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70(a) 地方当局就其各自管辖下的公路而言,可以设置和维护,或促使设置和维护礼节性标志,以表彰“领养河道计划”的赞助商。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70(b) 礼节性标志应当符合现行法规条款以及部门关于标志的规章制度。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70(c) 礼节性标志只能在经该地方当局管理机构多数成员通过的授权决议批准后,设置在该地方当局的公路上。授权设置礼节性标志的决议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70(c)(1) 关于礼节性标志将设置在地方当局地理边界内的何处(包括任何街道、自行车道或人行道)的总体计划。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70(c)(2) 一项认定,即计划设置礼节性标志不会损害该地区的自然环境。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70(d) 礼节性标志顶部应包含标题“Adopt-A-Riverway”,并在“Adopt-A-Riverway”标题下方包含赞助个人或实体的名称或标志。标志应由赞助商自费提供。标题和标志的字体都应足够大,以便于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