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法律案件中,如果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作出了声明,即使这些声明通常会被视为“传闻证据”(即间接听来的话),也可以被用来作为不利于他们的证据。这适用于他们是代表自己,还是代表其他人。

Section § 1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法律案件中,即使某个陈述是传闻,只要当事人通过言语或行动表明他们同意或相信该陈述是真实的,那么这个陈述就可以被用来对抗他们。

针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证据,如果该陈述是该方当事人在知晓其内容的情况下,通过言语或其他行为表示其采纳或相信其真实性的,则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得采纳。

Section § 1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传闻证据,即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有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首先,作出陈述的人必须获得该方当事人的授权,可以就该主题发言。其次,需要有证据证明这项授权,可以在审判之前或审判期间提供,具体由法院决定。

针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证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可采纳:
(a)CA 证据 Code § 1222(a) 该陈述是由该方当事人授权其就该陈述的主题事项作出陈述的人所作;并且
(b)CA 证据 Code § 1222(b) 该证据是在足以支持认定该授权的证据被采纳之后提出,或者,根据法院对举证顺序的自由裁量权,以采纳该证据为前提而提出。

Section § 12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参与了实施犯罪或民事不法行为的共谋,那么他们所作的陈述可以作为不利于他们的证据,即使他们本人没有出庭确认这些陈述。这适用于这些陈述是在他们参与共谋期间,为帮助实现共谋目标而作出的情况。在这些陈述被用作证据之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存在共谋以及该人是共谋的一部分,除非法官决定以不同的举证顺序进行。

针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证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得采纳:
(a)CA 证据 Code § 1223(a) 该陈述是由声明人在参与实施犯罪或民事不法行为的共谋期间,为推进该共谋目标而作出的;
(b)CA 证据 Code § 1223(b) 该陈述是在该方当事人参与该共谋之前或期间作出的;并且
(c)CA 证据 Code § 1223(c) 该证据是在采纳足以支持认定分项 (a) 和 (b) 中所述事实的证据之后提出的,或者,根据法院对举证顺序的自由裁量权,在采纳此类证据的前提下提出的。

Section § 1224

Explanation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的责任部分或全部与另一方(声明人)的责任相关联,那么该声明人所作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对抗该方,就像在直接涉及该声明人的案件中一样。

当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责任、义务或职责全部或部分基于声明人的责任、义务或职责时,或当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或权利因声明人违反职责而被禁止或减损时,声明人所作陈述的证据,对该方当事人具有可采性,如同在涉及该责任、义务、职责或违反职责的诉讼中,该证据被用于对抗声明人一样。

Section § 122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你声称对某项财产拥有权利、所有权或权益,并且你的主张是基于该财产曾属于另一个人,那么该前所有者所作的陈述可以作为不利于你的证据。这种证据的采纳方式,就如同在涉及该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案件中,这些陈述被用来对抗原所有者一样。

当民事诉讼当事人主张的任何财产或权利、所有权或权益,需要确定该权利、所有权或权益存在或曾存在于声明人时,声明人在当事人现主张其为该权利、所有权或权益持有人期间所作陈述的证据,对该当事人是可采纳的,如同在涉及该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诉讼中对声明人提出一样。

Section § 1226

Explanation

如果提起涉及未成年人伤害的诉讼,该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使这些陈述通常会因传闻证据规则而被排除。

未成年子女的陈述证据,如果在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76条提起的针对该未成年子女伤害的诉讼中被用来对抗原告,则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可采纳。

Section § 122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起非正常死亡诉讼,那么死者生前所说的任何话都可以作为不利于提起诉讼的原告的证据。这打破了通常的传闻证据规则,该规则通常会阻止法庭使用某人转述他人言论的证据。

Section § 12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某些性虐待案件中,采纳12岁以下儿童的陈述作为证据,即使该陈述通常属于传闻证据。该陈述必须是向执法人员或福利机构人员作出的,描述儿童为受害者,在被告供认之前作出,并且没有可靠性问题。儿童必须无法或不愿作证。被告的供认必须以可靠的方式记录。如果检察官打算使用此类陈述,必须在审判前10天通知辩方。如果陈述被采纳,决定将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且仅用于决定被告的供认是否可以使用。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确立犯罪构成要件以便采纳被控违反《刑法典》第261、264.1、285、286、287、288、289或647a条,或前第288a条的人的供认作为证据,法院可酌情决定,如果发现以下所有情况,控告证人的陈述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可采纳:
(a)CA 证据 Code § 1228(a) 该陈述是由一名12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作出的,且陈述内容已载入执法官员或县福利部门雇员的书面报告中。
(b)CA 证据 Code § 1228(b) 该陈述描述该未成年子女为性虐待受害者。
(c)CA 证据 Code § 1228(c) 该陈述是在被告供认之前作出的。如果存在个人偏见或成见的证据,法院应谨慎看待转述传闻的证人的证词。
(d)CA 证据 Code § 1228(d) 不存在任何情况,例如供认与陈述之间在确立犯罪任何构成要件的实质事实或被告身份认定方面存在重大不一致,会使该陈述不可靠。
(e)CA 证据 Code § 1228(e) 该未成年子女被发现根据第240条(a)款第(2)项或第(3)项规定无法出庭作证或拒绝作证。
(f)CA 证据 Code § 1228(f) 该供认已由执法官员以可信赖的方式记录。
如果控方打算根据本条提供控告证人的陈述,控方应在打算提供该陈述的听证会或审判前至少10天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
如果该陈述在审判期间提供,法院的裁定应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如果根据本条发现该陈述可采纳,则应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采纳,且仅用于确定被告供认的可采纳性。

Section § 12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当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儿童福利服务中签署个案计划或接受其中的服务时,这不代表他们承认有罪,也不能在法庭上作为不利于他们的证据。但是,如果他们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计划中的服务,这种不配合可能会在与《福利与机构法典》相关的某些法庭程序中被用作证据。

(a)CA 证据 Code § 1228.1(a) 除第 (b) 款另有规定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儿童福利服务个案计划上的任何签字,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接受儿童福利服务个案计划中规定的任何服务,均不构成认罪,也不得在法庭上用作不利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证据。
(b)CA 证据 Code § 1228.1(b) 父母或监护人未能(除有正当理由外)配合提供儿童福利服务个案计划中规定的服务,如果相关,可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366.21、366.22 或 388 条举行的任何听证会上,以及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300、342 或 387 条提交的请愿书所举行的任何管辖权或处置听证会上用作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