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600

Explanation

本法条只是说明,法律的这一部分被称为“1927年市政照明维护区法案”。

本部分可引述为《1927年市政照明维护区法案》。

Section § 18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本部分的规定应作广义和灵活的解释,以确保实现其预期目标。

Section § 186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它为城市中街道照明系统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了一种独立的方法。它确保一旦此程序启动,只有本节中的规则将适用,并且它不会干扰法律的其他部分。

Section § 186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本章中定义的任何术语或规则通常应适用于理解或解释本法律部分,除非有特定原因或上下文要求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18604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城市”一词指任何为管理市政事务而设立并运作的组织。

“城市”包括所有为市政目的设立并存在的法人团体。

Section § 18605

Explanation

“街道照明系统”一词涵盖了街道照明所需的一切。这包括设备、杆、柱、管道、导管、灯具以及用于街道照明的任何其他基本设备。

“街道照明系统”或“系统”包括用于街道照明目的的任何或所有设备、杆、柱、管道、导管、灯具以及其他必要的工程或设备。

Section § 18606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当谈及街灯系统的维护和运营时,它意味着涵盖与维修、更换、燃料、电力以及为确保正常维护和功能所需的一切其他相关成本。

Section § 18607

Explanation
“市议会”一词指的是任何经法律认可为市政府立法机构的官方团体。

Section § 18608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书记员”或“市书记员”的含义,指的是在市议会中负责文书工作或担任文书职务的任何人或官员。

“书记员”或“市书记员”指担任或履行市议会书记员职责的任何人或官员。

Section § 186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公共通道”定义为城市内供公众使用的任何公共道路或路径,例如高速公路、街道和小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