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的正式名称是《公路照明区法案》。

Section § 1900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解释其条款时,应侧重于实现法律的意图和目标,而不是严格拘泥于字面措辞。

Section § 19002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一种进行特定改进的特殊程序,并且需要注意的是,此程序独立于法典中的任何其他规则。一旦启动,该程序仅应遵循本部分的规则。

Section § 19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本章中定义的任何术语或规则通常应适用于理解或解释本法律部分,除非有特定原因或上下文要求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19004

Explanation
本法将“街道照明系统”定义为任何通过路灯提供照明的装置。这些路灯可以安装在杆上或悬挂起来,并可以使用燃气、电力或其他实用的照明方式运行。

Section § 19005

Explanation

本节将“书记员”或“县书记员”定义为任何担任县监事会书记员职务的个人或官员。

“书记员”或“县书记员”指任何担任或履行县监事会书记员职责的个人或官员。

Section § 19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街道照明系统语境下的“服务”。它指的是提供电力、燃气或任何能源等,以供街道照明使用。

“服务”及其任何变体,指并包括向任何街道照明系统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电流或能源、燃气或其他照明剂。

Section § 19007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管理机构”是指县监事会,它担任照明区的管理机关,除非有明确的不同语境。

Section § 19008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公共公路”或“公路”。它指的是任何奉献给公众或普遍供公众通行的道路或通道。这包括从街道、小巷到车道、林荫道的一切,无论它们是由公共部门维护,还是私人所有但向公众开放通行,且位于特定区域边界内。

“公共公路”或“公路”包括任何公路、县级公路、州级公路、公共街道、大道、小巷、公园、林荫道、车道或公共场所,在任何县、或非建制镇或村庄中,凡是奉献给公众并普遍供公众通行的,或属于私人所有、向公众开放通行、且位于根据本部分设立的区域边界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