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身体虐待
Section § 1370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一个无法出庭作证的人(称为“声明人”)所作的陈述,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使它通常会受到传闻证据规则的限制。要使该陈述被允许使用,它必须:解释声明人所受的伤害或威胁;声明人必须无法出庭;陈述应在事件发生时或事件发生前后作出;它需要看起来是可信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电子记录或告知给特定的专业人士(如医生、护士、急救人员或执法官员)。距离法庭案件提起之日超过五年的陈述不被允许。
判断陈述是否可信,需要考虑该陈述是否是在考虑到诉讼的情况下作出的,陈述人是否有撒谎的动机,以及是否有其他证据支持该陈述。使用该陈述的一方必须提前告知对方,以便对方有时间准备应对。
Section § 1380
这项法律允许在某些条件下,使用无法出庭作证的受害人的陈述作为证据。这些条件包括:陈述必须是可信的,没有受到压力,并且由警方录制成视频。受害人必须是65岁或以上,或是一名受抚养成年人,并且因已故或有严重的身体或精神障碍而无法作证。该陈述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支持。控方必须在法庭使用该陈述前10天通知辩方,除非有正当理由未能通知。
法院将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决定受害人是否能作为证人出庭,被告在此过程中作出的任何证词不得用于审判的其他部分。
Section § 1390
第1390条规定,即使某些陈述通常会被传闻证据规则排除,但如果这些陈述是针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而该当事人曾通过不法行为试图阻止陈述人作为证人出庭,那么这些陈述仍可作为证据使用。
使用该陈述的一方必须在一个专门的听证会上证明这种不法行为确实发生。法官可以考虑传闻证据以及已经向陪审团展示的其他证据,但裁决不能仅仅依赖陈述本身。法官还必须决定该陈述是否可信。这项规则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之后的所有类型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