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州为当事方的诉讼中,无论谁是动议方,如果 (a) 州已授予专利或以其他方式授予的土地边界存在争议,或 (b) 任何早于1950年的州专利或授予的有效性存在争议,州应就与河流、溪流和其他水体的历史位置以及州在颁发专利或授予时的权限相关的所有问题承担举证责任。
本节无意也无权解释为取代适用于州为当事方且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争议的现有法规。
这项法律规定,当涉及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案件,内容是关于土地边界或州在1950年前授予的土地所有权有效性时,州必须证明河流、溪流等自然水体的历史位置,并证明其最初有权授予该土地所有权。然而,这项法律不改变任何关于州土地争议的现有法律。
这项法律改变了州平衡委员会参与的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运作方式。委员会必须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对纳税人因欺诈或故意逃税而施加的任何处罚,并基于任何相关事实问题。然而,纳税人仍需为其报税表或索赔中的项目提供证据。此外,这项法律确保纳税人根据宪法享有的隐私权不受侵犯。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被委员会征收费用的人,而不仅仅是传统的纳税人。
© 2021 - 2025 Legalfina Inc. 版权所有。
LDA License #172 (Alameda County)
35111F Newark Blvd #314, Newark, CA
408-67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