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39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市议会每年向业主收取费用,以支付改善街道照明系统的成本。在每个年度合同到期之前,市议会必须决定下一年度改进所需的金额,并将该金额向业主收取。

此后,市议会应就第一个合同年度对每块地块和土地征收分摊金,金额为估计改善随后的合同年度街道照明系统所需的费用。在每个合同年度到期之前,市议会应通过决议确定并征收分摊金,金额为估计改善该随后的合同年度系统所需的费用。

Section § 183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议会通过正式决议,决定使用市财政资金支付城市改善项目即将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一旦决议通过,支付该笔款项的责任将从征收下一批与改善项目相关的评估费之日起确定。

市议会可以通过决议命令,任何改进项目的下一期估算成本和费用中的任何部分或金额,从市议会可能指定的市财政基金中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支付如此规定的任何款项的责任和义务,应在决议通过后紧随其后的分期评估征收之日产生并确定。

Section § 183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市政府负责支付某项建设或改善项目的部分费用时,街道主管必须首先从项目总估算成本中扣除市政府应承担的部分。之后,剩余的费用将按比例分摊给那些因这些改善而受益的土地所有者。

Section § 1839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征收了超出所需金额的评估费用,市议会应使用这笔额外资金来降低合同下一个或最后一个年度的费用。这种减免应特别惠及那些征收了多余费用的区域。盈余可以被保存起来以减少未来的评估款项。

Section § 183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与某些程序相关的合同年度结束时,任何剩余的额外资金应如何处理。如果一年内启动了新的类似程序,则盈余将用于减少新评估的首期付款,并根据其收集的区域进行分配。但是,如果一年内没有启动新程序,或者某些区域未包含在新程序中,则剩余资金将成为市政府普通基金的一部分。

如果在任何程序下的最后一个合同年度结束时有任何剩余盈余,则该盈余应按以下方式使用: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394(a) 如果在最后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日历年内启动新程序,则该盈余应用于减少新评估的首期分期付款。从每个区域或细分区域收取的盈余部分应用于减少对该区域或细分区域征收的分期付款。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394(b) 如果未在该一年期限内启动新程序,或者由于任何原因,一个或多个区域或细分区域被排除在新程序之外,则任何此类盈余应成为并保留为该市普通基金的一部分。

Section § 18395

Explanation

如果有一块土地,它属于美国政府、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等公共实体,并且它毗邻将要安装或改善街道照明的公共街道,那么市议会可以选择免除这些土地支付街道照明改善费用的份额。他们需要在开始收取改善费用之前做出这个决定。

凡属于美国或州,或属于县、市、公共代理人、政府受托人、学校董事会、教育、刑罚或改造机构,或用于安置发育或智力残疾或精神健康障碍人士的设施的地块或土地宗地,且正在用于履行公共职能,并毗邻设有街道照明系统并将在程序下进行改善的公共街道时,市议会可以通过在分期评估征收之前通过的决议,声明该地块或土地宗地或其中任何一个应从随后征收的分期评估中豁免,以支付改善的成本和费用。

Section § 18396

Explanation
如果某些地块被排除在城市改善项目的财产税评估之外,那么该项目的剩余成本将根据市政府的指示,分摊给该区域内的其他地块,而忽略那些被遗漏的地块。

Section § 1839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市议会将某些房产纳入分期评估会发生什么。如果市议会没有另行指定,市政府将负责从普通基金中支付这些房产的任何评估费用,除非指定了其他基金。但是,如果房产所有者或管理机构支付了评估费用,市政府就不再负责支付。

如果市议会在该决议中声明,根据第18395条规定拥有的地块或宗地应纳入分期评估,或者如果未就该等地块或宗地或其中任何一个作出声明,则市应对此后可能对该等地块或宗地征收的款项承担责任,该等款项应由市从普通基金中支付,除非市议会在决议中指定其他基金。
当该等款项由该等地块或宗地的所有者或控制该等地块或宗地的管理机构支付时,市不应支付任何可能对该等地块或宗地征收的款项。

Section § 18398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对根据本法律征收的评估提出异议,您必须在市议会能够正式批准评估报告之日起30天内提起法律诉讼。如果您在法庭上败诉并希望上诉,您也必须在判决作出后30天内完成上诉。

Section § 18399

Explanation
当征收分期评估时,市书记员必须将该区域的详细计划和评估,连同市议会所做的任何更改,一并送交税务官。

Section § 18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税务征收员收到附图和分期摊派评估时,他们必须将其记录在指定的簿册中,并注明记录日期。这份记录将成为城市评估名册的一部分,并且这些税款将由同一官员采用相同程序与常规城市税款一并征收。

Section § 18401

Explanation
如果县估价员和税收员负责处理市的财产评估和税款征收,那么一份经认证的图表和评估副本必须在8月10日前提交给县审计员。这些图表必须使用当年县估价员地图册中记载的财产描述。县审计员随后会将评估金额录入每处财产的县税收名册,这些税款将像普通县税一样征收。

Section § 18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特定评估中收取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存入一个以相关项目命名的专项市基金。该基金中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初始改进决议中规定的费用,包括公布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如果需要,市议会可以从其他市政来源向该专项基金预支额外资金,并随后从该基金未来收到的款项中偿还这些预支款项。

Section § 18403

Explanation

一旦图表和分期评估正式记录,评估的金额就成为相应财产的留置权。这种留置权就像对财产的一种债权,并像城市税款一样强制执行,附带相同的罚款。

当图表和分期评估记录后,评估的各项金额应分别成为被评估地块或土地宗地的留置权。此类留置权应以与城市其他税款相同的方式和相同的罚款继续并强制执行。

Section § 1840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的市和县签订协议,由县收税员在征收常规县税的同时征收特别费用。这意味着所有适用于县税的规则和程序也将适用于这些特别费用。县因提供此项服务而获得的报酬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Section § 18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财产上留置权的优先顺序。如果一项特别评估产生的留置权已经存在,它将优先于当前讨论的新留置权。但在此之后产生的任何新的特别评估留置权,其优先权将低于当前的留置权。此外,如果进行了一项新的或额外的评估,它将被视为一项独立的新评估。

该留置权应次于先前已对同一财产设定的所有已确定的特别评估留置权,但其应优先于此后可能对该财产设定的所有已确定的特别评估留置权。补充评估是一项新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