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交通部为在州立公路上进行的特定活动签发许可。这些活动包括开挖或挖掘、设置或更改侵占物、展示广告牌、修改树木或植物等景观,以及有偿安装或拆卸防滑链。未经许可的广告牌可由部门立即移除。如果树木或植物修改项目的成本超过500美元,则需要获得市或县的同意。未经许可进行任何这些行为均属轻罪。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0(a) 部门可根据本章规定签发书面许可,授权持证人进行以下任何行为: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0(a)(1) 为任何目的在任何州立公路上进行开挖或挖掘。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0(a)(2) 设置、更改或更新侵占物。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0(a)(3) 在任何州立公路内、下或上方放置或展示任何广告牌或装置。任何违反本节规定放置或展示的广告牌或装置均为公共滋扰,部门可立即将其移除。本节不禁止以法律要求或任何法院命令的方式张贴任何通知。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0(a)(4) 种植、移除、修剪、砍伐、损害或毁坏任何生长在任何州立公路内的树木、灌木、植物或花卉。但是,部门不得为改善或增强从公路观看广告牌或装置或任何商业活动的视野而签发许可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来完成任何树木的毁坏、移除或截顶,除非该树木已死亡或患病,除非对于任何成本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项目,持证人已获得树木所在市或县的同意。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部门修改或拒绝任何持证人请求的权力。如果市或县在30天内未对根据本款提出的许可请求作出回应,则该市或县被视为已同意该项目。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0(a)(5) 在许可指定的州立公路地点,为机动车辆有偿安装或拆卸防滑链,并遵守部门认为必要的与交通安全和有序运行相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部门可签发其认为必要或足够的防滑链安装或拆卸许可,以满足对这些服务的需求,同时最大限度地便利和保障交通安全。部门在签发任何防滑链安装或拆卸许可时,对持证人提供这些服务的能力或可靠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0(b) 任何未经许可而进行本节规定行为的人,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6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交通局(Caltrans)向州公路附近的业主或开发商颁发许可证,以便他们可以进行必要的改进,以改善当地交通通行。这些升级必须是房地产开发的一部分或其必要条件,并获得加州交通局的接受。

只有当工程遵循部门批准的计划和规范时,才会颁发许可证,并且加州交通局可以检查并证明工程已正确完成。根据这些许可证进行的道路或桥梁改进等项目被归类为公共工程,私人或公用事业侵占除外。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0.1(a) 部门可以向毗邻或靠近州公路的财产所有者或开发商颁发许可证,允许其建造、改造、修理或改善公路的任何部分,以改善当地交通通行,前提是对公路的改进是财产开发的一部分或作为其条件,并且这些改进被部门接受。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0.1(b) 许可证只能在公路路权范围内的工程按照部门批准的计划和规范进行,并且部门保留检查和接受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计划和规范的权利的情况下颁发。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0.1(c) 根据本节颁发的许可证进行的、旨在纳入州公路系统的所有道路、桥梁、街道照明或信号安装工程,但专门为允许私人侵占州公路或为州公路内的公用事业或排水侵占而进行的工程除外,均属于《劳动法》第2部第7部分(自第1720条起)所指的公共工程。

Section § 6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在州高速公路旁的人行道上展示美国国旗和加州州旗,只要安装不违反任何具体规定。市或县也可以在被称为“门户纪念碑”的结构上悬挂这些旗帜,这些结构会显示市或县的名称;但是,这些旗帜必须由市或县维护。

“门户纪念碑”指的是在州管辖范围内,显示市或县名称的独立结构或标志。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0.5(a) 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和加利福尼亚州州旗可以在位于城市内或毗邻城市内州高速公路的人行道上展示,如果旗杆架的类型及其安装和维护方式不违反部门规定。
(b)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0.5(b)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0.5(b)(1) 市或县可以展示美利坚合众国国旗或加利福尼亚州州旗,或两者兼有,作为门户纪念碑的一部分,如果旗帜由市或县维护。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0.5(b)(2) 在本款中,“门户纪念碑”指在州通行权范围内建造的任何独立结构或标志,或非整体或非必需的高速公路设施,用于传达市或县的名称。

Section § 671

Explanation
如果你根据本章规定签发的书面许可证采取任何行动,你必须同时遵守本章的规定以及该许可证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6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制定并收取发放某些许可证的费用,但不能向公共公司收费。这些费用仅用于弥补管理这些许可证流程的成本,而不是为了盈利。从这些费用中获得的任何资金都将存入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

部门可以制定收费标准,并根据本章规定对许可证的发放收取费用,但部门不得向任何公共公司收取此类费用。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所产生的预计总收入不得超过部门管理本章规定所产生的预计总成本,其中不包括根据法规或规章免除缴费的许可证发放成本。根据本条收取的资金应存入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

