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决议应包含: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663(a) 将要照明的公共道路的说明。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663(b) 将要维护和运行的照明系统的概括性描述。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663(c) 拟为街道照明系统提供的维护和运行费用的一般项目说明,其费用将全部或部分由区域内的土地承担。这些项目可包括电力、燃气、维修、更换以及为妥善维护街道照明系统所需的任何其他项目。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663(d) 区域内系统第一年维护和运行所有其他项目的估计费用说明;此外,每年系统所需的燃气或电力数量的单独估算。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663(e) 将受益于并被评估以支付维护和运行费用的区域边界的概括性描述。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663(f) 维护和运行将为系统提供的时间长度说明,该时间不应超过自区域成立之日起的五年。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663(g) 公众会议和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54954.6节的规定发出。所有对区域内土地有任何权益且可能被评估维护和运行费用的个人,均可在公众会议和公开听证会上发表意见,并且任何此类个人均可通过在听证会规定时间或之前提交给书记员的书面异议来提出其可能有的任何反对意见。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663(h) 如果要征收评估费,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应符合《政府法典》第53753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