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述的公路是州立公路。
州公路系统总则
Section § 231
本节定义了州公路背景下的“路线”一词。它明确指出,“路线”是指由委员会指定的州公路路线,这些路线的完整描述可在本章第3条中找到。
本章所称“路线”,系指州公路路线,其路线编号由委员会赋予州公路路线或其部分。每条完整路线均在本章第3条中描述。
州公路 路线定义 路线编号
Section § 23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用于公路的土地或财产权益,无论此前或此后被指定为州公路的,均归加利福尼亚州人民所有。这意味着公众或任何政府机构为公路使用而取得此类财产时,均以加利福尼亚州居民的名义持有。
由公众或任何政府机构取得的、用于任何公路路权(无论此前或此后被指定为州公路)的任何不动产或其权益的所有权,均归属于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名下。
不动产 路权 州公路
Section § 23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交通部提供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州公路项目的历史信息,并于2025年1月1日前在线公布。这些信息将包括新增车道里程的数量和类型、已完成的改进、项目描述、已放弃或转换的里程、搬迁的房产,以及新增的自行车道和人行道里程。
此外,关于即将开展的项目的D数据也必须在同一日期前在线发布,详细说明每个项目的位置、状态、目的和初始文件。所有信息必须在2025年4月1日前提交给交通委员会。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5(a)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准备并提供关于州公路系统项目的历史数据和信息,涵盖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含)期间州公路系统上的项目,按财政年度划分。部门应不迟于2025年1月1日提供这些数据和信息。部门应与委员会协商,制定数据和信息的格式。历史数据和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5(a)(1) 州公路系统中的总车道里程数。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5(a)(2) 州公路系统新增的总车道里程数。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5(a)(3) 州公路系统新增车道里程中,按类型划分的里程数细目,包括但不限于通用车道、辅助车道、管理车道(包括高乘载车道)和互通立交,以及互通立交改进的信息。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5(a)(4) 每个为州公路系统增加车道里程的项目的项目描述。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5(a)(5) 州公路系统中被放弃的里程数。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5(a)(6) 州公路系统中从通用车道转换为管理车道(包括高乘载车道),以及从高乘载车道转换为高乘载收费车道或其他类型车道的里程数。
(7)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5(a)(7) 因州公路系统新增车道里程征用路权而搬迁的住宅和商业机构数量。
(8)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5(a)(8) 州公路上新增的自行车道里程数,按I类、II类、III类和IV类细分。
(9)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5(a)(9) 州公路上新增的人行道里程数,以及为改善无障碍性和行人安全而重建的现有的人行道数量。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5(b) 部门应不迟于2025年1月1日,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准备并提供关于州公路系统上计划中、待定项目的数据和信息。部门应与委员会协商,制定数据和信息的格式。数据和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5(b)(1) 每个项目的描述,包括位置。位置信息应使公众清楚了解项目正在何处进行,并可在可用范围内包括具体的公路路线、项目边界和地理定位数据。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5(b)(2) 每个项目启动文件完成的日期。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5(b)(3) 每个项目的状态,包括当前开发阶段,指定为环境、设计、路权或施工。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5(b)(4) 每个项目的主要目的和需求的确定(如果可用)。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5(c) 部门应在2025年4月1日或之前,在一次定期举行的委员会会议上,向委员会提交根据(a)和(b)款要求的数据和信息。
州公路项目 历史数据 在线可用性
Section § 236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州高速公路系统的部门,从2026年1月1日开始,每年发布关于高速公路项目的详细报告,涵盖上一财政年度。第一批数据应包括2023-24财政年度。这些数据应包括温室气体排放变化、车辆行驶里程影响、项目缓解措施以及与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的新连接等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在每年4月1日前提交给委员会。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6(a)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6(a)(1) 部门应每年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准备并提供关于州高速公路系统项目的数据和信息,涵盖上一财政年度。部门应不迟于2026年1月1日以及此后每年的1月1日提供这些数据和信息。部门应与委员会协商,制定数据和信息的格式。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6(a)(2) 对于根据第 (1) 款要求不迟于2026年1月1日提供的数据和信息,部门还应包括关于涵盖2023-24财政年度的州高速公路系统项目的数据和信息。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6(b) 这些数据和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6(b)(1) 第235条 (a) 款第 (1) 至 (9) 项(含)所述的所有数据和信息。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6(b)(2) 如果有,量化与州高速公路系统新增车道里程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或减少。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6(b)(3) 量化与州高速公路系统新增车道里程相关的州高速公路系统车辆行驶里程的增加或减少。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6(b)(4) 量化作为导致州高速公路系统新增车道里程的项目的一部分,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099条要求的缓解措施。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6(b)(5) 与地方拥有的自行车道和人行道设施建立连接的数量。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36(c) 部门应在每年4月1日或之前,在定期举行的委员会会议上向委员会提交本节要求的数据和信息。
州高速公路项目 年度报告 温室气体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