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养护与保护许可规定
Section § 670
本节允许加州交通部为在州立公路上进行的特定活动签发许可。这些活动包括开挖或挖掘、设置或更改侵占物、展示广告牌、修改树木或植物等景观,以及有偿安装或拆卸防滑链。未经许可的广告牌可由部门立即移除。如果树木或植物修改项目的成本超过500美元,则需要获得市或县的同意。未经许可进行任何这些行为均属轻罪。
Section § 670.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交通局(Caltrans)向州公路附近的业主或开发商颁发许可证,以便他们可以进行必要的改进,以改善当地交通通行。这些升级必须是房地产开发的一部分或其必要条件,并获得加州交通局的接受。
只有当工程遵循部门批准的计划和规范时,才会颁发许可证,并且加州交通局可以检查并证明工程已正确完成。根据这些许可证进行的道路或桥梁改进等项目被归类为公共工程,私人或公用事业侵占除外。
Section § 670.5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在州高速公路旁的人行道上展示美国国旗和加州州旗,只要安装不违反任何具体规定。市或县也可以在被称为“门户纪念碑”的结构上悬挂这些旗帜,这些结构会显示市或县的名称;但是,这些旗帜必须由市或县维护。
“门户纪念碑”指的是在州管辖范围内,显示市或县名称的独立结构或标志。
Section § 671.1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制定并收取发放某些许可证的费用,但不能向公共公司收费。这些费用仅用于弥补管理这些许可证流程的成本,而不是为了盈利。从这些费用中获得的任何资金都将存入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
Section § 671.5
这项法律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侵占许可的流程,指出部门有60天时间来批准或拒绝一份完整的申请。如果在此期限内未作出回应,则该许可被视为已获批准。对于宽带设施的许可,适用特殊规定,包括更快的审查时间表以及认定申请完整或不完整的标准。法律要求在拒绝申请时提供详细反馈,并提供了上诉决定的途径。申请人和部门可以同意延长时限。到2027年,部门必须建立一个精简的流程,用于审查与完整街道(如自行车和行人设施)相关的许可,并每年报告申请和已签发许可的情况。
Section § 67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获得在公路上施工的许可证,你可能需要承担将公路恢复到原有状态的所有费用。规定还可以明确施工的方式和地点,以确保公路得到保护。
Section § 673
本节规定了与公路侵占物相关的许可证条件。如果公路改进需要移动或移除侵占物,第678条下的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收到部门书面通知后自费进行。通知将详细说明迁移地点或移除要求,并给出开始工作的合理时间。
对于其他许可证,除了第678条和第680条下的许可证,部门可以提前五天通知撤销许可证,并且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按规定移除或移动侵占物。除非许可证另有规定,否则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如果侵占物涉及由公共机构维护的公共大众运输导轨,部门可以免除被许可人的费用要求。
Section § 674
本节解释说,部门可以选择监督根据许可证进行的工作,但没有义务这样做。如果部门决定进行监督,获得许可证的人除了其他许可证费用之外,还必须支付该监督的费用。然而,公共法人则无需支付此项监督费用。
Section § 675
Section § 676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将该城市内州立公路的某些职责和权力(批准权除外)交给该城市,并且部门可以随时收回这些职责。
Section § 677
在签发许可证之前,部门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保证金——这是一种支付给加州人民的保险或担保。这份保证金是为了确保许可证持有者会遵守本条中规定的规则。保证金的金额由部门决定。
Section § 678
本法律条款规定,县、市或其他公共机构等政府实体在公共高速公路上施工时,通常无需提供保证金。它们申请此类工程的许可也不得被拒绝。这些实体有权获得许可,但必须遵守部门设定的规则和条件。
然而,如果这些实体此前曾违反许可的规则或条件,它们可能需要为新项目支付最高达2万美元的保证金。
Section § 679
Section § 680
当县或市在已是或将成为州公路的公共道路上授予特许经营权时,州政府可以强制执行特许经营权中关于道路维修的义务。州政府还可以要求将任何结构,如电线杆或管道,由所有者承担费用迁移到新位置,以确保公共安全或改善道路。但是,临时事务不需要进行迁移。州政府将指定一个合理的期限来开始迁移,所有者必须在该期限内勤勉地开始并完成迁移。如果所有者不遵守,州政府可以不经进一步通知,将这些结构视为未经授权的侵占物。
Section § 680.5
Section § 681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县或市授予在公共公路上使用的特许权,而该公路后来成为州公路,则地方政府保留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收取通行费和其他费用,但根据另一项法律转让给州的特定权利除外。
Section § 68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市和县可以授予许可,即特许权,允许在其辖区内使用州立公路。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允许企业或其他实体在这些公路上进行建设或运营等活动,就像他们在市街道或县道路上可以做的那样。但是,他们必须遵守第 682 条至第 695 条中规定的某些规则和限制。
Section § 682.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交通部向市、县或社区非营利组织发放许可证,允许它们在特殊活动中使用公路。这些许可证会附带条件,以确保活动期间交通安全有序。同一活动和同一地点每年最多可获得四份许可证。非营利组织在获得交通部许可证之前,需要先获得活动举办地所在市或县的批准。
此外,交通部以及市或县对活动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情不承担责任;申请人必须同意保护政府免受任何法律索赔。“社区非营利公司”指的是根据特定法律成立的本地非营利组织,而“确认书”则是指市或县对需要公路许可证的活动所给予的许可。
Section § 682.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在州公路上举办的活动向按性别划分的参赛者提供奖品补偿,那么在每个竞赛级别上,每个性别的奖品必须是相同的。如果不符合这项条件,负责部门将不会为该活动发放许可。
Section § 683
Section § 684
Section § 68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企业获得许可(特许经营权)使用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那么在使用交叉路口时,他们不需要州政府部门的批准。他们可以在没有额外许可的情况下跨越交叉路口运营。然而,如果州高速公路与城市或县级街道之间存在高差或坡度分离,该特许经营权只能在城市或县级道路上使用,而不能在州高速公路上使用。
Section § 686
Section § 687
根据这项加州法律,可以单独针对州立公路的某些路段授予特许经营权,也可以同时针对州立公路以及城市或县级道路授予特许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