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12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未缴纳其财产评估费,税务征收员必须在付款逾期后30天内,开始刊登出售该财产的通知。该通知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两次。财产出售必须在最后一次通知刊登或张贴后的5到10天内进行。

税务征收员应在拖欠日期后30天内,开始刊登针对未缴纳评估费土地的出售通知,该通知应在该市出版发行的日报或周报上刊载两次。该土地的出售日期应在该出售通知最后一次刊登之后,或在张贴完成后(视情况而定),不得少于五天亦不得多于十天。

Section § 18121

Explanation

发布的房产销售通知必须包含足够详细的信息,以便识别每块拖欠税款的土地,列出所有者的姓名(如果已知),或在身份不明时将其标记为未知,并说明应付的评估费和广告费,其中广告费每块地最高为五十美分。税务征收员还必须附上警告,说明如果未支付的税款和费用未结清,该房产将在通知中指定的公开时间和地点进行拍卖。

如此公布的销售通知应包含足以识别每块拖欠地块或宗地的描述,并在每项描述旁注明其所有人的姓名(如果已知),否则将其指定为未知,以及应付的评估费和费用金额,包括广告费,该广告费对于每块单独评估的地块或宗地不得超过五十美分 (0.50美元)。税务征收员应在销售通知中附加并一同发布一份通知,说明除非每项拖欠的评估费连同其上的罚款和费用已支付,否则评估费作为留置权的土地将在通知中指定的公开拍卖时间和地点出售。

Section § 18122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块土地的款项逾期未付,你仍然可以在土地被出售之前支付所欠款项。这包括支付任何罚金和费用,比如广告费,特别是如果出售通知已经发布之后。

Section § 18123

Explanation

当进行房产税出售时,税务征收员会按顺序逐一出售清单上的每块土地。如果所有土地未能在一天内售出,出售可以推迟并持续到第二天,直到完成。

每处房产都单独出售,以支付所欠税款、罚金、费用以及出售证书的五十美分费用。如果没有人购买某处房产,该市会自动购买。

在出售通知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税务征收员应进行该出售,从该通知所列土地清单的首项开始,并按其编号顺序继续,直至所有土地售出,但他可以逐日推迟或继续出售,直至出售完成。税务征收员应单独出售该通知中描述的每块地块或土地宗,或出售其中足以实现针对该地块或土地宗征收的金额以及罚金和成本的部分,以及出售证书的五十美分 ($0.50) 费用。如果没有其他购买者,该地块或土地宗应归属市府作为购买者。

Section § 18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税务征收员出售一块土地时,他们必须制作两份销售证书。这些证书应详细说明销售过程、描述土地、写明买方姓名并列出销售价格。税务征收员将正本证书交给买方,并在办公室保留一份副本。

Section § 18125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赎回因未缴税款而被出售的土地,你可以在土地契约签发和交付之前,通过向税务员支付出售价格,加上该金额每月百分之一 (1%) 的罚金来做到。这笔罚金从出售后的每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同时,请确保支付本法律中规定的任何其他适用罚金。

在出售日期之后以及在向所售土地签发和交付契约之前的任何时间,根据本章规定出售的任何土地,可以通过向税务员支付土地出售的金额,加上该金额每月百分之一 (1%) 的额外罚金,以及本章规定的其他应付罚金来赎回。该百分之一 (1%) 的罚金应在土地出售日期之后的每个月的第一天计入。

Section § 18126

Explanation
当有人支付款项赎回房产时,税务官会将这笔钱支付给持有原始销售凭证的人。为了获得这笔钱,此人必须交出凭证并签署收据。随后,税务官会在其销售凭证副本上记录赎回事实和日期。

Section § 18127

Explanation
如果房产因未缴税款出售已超过12个月,只要买方(或其购买权受让人)遵守了本章所有规定,且无人通过支付欠税赎回该房产,税务征收员就可以向其颁发该房产的产权契据。税务征收员制作此契据会收取一美元的费用,但如果买方是市政府,则免费。

Section § 1812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购买了因原所有者未支付所需费用而被出售的土地,他们必须在申请地契前至少30天,向土地所有者和任何居住在该土地上的人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括土地描述、有关出售的详细信息(包括出售原因)、出售金额、赎回土地所需的费用,以及他们计划向税务征收员申请地契的日期。

购买人或其受让人应在其申请契约前至少30天,向土地所有权人(如果土地被占用)以及土地占用人送达一份书面通知,其中载明: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128(a) 土地的描述。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128(b) 该土地已因拖欠评估费(指明进行评估的改进项目)而被出售。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128(c) 土地的出售金额。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128(d) 在发出通知时赎回所需的金额。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128(e) 该购买人或受让人将向税务征收员申请契约的日期。

Section § 18129

Explanation

如果尽管尽了全力仍无法找到土地所有者,则必须在申请契约前至少30天,将一份通知显眼地张贴在物业上。寻求契约的人必须向税务征收员提交一份声明,确认他们已按要求提供了通知,并且如果所有者未亲自收到通知,他们必须确认他们已努力寻找所有者。这份声明由税务征收员保管。

如果在尽职调查后仍无法找到所有者,则该通知应在申请契约的日期前至少30天,张贴在土地上的显著位置。申请契约的人应向税务征收员提交一份宣誓书,表明已按要求发出该申请通知,并且如果通知未亲自送达土地所有者,则表明已尽职调查以寻找所有者。税务征收员应在其办公室接收并存档该宣誓书。

Section § 18130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土地出售 (11) 个月后才赎回您的土地,您需要额外支付 $3 作为相关文书工作的费用。这笔费用将支付给购买土地的人或其代表。此外,在所有法律程序完成之前,税务官不会将土地契约交给买方。

如果土地赎回是在此类宣誓书提交后,且自出售之日起超过 (11) 个月进行的,则进行此类赎回的人除其他所需金额外,还应支付三美元 ($3) 作为通知送达和制作此类宣誓书的费用,该金额应以与支付赎回的其他款项相同的方式支付给购买者或其受让人。税务官不得交付任何因拖欠评估费而出售的土地的契约,直到购买者或其受让人遵守本章的所有规定并向税务官提交了适当的宣誓书。

Section § 18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税务官签发了一份契据,那么这份契据就被认为是正确和真实的。这也意味着,在签发契据之前发生的所有程序都被推定为已正当完成,并且获得这份契据的人被视为该财产的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