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应确定听取各区合并事宜的时间和地点,并应指示其书记员在董事会拟合并的各区内发行的一份或多份报纸上,每周一次,连续两周发布公告,且该报纸应是董事会认为最有可能通知到各区居民的。
公路照明区法合并
Section § 19320
这项法律规定,在一个县设立两个或更多照明区之后的任何时候,该县的监事会可以决定合并其中任何区,只要这些区拥有类似的照明系统,即使它们彼此不相邻。
照明区合并 县监事会 类似照明系统
Section § 19321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决定何时何地举行听证会,讨论两个或更多区域的合并事宜。董事会还必须指示其书记员,在涉及的每个区域内发行的报纸上,每周一次,连续两周公布此听证会。此公告旨在告知居住在这些区域的居民有关拟议的合并。
区域合并 听证会 公告
Section § 19322
本节要求发布一份关于两个公路照明区拟议合并的通知。该通知必须有一个特定的标题,其中包含拟合并区的名称,并且还必须说明何时何地将举行关于此次合并的听证会。
公路照明区 合并通知 区名称
Section § 19324
本节规定,如果就合并事宜举行预定听证会,委员会必须在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听证会改期后的新时间,听取任何反对者的意见。
在确定的听证时间和地点,或在听证会可能延期的任何时间,委员会应听取任何反对合并的人的意见。
听证异议 合并异议 委员会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