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照明法欠税财产的出售与赎回
Section § 18120
如果有人未缴纳其财产评估费,税务征收员必须在付款逾期后30天内,开始刊登出售该财产的通知。该通知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两次。财产出售必须在最后一次通知刊登或张贴后的5到10天内进行。
Section § 18121
发布的房产销售通知必须包含足够详细的信息,以便识别每块拖欠税款的土地,列出所有者的姓名(如果已知),或在身份不明时将其标记为未知,并说明应付的评估费和广告费,其中广告费每块地最高为五十美分。税务征收员还必须附上警告,说明如果未支付的税款和费用未结清,该房产将在通知中指定的公开时间和地点进行拍卖。
Section § 18122
Section § 18123
当进行房产税出售时,税务征收员会按顺序逐一出售清单上的每块土地。如果所有土地未能在一天内售出,出售可以推迟并持续到第二天,直到完成。
每处房产都单独出售,以支付所欠税款、罚金、费用以及出售证书的五十美分费用。如果没有人购买某处房产,该市会自动购买。
Section § 18124
Section § 18125
如果你想赎回因未缴税款而被出售的土地,你可以在土地契约签发和交付之前,通过向税务员支付出售价格,加上该金额每月百分之一 (1%) 的罚金来做到。这笔罚金从出售后的每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同时,请确保支付本法律中规定的任何其他适用罚金。
Section § 18126
Section § 18127
Section § 18128
如果有人购买了因原所有者未支付所需费用而被出售的土地,他们必须在申请地契前至少30天,向土地所有者和任何居住在该土地上的人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括土地描述、有关出售的详细信息(包括出售原因)、出售金额、赎回土地所需的费用,以及他们计划向税务征收员申请地契的日期。
Section § 18129
如果尽管尽了全力仍无法找到土地所有者,则必须在申请契约前至少30天,将一份通知显眼地张贴在物业上。寻求契约的人必须向税务征收员提交一份声明,确认他们已按要求提供了通知,并且如果所有者未亲自收到通知,他们必须确认他们已努力寻找所有者。这份声明由税务征收员保管。
Section § 18130
如果您在土地出售 (11) 个月后才赎回您的土地,您需要额外支付 $3 作为相关文书工作的费用。这笔费用将支付给购买土地的人或其代表。此外,在所有法律程序完成之前,税务官不会将土地契约交给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