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区域的任何部分因设市、并入或其他原因被纳入城市范围,该部分可从该区域撤出。该撤出应在向州平衡委员会、区域管理机构和县估税官提交市立法机构决议副本后生效,该决议应描述所纳入的部分并宣布该部分已撤出。区域任何领土撤出后,为该区域购置的所有财产以及撤出日期的所有无负担资金,包括在该区域撤出后,该区域在任何年份对从该区域撤出的财产征收和收取的所有税款,应根据如此撤出的领土和剩余部分的房地产评估价值比例,在城市和剩余区域之间进行划分。就本条而言,无负担资金是指属于或应付给该区域的资金总额、未收税款和其他未收账款,且该金额超过足以支付该区域所有索赔和账款的数额。
公路照明区法杂项规定
Section § 19290
当一个区域的一部分通过设市或并入成为城市的一部分时,该区域可以从原区域中撤出。这种撤出在城市向州平衡委员会、区域管理机构和县估税官提交一份决议后生效,该决议会说明哪个区域正在被撤出。一旦撤出,该区域的任何财产和可用资金必须在城市和区域的剩余部分之间进行划分。这种划分是根据撤出土地与区域内剩余土地的价值比例进行的。无负担资金是指扣除区域债务后剩余的全部资金、税款和账款。
并入 设市 区域撤出
Section § 19291
这项法律规定了对于一个不再作为照明区存在的区域,从税收或其他来源收取的资金如何处理。如果该区域的一部分在1927年7月29日之前被分离出去,且其余部分已被解散,那么之后收取的资金应支付给包含被分离部分的城市。剩余的资金应划入该已解散区域所在地的道路区的道路基金。
如果任何区域所包含的部分领土在1927年7月29日之前已通过兼并或设立程序从中分离,且该区域中未被兼并或设立的剩余领土部分已被解散,而非继续作为照明区存在,此后,因追缴欠税或其他原因,款项被缴入该区域的基金,则随后基金增值中的该部分,按照该兼并或设立时法律的规定,应支付给包含该区域分离部分的城市。该款项的剩余部分应支付给该区域中未被兼并或设立的剩余部分所在的道路区的道路基金。
分离领土 兼并 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