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供述与承认
Section § 1220
Section § 1221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法律案件中,即使某个陈述是传闻,只要当事人通过言语或行动表明他们同意或相信该陈述是真实的,那么这个陈述就可以被用来对抗他们。
Section § 1222
这项法律规定,传闻证据,即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有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首先,作出陈述的人必须获得该方当事人的授权,可以就该主题发言。其次,需要有证据证明这项授权,可以在审判之前或审判期间提供,具体由法院决定。
Section § 122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参与了实施犯罪或民事不法行为的共谋,那么他们所作的陈述可以作为不利于他们的证据,即使他们本人没有出庭确认这些陈述。这适用于这些陈述是在他们参与共谋期间,为帮助实现共谋目标而作出的情况。在这些陈述被用作证据之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存在共谋以及该人是共谋的一部分,除非法官决定以不同的举证顺序进行。
Section § 1224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的责任部分或全部与另一方(声明人)的责任相关联,那么该声明人所作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对抗该方,就像在直接涉及该声明人的案件中一样。
Section § 1225
本条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你声称对某项财产拥有权利、所有权或权益,并且你的主张是基于该财产曾属于另一个人,那么该前所有者所作的陈述可以作为不利于你的证据。这种证据的采纳方式,就如同在涉及该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案件中,这些陈述被用来对抗原所有者一样。
Section § 1226
如果提起涉及未成年人伤害的诉讼,该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使这些陈述通常会因传闻证据规则而被排除。
Section § 1227
Section § 1228
Section § 1228.1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当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儿童福利服务中签署个案计划或接受其中的服务时,这不代表他们承认有罪,也不能在法庭上作为不利于他们的证据。但是,如果他们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计划中的服务,这种不配合可能会在与《福利与机构法典》相关的某些法庭程序中被用作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