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证据 Code § 1250(a) 受第1252条约束,陈述人当时存在的精神状态、情绪或身体感受(包括意图、计划、动机、设计、心理感受、疼痛或身体健康的陈述)的陈述证据,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得采纳,如果:
(1)CA 证据 Code § 1250(a)(1) 该证据旨在证明陈述人在当时或在诉讼中其本身构成争议的任何其他时间的精神状态、情绪或身体感受;或
(2)CA 证据 Code § 1250(a)(2) 该证据旨在证明或解释陈述人的行为或举止。
(b)CA 证据 Code § 1250(b) 本条不使记忆或信念陈述的证据可采纳,以证明所记忆或相信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