Section § 6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侵占许可的流程,指出部门有60天时间来批准或拒绝一份完整的申请。如果在此期限内未作出回应,则该许可被视为已获批准。对于宽带设施的许可,适用特殊规定,包括更快的审查时间表以及认定申请完整或不完整的标准。法律要求在拒绝申请时提供详细反馈,并提供了上诉决定的途径。申请人和部门可以同意延长时限。到2027年,部门必须建立一个精简的流程,用于审查与完整街道(如自行车和行人设施)相关的许可,并每年报告申请和已签发许可的情况。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1.5(a) 部门应在收到其认定的完整申请后60天内,批准或拒绝申请人提出的侵占许可申请。侵占许可申请在符合所有其他法定要求(包括《加利福尼亚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时视为完整。部门未在该60天期限内通知申请人许可被拒绝的,应视为许可已获批准。此后,在通知部门后,申请人可按照其许可申请行事,如同许可已获批准一样。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1.5(b) 以下各项适用于部门审查宽带设施侵占许可申请: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1.5(b)(1) 部门应书面明确所有许可申请标准。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部门审查宽带设施许可申请的流程精简、可预测且迅速,以实现宽带设施在公路上的快速部署。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1.5(b)(2) 在提交宽带设施侵占许可申请后30天内,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该许可申请是否被视为完整。如果部门未在该30天期限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不完整,则未通知应视为认定许可申请完整。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1.5(b)(3) 如果部门认为许可申请不完整,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1.5(b)(3)(A) 在通知申请人申请不完整时,向申请人提供详细解释,说明申请不完整的原因,并提及申请不符合的具体申请标准。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1.5(b)(3)(B) 明确完成申请所需的所有补充信息。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1.5(b)(3)(C) 在申请人要求召开会议后,及时且不迟于14天内与申请人会面,讨论完成申请所需的任何未决补充信息。部门无需与申请人进行超过三次单独会议,且每次许可申请的会议时间无需超过四小时。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1.5(b)(3)(D) 向申请人提供不少于30天的时间,以重新提交包含部门在通知中指明的补充信息的申请。申请人在此期间未能提供补充信息的,应视为撤回申请。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1.5(b)(4) 在收到申请人根据第 (3) 款提供的补充信息后30天内,部门应批准或拒绝该申请。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1.5(c) 如果部门拒绝侵占许可申请,部门应在通知申请人拒绝时,向申请人提供拒绝理由的详细解释。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1.5(d) 部门应制定法规,规定申请人就部门拒绝申请向主任提出上诉以获得最终决定的程序。上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主任。主任应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诉后60个日历日内作出最终书面决定。采纳的法规应要求上诉人向部门支付不超过部门进行上诉所估计行政成本50%的费用。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1.5(e) 本节不排除申请人与部门双方同意延长本节规定的任何时限。
(f)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1.5(f)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1.5(f)(1) 部门应在2027年1月1日或之前,制定并采纳一套针对由地方管辖区或交通机构资助的完整街道设施(包括行人、自行车和公共交通优先设施)的项目接收、项目评估和侵占许可审查流程。部门应设计此流程,以使其能够遵守 (a) 款的规定。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1.5(f)(2) 部门应每年向委员会报告根据第 (1) 款采纳的流程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1.5(f)(2)(A) 提交的完整申请数量。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1.5(f)(2)(B) 签发的侵占许可数量。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1.5(f)(2)(C) 处理每份申请所需的天数。

Section § 6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获得在公路上施工的许可证,你可能需要承担将公路恢复到原有状态的所有费用。规定还可以明确施工的方式和地点,以确保公路得到保护。

根据本章规定签发的任何许可证可以规定,被许可人将承担将公路恢复至原有良好状态的全部费用,并可以规定部门认为对保护公路是必要的关于施工地点和施工方式的其他条件。

Section § 67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与公路侵占物相关的许可证条件。如果公路改进需要移动或移除侵占物,第678条下的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收到部门书面通知后自费进行。通知将详细说明迁移地点或移除要求,并给出开始工作的合理时间。

对于其他许可证,除了第678条和第680条下的许可证,部门可以提前五天通知撤销许可证,并且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按规定移除或移动侵占物。除非许可证另有规定,否则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如果侵占物涉及由公共机构维护的公共大众运输导轨,部门可以免除被许可人的费用要求。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3(a) 任何颁发给第678条所规定类别的被许可人的许可证,应包含一项条款,即如果公路未来的改进需要迁移或移除侵占物,被许可人将自行承担费用迁移或移除该侵占物。在此情况下,部门应向被许可人送达书面要求,指明迁移地点,或指明侵占物应从公路上移除,并指明开始迁移工作的合理时间。被许可人应在要求中指定的时间内开始迁移或移除,并在此后勤勉进行直至完成。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3(b) 除颁发给第678条或第680条所规定类别的被许可人的许可证外,所有许可证均可在提前五天通知后撤销,且侵占物应按照部门在撤销许可证通知中可能指定的以及部门指定的时间内移除或迁移,该时间不得少于五天,除非许可证另有规定。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73(c) 如果侵占物是由公共所有的大众运输机构拥有、运营和维护的、用作专属公共大众运输导轨的轨道或道路,则部门可以免除(a)款中关于被许可人承担迁移或移除侵占物全部费用的要求。

