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照明区法》现有区域内过时照明系统的更换
Section § 19165
Section § 19165.1
Section § 19166
如果您想用县政府或公用事业公司拥有的新路灯替换旧路灯,您可以请求地方官员在您所在区域设立一个临时区域。这个区域将允许他们征收一项特别税,以支付拆除旧灯、安装新灯以及临时维护的费用。
您的申请书应包括新灯具的总体规划(附带地图)、拆除和安装灯具的费用估算、预计的每月维护费用,以及临时区域的边界。
设立临时区域的这项提议,需遵循与设立新区域类似的特定法律程序。
Section § 19167
Section § 19168
本节解释了处理在区域内设立分区请愿的流程,重点是财产所有人签名的要求。
要继续进行,请愿书必须有代表该区域内至少60%财产评估价值的财产所有人的签名。如果符合此标准,监事会将确定听证日期,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请愿通知。如果没有报纸可用,通知将在听证会前三周张贴在三个显眼的地方。
如果请愿书缺少必要的签名,它将被驳回,但之后可以提交新的请愿书。此流程在公路照明区内设立临时分区时尤为重要。
Section § 19170
Section § 19171
Section § 19172
本节规定,第19036条和第19037条中描述的规则和程序也应适用于本章规定的案件。
Section § 19173
本法律要求,任何关于特定区域边界及其存续期限的信息,都必须按照《政府法典》另一章节中概述的具体指导方针正式提交。
Section § 19174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在特定区域内迅速用现代系统替换过时系统。他们可以立即拆除旧系统并安装新系统。为了支付费用,他们可以按照原始计划中定义的该特定区域的存续期,将费用分摊为等额付款。
Section § 19175
Section § 19176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当县监事会首次为一个特定区域(称为“区域”)征收特别税或评估费时,他们必须征收足够的资金,以偿还县政府已转移给该区域的任何款项。这笔偿还应在首次征税时进行。在随后的几年里,只要临时区域仍然存在,他们应继续筹集资金,以支付更新或更换过时系统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这些特别税或评估费是该区域可能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之外的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