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89.1(a) 部门可以建立一个流程,用于识别和推广符合特定标准的具有国家、州或区域重要性的自行车路线。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89.1(b) 在指定路线时,部门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89.1(b)(1) 历史路线。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89.1(b)(2) 既定的训练路线或其他指定路线,包括环加州自行车赛的赛段。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89.1(b)(3) 具有独特风景重要性的路线。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89.1(c) 在识别具有国家、州或区域重要性的自行车路线时,部门可以与加州旅游和观光委员会、公园和娱乐部、运营和维护供公众使用的道路的联邦机构、全州性贸易组织(包括加州商会和加州自行车联盟)、地方旅游实体、商会以及地方自行车组织合作。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89.1(d) 部门可以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协助实施本节规定。部门可以建立一个流程,通过该流程,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地方自行车组织、私人实体或地方或州政府实体)可以提名一条路线,以纳入具有国家、州或区域重要性的自行车路线系统。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89.1(e) 部门可以制定针对具有国家、州或区域重要性的自行车路线的标志设计、放置和安装标准。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89.1(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市或县根据本条参与建立具有重要意义的地方路线应是自愿的,类似于州风景公路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