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证据 Code § 1521(a) 书面文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其他可采纳的次要证据来证明。如果法院认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应排除书面文件内容的次要证据:
(1)CA 证据 Code § 1521(a)(1) 对书面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存在真实争议,且司法公正要求排除该证据。
(2)CA 证据 Code § 1521(a)(2) 采纳该次要证据将是不公平的。
(b)CA 证据 Code § 1521(b)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使口头证词在根据第1523条(书面文件内容的口头证词)不可采纳的情况下,变得可采纳以证明书面文件的内容。
(c)CA 证据 Code § 1521(c)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免除遵守第1401条(认证)的要求。
(d)CA 证据 Code § 1521(d) 本条应被称为“次要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