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的养护与保护废料场、废金属加工设施和汽车拆解设施的管制
Section § 745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出于多重原因管理主要公路附近的废品场。首先,它通过防止司机被废品场分散注意力来提高行车安全。其次,它旨在保护这些区域的风景美观和休闲价值。该法律也符合联邦对废品场进行管制的规定。此外,尽管该法律承认回收的重要性,但如果必要,它允许州政府以经济高效的方式将可见的废弃物转移到回收中心。
Section § 746
本节解释了与废品及处理废品的场所相关的术语。“废品”包括旧铜、电池、机动车辆等旧材料和废弃物品。“汽车坟场”是指储存或销售拆解或损坏汽车的业务。“废品场”是一个更广泛的术语,指处理废品的场所,包括汽车回收场和垃圾填埋场,但不包括公路沿线的垃圾。“废金属加工设施”是指为钢铁厂处理废金属的业务。“汽车拆解设施”是指拆解注册车辆以获取零部件的业务。“特殊情况”包括1966年后发生的导致废品场可见或改变公路或分区状态的变化。“可见”是指驾驶员在公路上无需辅助即可看到。“州际公路”和“主干道”分别指国家和主要公路系统的一部分。“回收”是指购买废品进行再利用,或支付费用将其转移至他处再利用。
Section § 746.1
这项法律从两个方面定义了“不符合规定的废品站”。首先,它指的是在1966年10月6日之前合法运营,但现在不符合当前法规的废品站。其次,它指的是曾经合法,但后来因为法律中提到的特定情况而不再符合当前法律要求的废品站。
Section § 746.2
这项法律规定,不符合当前分区规定的废品站,只要它们不扩建、不扩大规模或不改变用途,并且合法地进行维护,就可以继续经营。但是,如果一个废品站搬到不同的地点,它就会失去其不合规的地位,并且必须遵守新地点的规定。
Section § 746.3
在加州,非法垃圾场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违反本条规定,且不符合第746.1条中“不合规垃圾场”定义的;二是因其遮挡物维护不善或垃圾堆放不当而从公路上可见的;此外,如果垃圾场的运营因第746条(f)款未涵盖的原因而违反本条规定,也被视为非法。
Section § 747
Section § 747.1
Section § 748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联邦资金到位,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废品站都必须从州际公路或主要公路上隐藏起来,使其不可见。这可以通过使用自然遮挡物、回收材料或搬迁废品站来实现。如果废品站位于公路1,000英尺范围内且从公路上可见,交通部可以利用路权或附近区域进行遮挡,或者补偿业主在其物业上安装遮挡物。
Section § 749
Section § 75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联邦法律要求各州为搬迁或清除废品场支付公平补偿,则部门必须根据本条规定,向那些不符合规定且必须搬迁、移除或处置的废品场所有者支付费用。
Section § 753
Section § 754
本法律规定,任何违反本节规定设立或运营的废品收购站,均被视为公共滋扰。政府雇员或机构有权移除或处理此类废品收购站。
Section § 755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向非法垃圾场的所有者发出30天书面通知后,对其进行遮蔽、搬迁或清除。如果所有者不遵守规定,局长可以进入该物业处理问题。
通知发出后,垃圾场所有者需承担解决问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在30天通知期过后,垃圾场每非法存在一天,需支付100美元的每日罚款。
Section § 75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非法的废料场都被视为公共滋扰。如果有人,无论是作为主要负责人、代表还是员工,违反了与这项法律或其相关规定,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