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行为、状况或事件的记录而制作的书面证据,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中提出以证明该行为、状况或事件时,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得采纳,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证据 Code § 1280(a) 该书面材料由公职人员制作,且在其职责范围内。
(b)CA 证据 Code § 1280(b) 该书面材料是在该行为、状况或事件发生之时或临近之时制作的。
(c)CA 证据 Code § 1280(c) 信息来源以及制作方法和时间足以表明其可靠性。
这项法律规定,公职人员所做、所见或所知事项的书面记录,即使通常属于传闻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只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该记录必须是作为该雇员公务职责的一部分而制作的。其次,它必须是在事件发生之时或临近之时书写的。最后,信息及其记录方式需要可靠。
如果一名美国政府雇员被授权根据《联邦失踪人员法》宣布某人死亡,那么他们关于该人推定死亡的书面报告可以在加州作为证据使用。这份文件可以证明该人已经死亡,并提供他们何时、何地以及如何失踪的详细信息。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经法律授权的美国官方人员,制作了一份关于某人失踪、被俘虏、或因敌对行动或在国外被拘留而下落不明的报告,那么这份报告可以在加州法院用作证据。无论报告说明该人失踪、被关押,还是报告显示该人是生是死,都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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