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某些法律上的假设被称为“推定”,它们影响着在法庭上谁需要证明某事。具体来说,这些是可反驳的推定,意味着它们可以通过证据被质疑和推翻。

本条所确立的推定,以及法律确立的所有其他符合第 (605) 条标准的可反驳推定,均为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Section § 66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你拥有某项财产的法律所有权,通常会被认为你拥有该财产的全部权益,而不仅仅是名义上的所有权。然而,如果有人能提供强有力、明确的证据来证明事实并非如此,这项推定就可以被推翻。

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人被推定为完整受益所有权人。该推定只能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予以推翻。

Section § 6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婚姻以仪式方式举行,通常被假定为合法有效,除非另有证明。

Section § 6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通常假定政府官员正确履行职责并遵守程序。但是,如果有人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被捕,我们不能仅仅假定该逮捕是合法的。在这种无逮捕令的逮捕案件中,正当行为的假定不适用。

Section § 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人故意做某事,就会推定他们意图其行为的通常结果。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一项罪行要求证明被告具有特定的意图或目的,那么这项推定就不适用。

Section § 6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美国境内或其它国家的任何法院的裁决或法官的行为受到间接质疑,则推定他们是在其合法权限和管辖范围内行事。

Section § 6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五年内音讯全无,法律上就推定他已经死亡。

Section § 6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实施了非法行为,通常会推定他们有意违法。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证明一个人的确切意图至关重要,那么这项推定就不适用于证明该人具有实施犯罪的特定意图。

Section § 669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地方条例,并因此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受损,通常会推定他们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这种推定适用于他们所违反的法律旨在预防此类损害,并且受害者是该法律旨在保护的人群。

然而,一个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反驳这种推定,证明他们在相同情况下像一个谨慎的人一样行事;或者,如果他们是儿童,则证明他们像同年龄和能力的其他儿童一样行事。但如果所涉活动通常只有成年人才能从事且需要成年人技能,则不能使用这种辩护。

(a)CA 证据 Code § 669(a)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假定某人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1)CA 证据 Code § 669(a)(1) 他违反了公共实体的某项法规、条例或规章;
(2)CA 证据 Code § 669(a)(2) 该违反行为直接导致了人员死亡或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
(3)CA 证据 Code § 669(a)(3) 该死亡或伤害是由于该法规、条例或规章旨在预防的性质的事件而造成的;并且
(4)CA 证据 Code § 669(a)(4) 遭受死亡或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人属于该法规、条例或规章旨在保护的人群之一。
(b)CA 证据 Code § 669(b) 该假定可以通过证明以下事实来推翻:
(1)CA 证据 Code § 669(b)(1) 违反该法规、条例或规章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做了具有普通谨慎的人在希望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合理预期会做的事情;或者
(2)CA 证据 Code § 669(b)(2) 违反该法规、条例或规章的人是儿童,并在类似情况下,尽到了与其成熟度、智力和能力相符的通常注意程度,但如果该违反行为发生在通常只有成年人从事且需要成年人资格的活动中,则该假定不能通过此类证明来推翻。

Section § 66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概述员工行为的规则、政策、手册或指导方针,除非经过正式采纳,否则不被视为实际的法律。具体来说,它们必须通过州或联邦程序正式生效,例如作为成文法通过、作为条例采纳,或由加州或美国的《行政程序法》进行规范。这仅影响另一项法律(第 (669) 条)中的推定,并且不改变这些文件在其他法律规定下是否可用作证据。

州或地方政府制定,为其雇员在履行公职时设定行为标准或指南的规则、政策、手册或指导方针,在第 (669) 条的含义范围内,不应被视为该公共实体的成文法、条例或规章,除非该规则、手册、政策或指导方针已被正式采纳为成文法,或被本州有权制定条例的地方政府实体采纳为条例,或被州机构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采纳为规章,或被美国政府机构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美国法典》第五编第 (5) 章(自第 (5001) 条起))采纳。本条仅影响第 (669) 条中规定的推定,无意以其他方式影响该规则、政策、手册或指导方针在其他法律规定下的可采性或不可采性。

Section § 66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市或县法令的规则,这些法令限制住宅建筑许可证或改变区划标准,可能影响到当地以外的住房供应。如果有人质疑此类法令的有效性,地方政府必须证明其对于保护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是必要的。然而,本法不适用于州和联邦建筑规范、地方临时禁令、农业用地保护或开放空间区域。在本法生效前经选民批准的、限制人口增长或为经济适用房提供豁免的法令,也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a)CA 证据 Code § 669.5(a) 任何由市、县或市县政府机构颁布的法令,如果 (1) 直接限制住宅建设可发放的建筑许可证数量或可用于住宅开发的建筑用地数量,或 (2) 改变空置土地上住宅开发的标准,以致于政府机构的区划违反《政府法典》第65913.1条,则推定其对包括市、县或市县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住宅单位供应产生影响。
(b)CA 证据 Code § 669.5(b) 对于任何质疑(a)款所规定法令有效性的诉讼,颁布该法令的市、县或市县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法令对于保护市、县或市县居民的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是必要的。
(c)CA 证据 Code § 669.5(c) 本条不适用于州和联邦建筑规范要求或以下地方性法令:(1) 为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对住宅建设施加特定期限的暂停令,如果根据法令条款,当公共健康或安全不再受到建设威胁时,暂停令将终止;(2) 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七章(第51200条起)设立农业保护区;或 (3) 限制可建设地块的数量或将区域内的土地指定为非住宅用途,以保护《政府法典》第51201条(b)款所定义的农业用途或《政府法典》第65560条(h)款所定义的开放空间土地。
(d)CA 证据 Code § 669.5(d) 本条不适用于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通过全民公投或倡议通过的、经选民批准的法令,该法令 (1) 要求市、县或市县设定人口增长限制,该限制代表其每年全州人口增长的合理份额,或 (2) 设定不超过全州平均人口增长率的增长率。(a)款第(2)项不适用于通过全民公投或倡议通过的、经选民批准的法令,该法令豁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和家庭可负担的住房,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等同于此类豁免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用地。

Section § 6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道,如果对支票是否已支付存在争议,出示支票副本以及银行对账单(显示该支票已被银行支付)即可建立支票确实已支付的推定。这意味着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否则就假定其为真。它进一步澄清了所用术语:“银行”指任何从事银行业务的机构,例如储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支票”包括任何由银行开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论其名称为何——例如股份汇票或可转让提款指令。

(a)CA 证据 Code § 670(a) 在任何关于通过支票支付的争议中,根据《证据法典》第1550条出具的支票副本,连同反映支票由其开出银行支付的原始银行对账单或以相同方式出具的对账单副本,产生支票已支付的推定。
(b)CA 证据 Code § 670(b) 在本节中:
(1)CA 证据 Code § 670(b)(1) “银行”指任何从事银行业务的个人,并且除商业银行外,还包括储蓄贷款协会、储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
(2)CA 证据 Code § 670(b)(2) “支票”指一种汇票,但非跟单汇票,见票即付并由银行开出,即使它被描述为其他术语,例如“股份汇票”或“可转让提款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