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7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条中的“商业”一词指任何类型的活动或机构,无论是公司、政府工作、职业、非营利工作,还是任何其他有组织的努力,无论其是否赚钱。

在本条中,“商业”包括各种商业、政府活动、职业、行业、事业或机构的运营,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Section § 1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书面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即使它们通常会被传闻证据规则排除。要符合条件,这些记录必须是在正常的业务运营中制作的,制作时间接近它们所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并由熟悉其制作方式的人进行认证。此外,信息来源和制作方法必须表明这些记录是可靠的。

记录行为、状况或事件的书面证据,在用于证明该行为、状况或事件时,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得采纳,如果:
(a)CA 证据 Code § 1271(a) 该书面记录是在业务的正常过程中制作的;
(b)CA 证据 Code § 1271(b) 该书面记录是在该行为、状况或事件发生时或接近发生时制作的;
(c)CA 证据 Code § 1271(c) 记录保管人或其他合格证人证明其身份及其制作方式;并且
(d)CA 证据 Code § 1271(d) 信息来源、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足以表明其可靠性。

Section § 12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企业通常会保存某些行为、状况或事件的记录,那么缺失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某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这种做法是允许的,前提是该企业通常会在这些事情发生时将其记录下来并妥善保管。此外,必须明确,缺少这样的记录是可靠的迹象,表明该事件或状况确实没有发生或不存在。

某项声称的行为、状况或事件的记录在某商业记录中缺失的证据,当用于证明该行为或事件未发生,或该状况不存在时,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得采纳,如果:
(a)CA 证据 Code § 1272(a) 该商业的常规业务是在该行为、状况或事件发生时或接近发生时制作所有此类行为、状况或事件的记录并予以保存;并且
(b)CA 证据 Code § 1272(b) 该商业记录的信息来源、制作方法和时间使得某项行为、状况或事件的记录缺失,足以可信地表明该行为或事件未发生或该状况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