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文件的原件符合法庭的证据规定,那么这份文件的内容就可以通过这份原件来证明。

Section § 15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法庭上可以使用次要证据来证明书面文件的内容,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存在真实争议,或者使用该证据会不公平,法院将不允许使用此次要证据。此外,本规则并不意味着如果口头证词在其他情况下不被允许,它就会变得允许;任何证据仍必须符合认证要求。这项规则被称为“次要证据规则”。

(a)CA 证据 Code § 1521(a) 书面文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其他可采纳的次要证据来证明。如果法院认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应排除书面文件内容的次要证据:
(1)CA 证据 Code § 1521(a)(1) 对书面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存在真实争议,且司法公正要求排除该证据。
(2)CA 证据 Code § 1521(a)(2) 采纳该次要证据将是不公平的。
(b)CA 证据 Code § 1521(b)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使口头证词在根据第1523条(书面文件内容的口头证词)不可采纳的情况下,变得可采纳以证明书面文件的内容。
(c)CA 证据 Code § 1521(c)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免除遵守第1401条(认证)的要求。
(d)CA 证据 Code § 1521(d) 本条应被称为“次要证据规则”。

Section § 15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原始文件在提交证据的人手中,并且他们没有提供原始文件供查验,法院应排除该文件的次要证据。但是,这不适用于复制件、不相关的文档、由公共实体持有的文档或记录在公共记录中的文档。

此外,排除次要证据的请求不应在陪审团面前提出。

(a)CA 证据 Code § 1522(a) 除第1521条授权的排除理由外,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原件在提出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且提出方未在审判时或审判前合理提供原件以供查验,则法院应排除书面内容之次要证据。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证据 Code § 1522(a)(1) 第260条所定义的复制件。
(2)CA 证据 Code § 1522(a)(2) 与诉讼中主要争议问题无密切关联的书面文件。
(3)CA 证据 Code § 1522(a)(3) 由公共实体保管的书面文件副本。
(4)CA 证据 Code § 1522(a)(4) 记录在公共记录中的书面文件副本,如果该记录或其经认证的副本依法可作为该书面文件的证据。
(b)CA 证据 Code § 1522(b)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本条或任何其他法律提出的排除书面内容次要证据的请求,不得在陪审团在场的情况下提出。

Section § 1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何时可以使用口头证词来证明书面文件的内容。通常情况下,你不能用口头证词来描述书面文件,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如果原始文件丢失、在没有恶意意图的情况下被销毁,或者无法获得,口头证词可以被允许。此外,如果获取该文件不合理,或者它对案件的关键问题不重要,口头证词也可能被接受。最后,如果文件过于复杂且在法庭上审查会耗费大量时间,关于其内容的概括性口头证词是可采纳的。

(a)CA 证据 Code § 1523(a)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口头证词不可采纳以证明书面文件的内容。
(b)CA 证据 Code § 1523(b) 如果提出证据的一方不持有或控制书面文件的副本,且原件已遗失或被销毁,且提出证据的一方无欺诈意图,则关于书面文件内容的口头证词不因 (a) 款而不可采纳。
(c)CA 证据 Code § 1523(c) 如果提出证据的一方不持有或控制书面文件的原件或副本,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关于书面文件内容的口头证词不因 (a) 款而不可采纳:
(1)CA 证据 Code § 1523(c)(1) 提出证据的一方无法通过法院程序或其他可用方式合理获取该书面文件或其副本。
(2)CA 证据 Code § 1523(c)(2) 该书面文件与主要争议问题无密切关联,且要求其出示是不合时宜的。
(d)CA 证据 Code § 1523(d) 如果该书面文件包含大量账目或其他书面文件,这些文件在法庭上审查会耗费大量时间,且从中寻求的证据仅是整体的概括结果,则关于书面文件内容的口头证词不因 (a) 款而不可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