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采纳与排除总则
Section § 351.1
这项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测谎测试的结果、测谎员的意见,或任何关于是否进行测谎测试的讨论,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所有相关方都同意。但是,如果在测谎过程中有人说了某些通常可以作为证据的话,这些话仍然可以使用。
Section § 351.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涉及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的民事案件中,不能将一个人的移民身份作为证据使用。此外,在证据开示程序中(即双方在庭审前收集信息的阶段),你也不能调查某人的移民身份。
然而,这项法律不改变根据法律中提到的某些其他条款(例如与公民权利和工人保护相关的条款)关于哪些证据是相关的或可以被开示的现有规则。
Section § 351.3
这项法律规定,在大多数民事案件中,除非法官在非公开听证会中裁定某人的移民身份相关,否则不得在公开法庭上披露。但是,如果某人的移民身份对于证明一项主张或一项抗辩至关重要,则本规定不适用。该法律也不改变关于移民身份何时与责任相关或可在法律程序中使用的现有规定。此外,它不阻止任何人自愿向法庭披露其移民身份。
Section § 351.4
在刑事案件中,一个人的移民身份不能在公开法庭上透露,除非法官首先举行一次非公开听证会来决定是否可以披露。有几种例外情况:如果移民身份是证明犯罪或辩护的一部分,这条规则就不适用;它不限制案件审理期间的证据收集;并且它不阻止某人或其律师自愿向法庭透露该人的移民身份。
Section § 352
Section § 352.1
Section § 352.2
这项法律解释了刑事案件中法院应如何处理涉及创意表达(如音乐、电影或艺术)的证据。在决定是否允许此类证据时,法官需要权衡其价值与可能导致不公平偏见的风险。例如,艺术作品可能会错误地暗示被告有暴力倾向,或引入种族偏见。如果艺术作品与被指控的犯罪密切相关,则可能被认为更具相关性。法官还应寻求专家关于艺术作品社会或文化背景的解释,或任何表明艺术可能引入偏见的研究。关于是否允许此证据的决定应在庭审前作出,且陪审团不得在场,法官必须将裁决记录在案并说明理由。
Section § 353
本条规定,法院案件中的判决或裁定不会仅仅因为某些证据被错误采纳而被推翻,除非发生两件具体的事情。首先,必须有人在适当的时候明确地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并准确说明其问题所在。其次,审查案件的法院必须认为,采纳该证据对司法公正造成了重大损害。
Section § 354
如果审判中错误地排除了证据,判决或裁定不会被推翻,除非这个错误导致了严重的司法不公。要发生这种情况,记录中必须清楚显示:法院知道被排除证据的重要性及目的,或者试图遵守允许证据进入的规定是徒劳的,或者该证据是在交叉询问期间所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