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法律诉讼中什么是“预备事实”。预备事实是决定某些证据能否在法庭上使用的事实。这包括决定某人是否可以作为证人,或者某些法律特权(例如律师-客户特权)是否适用。

本条中,“预备事实”指其存在与否决定着证据的可采性或不可采性的事实。“证据的可采性或不可采性”一词包括某人作为证人的资格或不资格以及特权的存在或不存在。

Section § 4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呈递证据”,即在法律案件中,一种证据能否被法庭接受,取决于某个前提事实是否存在或是否属实。

本条中,“呈递证据”是指其可采性或不可采性取决于某项初步事实是否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

Section § 4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庭如何处理与证据相关的预备事实。如果对某个预备事实存在争议,将根据本节的规定解决。法院可以在没有陪审团在场的情况下决定证据是否可采,尤其是在涉及供述或承认的刑事案件中。当法院对证据作出裁定时,它会假定已经认定了必要的事实,除非其他法律要求进行正式认定。

(a)CA 证据 Code § 402(a) 当预备事实的存在有争议时,其存在与否应按照本条规定确定。
(b)CA 证据 Code § 402(b) 法院可以在陪审团不在场或听不到的情况下审理并裁定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但在刑事诉讼中,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请求,法院应在陪审团不在场且听不到的情况下审理并裁定被告供述或承认的可采性问题。
(c)CA 证据 Code § 402(c) 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裁定隐含了作为其前提的任何事实认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无需单独或正式的认定。

Section § 403

Explanation

在加州,当有人想在法庭上提交证据时,他们必须首先证明与该证据相关的某些“预备事实”。例如,如果证据的相关性取决于另一个事实,或者涉及证人的亲身了解、文件的真实性,或者某个人的陈述或行为,那么他们需要先证明这些事实。如果证据能否被接受取决于这些事实,法院可能会暂时允许采纳该证据,直到这些事实在审判过程中得到证明。法官可以指示陪审团来决定这些事实是否存在,如果陪审团不认为预备事实是真实的,就可以不考虑该证据。但是,如果法院随后认为一个合理的陪审团无法认定该事实存在,那么陪审团就必须不考虑该证据。

(a)CA 证据 Code § 403(a) 提出证据的一方负有就预备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的责任,并且除非法院认定有足以支持一项关于预备事实存在之裁定的证据,否则所提出的证据不可采纳,当出现以下情况时:
(1)CA 证据 Code § 403(a)(1) 所提出证据的相关性取决于预备事实的存在;
(2)CA 证据 Code § 403(a)(2) 预备事实是证人对其证词主题事项的亲身了解;
(3)CA 证据 Code § 403(a)(3) 预备事实是书面文件的真实性;或
(4)CA 证据 Code § 403(a)(4) 所提出的证据是特定人员的陈述或其他行为,且预备事实是该人员是否作出了该陈述或实施了该行为。
(b)CA 证据 Code § 403(b) 在不违反第702条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根据本条有条件地采纳所提出的证据,但预备事实的证据须在审判过程中稍后提供。
(c)CA 证据 Code § 403(c) 如果法院根据本条采纳了所提出的证据,法院:
(1)CA 证据 Code § 403(c)(1) 可以,并且应请求必须,指示陪审团裁定预备事实是否存在,并且除非陪审团认定预备事实确实存在,否则不考虑所提出的证据。
(2)CA 证据 Code § 403(c)(2) 如果法院随后认定陪审团无法合理地认定预备事实存在,则必须指示陪审团不考虑所提出的证据。

Section § 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主张某项证据因可能使其自证其罪而享有特权,则该人必须证明该证据确实可能使其自证其罪。如果法院明确认定该证据不可能使其自证其罪,则法院将不允许使用该证据。

Section § 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法院如何处理不受其他特定条款管辖的案件中的初步事实。如果对某个初步事实存在争议,法院必须决定哪一方需要证明或反驳该事实,并确定该事实是否存在。根据这一决定,法院将决定是否允许相关证据。如果初步事实也是案件中的主要争议点之一,陪审团将不会被告知法院对该事实的决定。如果证据被允许采纳,即使陪审团对该事实的结论与法院对初步事实的结论不同,陪审团也不会被告知忽略该证据。

对于不受第403条或第404条管辖的初步事实认定:
(a)CA 证据 Code § 405(a) 当初步事实的存在性存在争议时,法院应根据产生该问题的法律规则所隐含的规定,指明哪一方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证明该问题的责任。法院应确定初步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并应根据产生该问题的法律规则的要求,采纳或排除所提供的证据。
(b)CA 证据 Code § 405(b) 如果初步事实同时也是诉讼中的争议事实:
(1)CA 证据 Code § 405(b)(1) 陪审团不应被告知法院对初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认定。
(2)CA 证据 Code § 405(b)(2) 如果所提供的证据被采纳,即使陪审团对该事实的认定与法院对初步事实的认定不同,也不应指示陪审团不考虑该证据。

Section § 4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官或陪审团提交有助于评估证据份量或可信度的证据。它确保提交此类证据不受本条中其他规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