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ifornia 街道和高速公路
总则
本节将“书记员”或“县书记员”定义为任何担任县监事会书记员职务的个人或官员。
本法律定义了街道照明系统语境下的“服务”。它指的是提供电力、燃气或任何能源等,以供街道照明使用。
本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公共公路”或“公路”。它指的是任何奉献给公众或普遍供公众通行的道路或通道。这包括从街道、小巷到车道、林荫道的一切,无论它们是由公共部门维护,还是私人所有但向公众开放通行,且位于特定区域边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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