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采纳与排除证据可采性的初步裁定
Section § 400
本节解释了在法律诉讼中什么是“预备事实”。预备事实是决定某些证据能否在法庭上使用的事实。这包括决定某人是否可以作为证人,或者某些法律特权(例如律师-客户特权)是否适用。
Section § 401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呈递证据”,即在法律案件中,一种证据能否被法庭接受,取决于某个前提事实是否存在或是否属实。
Section § 402
本节解释了法庭如何处理与证据相关的预备事实。如果对某个预备事实存在争议,将根据本节的规定解决。法院可以在没有陪审团在场的情况下决定证据是否可采,尤其是在涉及供述或承认的刑事案件中。当法院对证据作出裁定时,它会假定已经认定了必要的事实,除非其他法律要求进行正式认定。
Section § 403
在加州,当有人想在法庭上提交证据时,他们必须首先证明与该证据相关的某些“预备事实”。例如,如果证据的相关性取决于另一个事实,或者涉及证人的亲身了解、文件的真实性,或者某个人的陈述或行为,那么他们需要先证明这些事实。如果证据能否被接受取决于这些事实,法院可能会暂时允许采纳该证据,直到这些事实在审判过程中得到证明。法官可以指示陪审团来决定这些事实是否存在,如果陪审团不认为预备事实是真实的,就可以不考虑该证据。但是,如果法院随后认为一个合理的陪审团无法认定该事实存在,那么陪审团就必须不考虑该证据。
Section § 404
Section § 405
本法律解释了法院如何处理不受其他特定条款管辖的案件中的初步事实。如果对某个初步事实存在争议,法院必须决定哪一方需要证明或反驳该事实,并确定该事实是否存在。根据这一决定,法院将决定是否允许相关证据。如果初步事实也是案件中的主要争议点之一,陪审团将不会被告知法院对该事实的决定。如果证据被允许采纳,即使陪审团对该事实的结论与法院对初步事实的结论不同,陪审团也不会被告知忽略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