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先前所作陈述的证据,如果声明人已故且提出该陈述的一方证明以下各项,则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得采纳:
(a)CA 证据 Code § 1231(a) 该陈述与根据《加州街头恐怖主义执法和预防法案》(《刑法典》第1部分第7篇第11章(自第186.20条起))提起的刑事诉讼相关的行为或事件。
(b)CA 证据 Code § 1231(b) 该陈述存在逐字记录、副本或记录。记录可包括通过音频或视频录制或同等技术保存的陈述。
(c)CA 证据 Code § 1231(c) 该陈述与声明人亲身了解的行为或事件相关。
(d)CA 证据 Code § 1231(d) 该陈述是在宣誓书中宣誓或确认后作出的;或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质证、初步听证、大陪审团听证或其他程序中作出的,且是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的。
(e)CA 证据 Code § 1231(e) 声明人死于非自然原因。
(f)CA 证据 Code § 1231(f) 该陈述是在表明其可信度的情形下作出的,并使声明人的陈述特别值得相信。就本款而言,与可信度问题相关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证据 Code § 1231(f)(1) 该陈述是否是在考虑待决或预期的刑事或民事案件时作出的,声明人在其中拥有利益,而非仅作为证人。
(2)CA 证据 Code § 1231(f)(2) 声明人是否有偏见或动机编造该陈述,以及任何偏见或动机的程度。
(3)CA 证据 Code § 1231(f)(3) 该陈述是否得到除仅根据本条可采纳的陈述之外的其他证据的佐证。
(4)CA 证据 Code § 1231(f)(4) 该陈述是否是损害声明人利益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