感知或亲自知晓的,或在听证会时或之前告知证人的事项(包括其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培训和教育),无论是否可采纳,且该事项是专家在就其证词所涉主题形成意见时可合理依赖的类型,除非法律禁止专家将此类事项作为其意见的基础。

Section § 8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普通民事案件中专家证词的运作方式,特别是关于医学因果关系或与某人健康相关的事件原因。如果一方使用专家来证明某事很可能导致了伤害或状况,则另一方只有在其专家也能证明替代原因很可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自己的专家来反驳。然而,如果某个领域内任何事情都无法被确定地证明,则任何一方的专家仍然可以作证。

(a)CA 证据 Code § 801.1(a) 在《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规则》第1.6条所定义的普通民事案件中,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关于医学因果关系的专家证词,并且该方的专家作为作证条件被要求发表意见认为因果关系以合理的医学概率存在,则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仅当其专家能够发表意见认为所提出的替代原因或各项原因均以合理的医学概率存在时,方可提供反驳专家,但(b)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b)Copy CA 证据 Code § 801.1(b)
(a)Copy CA 证据 Code § 801.1(b)(a)款不排除作为专家作证的证人证明某事项在适用领域无法达到合理的概率程度,并提供该意见的依据。

Section § 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证人在作证时发表意见时,他们可以说明支持其意见的理由和背景。这包括他们的专业知识,比如他们的技能和教育。但是,如果法律禁止,他们就不能使用某些理由或信息。法院也可以决定,在证人发表意见之前,先让他们解释自己的背景。

Section § 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法庭上以意见形式作证,并且该意见的部分或全部基于不恰当的信息,如果有人提出异议,法院将不予采纳。但是,如果该意见仍有适当的依据,证人仍然可以发表他们的意见,但要排除那些不恰当的部分。

法院可以,并且在收到异议时应当,排除全部或主要部分基于不构成适当基础的事项的意见形式的证词。在此情况下,如果证人的意见仍有适当基础,证人可以在排除被认定为不适当的事项后陈述其意见。

Section § 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专家证人的意见是基于他人的陈述,那么对方当事人可以传唤并询问发表该陈述的人,就像进行交叉询问一样。但是,如果该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根据特定法律规定与当事人有关联,或者已经就同一主题作证的证人,则本规定不适用。此外,如果一项专家意见因为基于他人的陈述而本来就不可采纳,本法律并不会改变这一事实。但如果专家意见通常是允许的,那么仅仅因为专家所依赖的人无法被询问,该意见也不会因此变得不可采纳。

Section § 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证人在法庭上发表意见,不能仅仅因为该意见涉及法庭需要决定的主要问题或争议点而遭到拒绝。只要该意见在其他方面是可采纳的,它就可以直接谈及手头的关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