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加州交通委员会
Section § 70
本法规定,加州公路委员会已被废止,其所有职责和责任已移交给加州交通委员会。任何法律中先前提及加州公路委员会的地方,现在均指加州交通委员会。
加州交通委员会现在控制着所有先前由加州公路委员会管理的资产、财产、合同和财务账户。
Section § 70.2
这部分法律规定,立法机关的政策是确保在建设和升级州公路系统方面有积极主动的规划和稳定的财务管理。重点在于做好准备,并持续一致地管理州公路账户的支出。负责的委员会应尽可能遵守这项政策。
Section § 71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认为有利于州的情况下,改变州公路的位置。
Section § 7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旧金山480号公路(内河码头高速公路)的计划,前提是联邦紧急救援资金可用。首先,州政府必须迅速拆除受损的高速公路结构。州政府将保留新建匝道所需的土地部分,其余部分将移交给市政府。州政府和市政府将共同商定新的匝道和街道,以确保驾车者仍能像使用480号公路一样轻松通行该区域。
旧金山市必须利用这些土地或出售土地所得的收益来建造这些匝道和街道。在接收土地后,市政府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州和联邦资金的支出不得超过如果480号公路作为高速公路保留并进行修复所需的金额。最后,本计划不阻止根据相关法律开展的其他项目。
Section § 72.1
本节概述了旧金山中央高速公路的替换计划,该高速公路在1989年洛马普列塔地震中受损。这项替换计划被称为“中央高速公路替代项目”,包括拆除受损的高速公路,在米慎街和市场街之间新建一段高速公路并增加匝道,以及将奥克塔维亚街改造为地面林荫大道。
法律承认市选民选择中央高速公路替代项目,并指出这些项目符合法定豁免条件,但在制定具体财产使用计划时,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环境审查。如果选民未批准拟议的替代方案,市必须将出售多余财产所得的资金用于完成其在项目中的份额,此后则用于交通目的。
本节还根据项目批准情况,明确了101号公路的哪些路段不属于州高速公路,并要求及时将相关财产移交给市。
Section § 73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政府将州公路所有权移交给地方县市的程序。这种情况发生在公路被从州公路系统移除,或被新路线取代时。移交在公路移除后的下一个年度开始时生效,并且必须得到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同意。地方政府必须通过协议或决议表示同意。州政府在移交前必须将公路维护在良好状态,但不需要进行拓宽或重建。在任何移交前,需要有90天的通知期,在此期间,如果地方政府认为公路不再需要或状况不佳,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提出异议,在最终确定移交前将举行公开听证会。一旦移交,该公路就成为地方道路。
Section § 73.01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将停车换乘停车场的所有权转让给地方交通机构,例如县交通委员会或交通运输区。这只有在签订的协议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接收的地方机构必须至少维持与之前相同数量的停车位。一旦协议被记录并提交给县政府备案,转让即正式生效。
Section § 73.1
Section § 73.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委员会认为将224号州道从里程桩0.0到里程桩1.7的特定路段的控制权(法律上称为“放弃”)移交给某个城市对州有利,那么委员会就可以这样做。前提是该城市必须同意接管这段公路。一旦委员会批准了所有必要的条款和条件,这项移交就会在批准后的第二天正式生效。
Section § 73.4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某些对社区造成障碍的州高速公路部分(例如高速公路或将社区分隔开的道路)在阻碍连通性或经济增长的情况下,移交给当地市或县管理。如果高速公路阻碍了步行或骑行,限制了通往目的地的通道,或影响了当地经济发展,则可以适用此规定。
这种移交(或称“放弃”)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高速公路部分位于市或县的管辖范围内,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移交的目的是为了恢复性正义,例如交通导向型开发或建设经济适用房。障碍必须进行改造以改善连通性,可能通过替换为新的道路结构或加盖盖板来实现。
腾出的土地的重新开发应优先考虑惠及受原有高速公路影响或先前因此而搬迁的社区。此项变更必须符合联邦法律,且不得要求偿还联邦资金。对弱势社区的影响必须是重大的,并需满足特定标准,包括原有建设对影响缺乏合法理由。一旦移交,该高速公路路段将不再是州高速公路。
Section § 73.5
Section § 74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个市或县对部门根据特定条款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决定作出后30天内向委员会申请听证。委员会必须尽快举行听证会,并通知该市或县。听证会后,委员会将决定是否批准或驳回该申请,且此决定是最终的。
Section § 74.5
Section § 75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对州立公路做出决定的权力。他们可以选择公路的位置,决定如何花费资金来建设和维护公路,并进行勘测以确定某些道路是否应纳入州立公路系统。
Section § 75.9
Section § 76
Section § 77.5
Section § 79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委员会被赋予了某些权力,但加州立法机关在开会期间仍然可以行使这些相同的权力。赋予委员会的权力并非排他性的,这意味着立法机关也保留了对这些事项采取行动的权利。
Section § 81
Section § 82
Section § 84
在海洋区域(可能被用作小型船只港口)附近开始修建州立公路或桥梁等结构之前,相关部门必须首先将他们的计划提交给船只和水道部。
他们需要考虑任何关于其施工计划如何与小型船只港口计划协同工作的反馈或建议。
Section § 84.5
在规划和设计涉及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新桥梁的州公路项目时,官员必须探讨并报告是否有可能为娱乐用途提供通往河流的公共通道。这意味着他们需要考虑人们是否可以方便安全地到达河流进行划船或钓鱼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