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090

Explanation

一旦市议会负责一项改善项目,它将征收一项特别税来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这项税款适用于指定区域内的房产,征收起始日期由市议会决定。税款的计算可以覆盖长达一年,或者与特定的财政年度保持一致。市议会必须每年征收这项税款,直到项目费用付清。在每个新的评估期开始之前,市政府官员或委员会必须至少提前60天向市议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

在取得对该改善项目进行管辖权后,市议会应就支付该改善项目所需的部分或百分比征收评估费,征收期从市议会确定的改善项目开始日期起,并根据市议会的决定和酌情权,在该日期之后的一个12个月期间结束时,或在当前或下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对评估区内所有相关地块或土地包裹征收。此后,在意向决议规定的时间内,市议会应在下一个12个月期间或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之前或之时,以同样方式对相同地块或土地包裹征收该年度支付该改善项目所需的部分或百分比的评估费,并且经授权的该市董事会、委员会或官员应在每个此类期间开始前60天或之前,制作并向市议会提交书面报告。

Section § 1809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评估区项目报告中必须包含的内容。首先,报告需要估算项目下一年的成本和费用。其次,报告应包含一张图表,显示区内每宗地的边界和尺寸,并为每宗地编号。最后,必须有一份清单,详细说明每处房产将根据其从项目中获得的收益支付多少评估费用。

该报告应包含: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091(a) 对未来12个月期间或未来财政年度改进项目的成本和费用估算。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091(b) 一张图表,显示意向决议中提及的评估区,以及在该图表制作时该区内各宗地或地块的边界和尺寸,其中每宗地或地块应在图表上标明单独的编号。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091(c) 一份清单,显示根据本条 (b) 款要求在图表上显示的每宗地或地块应按其所获收益比例分摊的评估金额。

Section § 1809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征收了超出所需金额的评估费用,市议会应使用这笔额外资金来降低合同下一个或最后一个年度的费用。这种减免应特别惠及那些征收了多余费用的区域。盈余可以被保存起来以减少未来的评估款项。

Section § 1809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合同年度结束后剩余资金(盈余)的处理方式。如果一年内启动新项目,盈余将用于抵扣新项目第一期款项的成本。如果盈余来自特定区域,它将只用于减少这些区域的成本。

如果一年内没有启动新项目,或者某些区域未被纳入新项目,剩余资金将归入市政府的普通基金。

如果在任何程序下,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时有任何剩余盈余,该盈余应按以下方式使用: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092.1(a) 如果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日历年内启动新程序,该盈余应抵扣新评估的第一期款项。从每个区域或细分区域收取的盈余部分,应抵扣对该区域或细分区域征收的款项。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092.1(b) 如果未在该一年期限内启动新程序,或如果因任何原因,一个或多个区域或细分区域被排除在新程序之外,任何此类盈余或归属于此类被排除区域或细分区域的盈余,应成为并继续作为市一般基金的一部分。

Section § 18093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评估所得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改进项目和相关费用,市议会可以动用市普通基金,或者制定一项额外的评估来弥补差额。与最初的评估不同,人们只能对这项额外的评估提出异议。

Section § 18094

Explanation

当一个城市决定征收一项特别评估费时,市书记员必须将相关的图表和评估详情发送给税务官或另一位指定的官员。如果该城市通过县级机构来征收税款,那么县税务官将负责处理此事,并承担通常由市税务官履行的所有职责。

在征收任何评估费后,市书记员应将作为该征收依据的图表和评估书,或该图表和评估书的经认证副本,传送给市税务官,或传送给市议会在征收评估费的决议中指定的其他市政府官员或雇员;如果该市已采纳由县官员征收税款的方法,则传送给县税务官,且该县税务官应拥有履行本部分要求市税务官履行的职责的全部权力。

Section § 18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对一项财产评估提出异议,你必须在评估作出后30天内启动你的法律行动。此外,如果你在法庭上败诉并想对该判决提出上诉,你必须在判决录入后30天内提交你的上诉。

本部分项下征收的任何评估的有效性,除非该诉讼或程序在评估征收之日起30天内启动,否则不得在任何诉讼或程序中受到质疑;对此类诉讼或程序中最终判决的任何上诉,必须在该判决录入之日起30天内完成。

Section § 18096

Explanation
当税务征收员收到图表和评估时,他们必须将其记录在一本专用簿册中,并证明其记录日期。该记录将作为官方评估名册,告知所有人其内容。一旦记录,所列评估即到期,对与这些评估相关的财产产生留置权。这些留置权只能通过支付评估款项来解除,或在因未按时支付而被出售后通过赎回财产来解除。

Section § 18097

Explanation

税务征收员必须通过公告宣布,图表和评估已记录,且所有欠款均应立即支付。这些公告必须在市报上刊登,可以是日报连续五天,也可以是周报刊登两次。付款必须在公告首次发布之日起30天内完成。

如果在此30天期限内未付款,款项将逾期,并且欠款金额将加收5%的罚款。

税务征收员应在记录此类图表和评估后,通过在市内出版发行的日报上连续五天刊登公告,或在市内出版发行的周报上刊登两次公告,通知该图表和评估已在其办公室记录,且其中所有评估款项均应立即到期并支付,并应在首次发布或张贴之日起30天内向其支付该款项,该日期应在通知中注明。通知还应包含以下声明:所有在上述30天期满前未支付的评估款项将逾期,届时,每笔此类评估款项的金额将加收5%。

Section § 180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评估款项支付后,税务征收员必须将其标记为“已支付”并提供收据。如果评估款项在30天后仍未支付,它将变为“拖欠”,并会加收5%的罚款。

任何评估款项支付后,税务征收员应在该评估款项旁标注“已支付”字样,并注明支付日期,且应出具收据。该30天期限届满后,所有届时未支付的评估款项将变为拖欠款,税务征收员应将每笔此类评估款项标注为“拖欠”,并加收其金额的5%。

Section § 180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财产上留置权的优先顺序。如果一项特别评估产生的留置权已经存在,它将优先于当前讨论的新留置权。但在此之后产生的任何新的特别评估留置权,其优先权将低于当前的留置权。此外,如果进行了一项新的或额外的评估,它将被视为一项独立的新评估。

该留置权应次于先前已对同一财产设定的所有已确定的特别评估留置权,但其应优先于此后可能对该财产设定的所有已确定的特别评估留置权。补充评估是一项新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