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照明法征收和收取摊款
Section § 18090
一旦市议会负责一项改善项目,它将征收一项特别税来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这项税款适用于指定区域内的房产,征收起始日期由市议会决定。税款的计算可以覆盖长达一年,或者与特定的财政年度保持一致。市议会必须每年征收这项税款,直到项目费用付清。在每个新的评估期开始之前,市政府官员或委员会必须至少提前60天向市议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
Section § 18091
本节概述了评估区项目报告中必须包含的内容。首先,报告需要估算项目下一年的成本和费用。其次,报告应包含一张图表,显示区内每宗地的边界和尺寸,并为每宗地编号。最后,必须有一份清单,详细说明每处房产将根据其从项目中获得的收益支付多少评估费用。
Section § 18092
Section § 18092.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合同年度结束后剩余资金(盈余)的处理方式。如果一年内启动新项目,盈余将用于抵扣新项目第一期款项的成本。如果盈余来自特定区域,它将只用于减少这些区域的成本。
如果一年内没有启动新项目,或者某些区域未被纳入新项目,剩余资金将归入市政府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18093
Section § 18094
当一个城市决定征收一项特别评估费时,市书记员必须将相关的图表和评估详情发送给税务官或另一位指定的官员。如果该城市通过县级机构来征收税款,那么县税务官将负责处理此事,并承担通常由市税务官履行的所有职责。
Section § 1809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对一项财产评估提出异议,你必须在评估作出后30天内启动你的法律行动。此外,如果你在法庭上败诉并想对该判决提出上诉,你必须在判决录入后30天内提交你的上诉。
Section § 18096
Section § 18097
税务征收员必须通过公告宣布,图表和评估已记录,且所有欠款均应立即支付。这些公告必须在市报上刊登,可以是日报连续五天,也可以是周报刊登两次。付款必须在公告首次发布之日起30天内完成。
如果在此30天期限内未付款,款项将逾期,并且欠款金额将加收5%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