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2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启动解散一个地区的过程。如果至少有50名业主和居民签署请愿书并提交给监事会,监事会必须在30天内命令举行一次选举,以决定该地区的解散。这次选举将像其他地区选举一样举行。

地区解散程序可通过向监事会提交一份由该地区50名或以上业主和居民签署的请愿书而启动,该请愿书请求解散该地区。监事会应在收到请愿书后30天内,通过决议,命令在该地区举行一次选举,以决定解散问题。该选举的召集和举行方式应与该地区其他选举相同。

Section § 19251

Explanation
如果在关于是否解散一个区的选举中,超过半数的选票支持解散,那么该区将被解散。

Section § 19252

Explanation

当一个照明区解散时,它拥有的任何财产将归属于一个在其边界内包含该区域大部分的城市。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城市,那么该县的监事会将持有该财产,直到一个城市成立。

在区域解散时,其可能已获得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当时其边界内包含该照明区域相当一部分领土的任何城市。如果没有这样的城市,则该财产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该区域所在县的监事会,直至此类城市成立。

Section § 192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个区投票决定解散,但仍有欠款,那么该区将被解散,但处理税款或评估费以偿还债务的职能除外。在所有债务偿清之前,当地市的立法机构,或者如果没有市,则由县的监事会接管。他们负责安排税款和其他必要行动来清偿债务。

如果在投票决定解散区时,该区有任何未偿债务,则解散投票应解散该区的所有目的,但征收和收取税款或评估费(视情况而定)以支付该未偿债务除外。从该区如此解散之时起,直至债务完全付清,有权获得第 (19252) 条规定之区财产的市的立法机构,或者,如果没有此类市,则该区所在县的县监事会,应为该区的当然管理机构。该机构应征收此类税款或评估费,并执行为支付该区未偿债务可能必要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