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不被法庭接受的传闻陈述,如果能表明某人在特定时间内的思想、感受或身体体验,实际上可以在法庭上使用。例如,这可能涉及他们的计划、意图、情绪、疼痛或健康状况。当这些精神或身体状态对案件很重要,或者用于解释他们的行为时,这是允许的。然而,关于记忆或信念的陈述不能用来证明这些记忆或信念所涉及的事实。

(a)CA 证据 Code § 1250(a) 受第1252条约束,陈述人当时存在的精神状态、情绪或身体感受(包括意图、计划、动机、设计、心理感受、疼痛或身体健康的陈述)的陈述证据,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得采纳,如果:
(1)CA 证据 Code § 1250(a)(1) 该证据旨在证明陈述人在当时或在诉讼中其本身构成争议的任何其他时间的精神状态、情绪或身体感受;或
(2)CA 证据 Code § 1250(a)(2) 该证据旨在证明或解释陈述人的行为或举止。
(b)CA 证据 Code § 1250(b) 本条不使记忆或信念陈述的证据可采纳,以证明所记忆或相信的事实。

Section § 1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即使一个人无法出庭作证,其之前关于思想或感受的陈述仍然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的精神或情感状态是案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并且该人无法作为证人出庭,那么他们过去关于自己感受或计划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

遵守第1252条规定,如果声明人无法作为证人出庭,并且该证据旨在证明该先前的精神状态、情感或身体感受,且该状态本身是诉讼中的一个争议点,并且该证据并非旨在证明除该精神状态、情感或身体感受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实,则声明人在声明之前某一时间关于其精神状态、情感或身体感受的声明(包括意图、计划、动机、设计、心理感受、疼痛或身体健康的声明)的证据,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变得不可采纳。
(a)CA 证据 Code § 1251(a) 声明人无法作为证人出庭;并且
(b)CA 证据 Code § 1251(b) 该证据旨在证明该先前的精神状态、情感或身体感受,且该状态本身是诉讼中的一个争议点,并且该证据并非旨在证明除该精神状态、情感或身体感受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实。

Section § 1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声明是在使其显得不可靠或不可信的情况下作出的,那么它就不能在法庭上用作证据。

Section § 12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某些陈述如果用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则不被视为传闻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些陈述需要描述病史、症状或病因,并且必须由在描述其所经历的虐待儿童或忽视儿童行为时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作出。具体而言,它适用于涉及其他法律条文所定义的虐待儿童或忽视儿童的案件。它仅适用于与针对他们实施的虐待儿童或忽视儿童相关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