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一个无法出庭作证的人(称为“声明人”)所作的陈述,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使它通常会受到传闻证据规则的限制。要使该陈述被允许使用,它必须:解释声明人所受的伤害或威胁;声明人必须无法出庭;陈述应在事件发生时或事件发生前后作出;它需要看起来是可信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电子记录或告知给特定的专业人士(如医生、护士、急救人员或执法官员)。距离法庭案件提起之日超过五年的陈述不被允许。

判断陈述是否可信,需要考虑该陈述是否是在考虑到诉讼的情况下作出的,陈述人是否有撒谎的动机,以及是否有其他证据支持该陈述。使用该陈述的一方必须提前告知对方,以便对方有时间准备应对。

(a)CA 证据 Code § 1370(a) 声明人所作陈述的证据,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不得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予采纳:
(1)CA 证据 Code § 1370(a)(1) 该陈述旨在叙述、描述或解释对声明人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身体伤害的威胁。
(2)CA 证据 Code § 1370(a)(2) 根据第240条规定,声明人无法作为证人出庭。
(3)CA 证据 Code § 1370(a)(3) 该陈述是在身体伤害造成或威胁发生之时或前后作出。在本条规定下,在当前诉讼或程序提起之日前五年以上作出的陈述证据,不得采纳。
(4)CA 证据 Code § 1370(a)(4) 该陈述是在表明其可信度的情形下作出。
(5)CA 证据 Code § 1370(a)(5) 该陈述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经电子记录,或向医生、护士、急救人员或执法官员作出。
(b)CA 证据 Code § 1370(b) 就(a)款第(4)项而言,与可信度问题相关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证据 Code § 1370(b)(1) 该陈述是否是在声明人有利害关系的待决或预期诉讼的考虑下作出。
(2)CA 证据 Code § 1370(b)(2) 声明人是否有偏见或动机编造该陈述,以及任何偏见或动机的程度。
(3)CA 证据 Code § 1370(b)(3) 该陈述是否得到除仅根据本条规定可采纳的陈述之外的其他证据的佐证。
(c)CA 证据 Code § 1370(c) 根据本条规定,一项陈述仅在其提出方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充分告知对方当事人提出该陈述的意图和具体细节,以便为对方当事人提供充分机会准备应对该陈述时,方可采纳。

Section § 13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某些条件下,使用无法出庭作证的受害人的陈述作为证据。这些条件包括:陈述必须是可信的,没有受到压力,并且由警方录制成视频。受害人必须是65岁或以上,或是一名受抚养成年人,并且因已故或有严重的身体或精神障碍而无法作证。该陈述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支持。控方必须在法庭使用该陈述前10天通知辩方,除非有正当理由未能通知。

法院将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决定受害人是否能作为证人出庭,被告在此过程中作出的任何证词不得用于审判的其他部分。

(a)CA 证据 Code § 1380(a) 在指控违反或企图违反《刑法典》第368条的刑事诉讼中,如果声明人根据第240条(a)款和(b)款的定义无法作为证人出庭,并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声明人所作陈述的证据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可采纳:
(1)CA 证据 Code § 1380(a)(1) 提供该陈述的一方已证明该陈述具有特定的可靠性保证,该陈述是在表明其可靠性的情况下作出的,且该陈述并非承诺、诱导、威胁或胁迫的结果。在作出决定时,法院只能考虑围绕陈述作出时的环境以及使声明人特别值得信任的环境。
(2)CA 证据 Code § 1380(a)(2) 没有证据表明声明人的无法出庭是由提供该陈述的一方造成、协助、唆使或为其获取的。
(3)CA 证据 Code § 1380(a)(3) 在声明人死亡或丧失能力之前,整个陈述已由执法官员制作成录像带记录。
(4)CA 证据 Code § 1380(a)(4) 该陈述是由涉嫌违规行为的受害人作出的。
(5)CA 证据 Code § 1380(a)(5) 该陈述有佐证支持。
(6)CA 证据 Code § 1380(a)(6) 涉嫌违规行为的受害人是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人:
(A)CA 证据 Code § 1380(a)(6)(A) 在涉嫌违规或企图违规发生时,年龄为65岁或以上,或为受抚养成年人。
(B)CA 证据 Code § 1380(a)(6)(B) 在任何刑事诉讼(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听证或审判)中,关于涉嫌违规或企图违规,该人已死亡或因年老体衰或器质性脑损伤,或其他身体、精神或情感功能障碍而导致其无法充分照顾或保护自己的能力受损。
(b)CA 证据 Code § 1380(b) 如果控方打算根据本条提供陈述,控方应在打算提供该陈述的听证会或审判前至少10天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除非控方能证明未能提供该通知有充分理由。如果证明有充分理由,被告有权获得听证会或审判的合理延期。
(c)CA 证据 Code § 1380(c) 如果陈述在审判期间提供,法院对受害人作为证人出庭可能性的决定应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如果被告选择在根据本条提出的动议听证会上作证,法院应排除除书记员、法庭记录员、法警、检察官、调查官员、被告及其律师、被告的调查员以及负责羁押被告的官员之外的所有人。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被告在该听证会上的证词不得在任何其他诉讼中采纳,除非是根据本条提出的动议听证会。如果被告的证词制作成笔录,该笔录应密封并移交至案件待决法院的书记员。

Section § 1390

Explanation

第1390条规定,即使某些陈述通常会被传闻证据规则排除,但如果这些陈述是针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而该当事人曾通过不法行为试图阻止陈述人作为证人出庭,那么这些陈述仍可作为证据使用。

使用该陈述的一方必须在一个专门的听证会上证明这种不法行为确实发生。法官可以考虑传闻证据以及已经向陪审团展示的其他证据,但裁决不能仅仅依赖陈述本身。法官还必须决定该陈述是否可信。这项规则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之后的所有类型的案件。

(a)CA 证据 Code § 1390(a) 如果一项陈述是针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而该当事人实施或协助教唆了旨在并确实导致陈述人无法作为证人出庭的不法行为,则该陈述的证据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可采纳。
(b)Copy CA 证据 Code § 1390(b)
(1)Copy CA 证据 Code § 1390(b)(1) 根据 (a) 款寻求提出陈述的一方当事人,应在基础听证会上以证据优势证明 (a) 款的要素已满足。
(2)CA 证据 Code § 1390(b)(2) 作为基础听证会主题的传闻证据在基础听证会上可采纳。但是,认定 (a) 款的要素已满足,不得仅基于无法出庭的陈述人未经对质的传闻陈述,且须有独立的佐证证据支持。
(3)CA 证据 Code § 1390(b)(3) 基础听证会应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但是,如果听证会在陪审团审判开始后进行,主持听证会的法官在决定 (a) 款的要素是否已满足时,可以考虑已向陪审团提交的证据。
(4)CA 证据 Code § 1390(b)(4) 在决定是否采纳该陈述时,法官可以考虑其是否可信和可靠。
(c)CA 证据 Code § 1390(c) 本条适用于截至2011年1月1日已启动或待决的任何民事、刑事或少年案件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