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的次要证据商业记录的出示
Section § 156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商业机构在法律案件中被要求提供记录时,应如何处理传票。如果一个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商业机构收到要求其记录的传票,它应将妥善密封并贴有标签的副本发送给法院或相关机构。
在刑事案件中,发送这些记录的时限是五天;在民事案件中,是十五天。它还提供了在民事案件中直接在商业机构检查记录的选项。
Section § 1561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如何正确处理传票或搜查令所要求的商业记录。记录保管人(或其他合格人员)需要提供一份宣誓书,确认五个具体要点:他们有权证明这些记录,这些记录是真实副本,它们是在正常业务运营中制作的,记录的身份,以及它们的制作方式。如果企业缺少部分或全部所需记录,保管人必须在宣誓书中说明这一点,并以可接受的方式交付所有可用的记录。此外,如果记录被交付给律师或其代表进行复制,则必须另附一份宣誓书,确认这些副本真实反映了所收到的内容。
Section § 156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原始记录在相同情况下本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且满足特定条件(来自另一项法律,即第1271条),那么记录副本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宣誓书(一份书面声明)可以代替现场证人,并且宣誓书中所写的内容被认为是真实的。如果不止一人了解事实,可以使用多份宣誓书。如果满足这些条件,这项法律将提供证据的责任转移给对方。
Section § 1563
本法律规定了在民事案件中通过传票要求提供商业记录所产生的费用。除非另有协议,要求提供文件的一方必须支付证人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文件复印费、邮寄费以及查找文件所需的文书工作费。请求方不必在记录准备好之前付款,但必须在记录交付时付款。如果费用看起来过高,请求方可以要求法院审查。如果法院发现费用过高或收费不公,可以调整费用。如果传票被取消,证人可以报销已产生的费用。最后,如果需要证人亲自出庭,他们有权获得标准费用和里程费。
Section § 1564
Section § 156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雇主提供的关于雇员收入和福利的表格何时可以在法庭上用于修改或终止子女、家庭或配偶抚养令。要使该表格被法庭采纳,它必须遵守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规则,并且必须将该表格的副本送达给相关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