Section § 67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部门可以选择监督根据许可证进行的工作,但没有义务这样做。如果部门决定进行监督,获得许可证的人除了其他许可证费用之外,还必须支付该监督的费用。然而,公共法人则无需支付此项监督费用。

部门可以但非必须监督根据本章规定颁发的任何许可证项下进行的任何工作,在此情况下,许可证持有人除了根据第671.1条收取的任何费用外,还应向部门支付该监督的合理费用,但部门不得向任何公共法人收取监督费用。

Section § 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方在紧急维修时开挖州公路,而无需常规许可证。如果你是被许可人,或者是一个提供供水服务的城市/公共法人团体,你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开挖公路,但必须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完成工作后,你必须自费修复公路,使其恢复到与开挖前一样良好的状况。

Section § 6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将该城市内州立公路的某些职责和权力(批准权除外)交给该城市,并且部门可以随时收回这些职责。

部门可根据本章规定,将其对该城市内任何州立公路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力、职责和权限(批准权除外)委托给任何城市,并可撤销任何此类授权。

Section § 677

Explanation

在签发许可证之前,部门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保证金——这是一种支付给加州人民的保险或担保。这份保证金是为了确保许可证持有者会遵守本条中规定的规则。保证金的金额由部门决定。

在根据本章任何规定授予许可证之前,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向部门提交一份令人满意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应支付给加利福尼亚州人民,金额由部门认为足够,并以被许可人适当遵守本条规定为条件。

Section § 6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县、市或其他公共机构等政府实体在公共高速公路上施工时,通常无需提供保证金。它们申请此类工程的许可也不得被拒绝。这些实体有权获得许可,但必须遵守部门设定的规则和条件。

然而,如果这些实体此前曾违反许可的规则或条件,它们可能需要为新项目支付最高达2万美元的保证金。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依法获准在任何公共高速公路内、下或上方设立或维护任何工程或设施的县、市、公共法人或政治分区,均不应被要求提供此类保证金,任何此类政府单位的许可申请也不得被拒绝。每个此类申请人均有权获得许可,但在其他方面须遵守本条的规定以及部门在此类许可中作出的所有合理条件和规定。
如果该申请人在提出此类申请之前,事实上未能遵守本条的规定或先前许可的规定,部门可要求任何此类申请人提供不超过两万美元的保证金。

Section § 6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以及某些公用事业和水区获得一份每年可以续期的一揽子许可,用于在州高速公路内的设施安装服务连接和进行日常维护。但是,如果他们不遵守规定,该许可可能会被撤销。如果许可被撤销,这些区域只能通过提供担保金(如另一项法律第677条所述)来获得新的许可。

Section § 680

Explanation

当县或市在已是或将成为州公路的公共道路上授予特许经营权时,州政府可以强制执行特许经营权中关于道路维修的义务。州政府还可以要求将任何结构,如电线杆或管道,由所有者承担费用迁移到新位置,以确保公共安全或改善道路。但是,临时事务不需要进行迁移。州政府将指定一个合理的期限来开始迁移,所有者必须在该期限内勤勉地开始并完成迁移。如果所有者不遵守,州政府可以不经进一步通知,将这些结构视为未经授权的侵占物。

任何县或市在任何已成为或随后被指定为州公路的公共公路上授予特许经营权时,该部门可以强制执行特许经营权受让人或持有人关于公路维修的任何义务。该部门可以要求任何在任何州公路上设置和维护任何电线杆、电线、管道、输油管道、导管、有轨电车轨道或其他结构或设施的人,无论是根据该特许经营权还是任何其他特许经营权,自行承担费用将其迁移到该部门书面要求中指定的公路上的不同位置,只要是为了确保旅行公众的安全或允许公路的改善所必需的。但是,不得因临时目的而要求进行此类位置变更。该部门应在要求中指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开始搬迁工作,并且受让人或所有者应在要求中指定的期限内开始搬迁,并在此后勤勉地完成搬迁。
如果所有者未能遵守任何此类要求,要求中指定的侵占物将受制于第3条(从第720节开始),但无需另行通知。

Section § 680.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交通部和公用事业公司就当需要移动或修复公用事业设施以便为州立公路建设腾出空间时,由谁承担费用达成协议,这与他们处理州立高速公路的方式相同。

Section § 681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县或市授予在公共公路上使用的特许权,而该公路后来成为州公路,则地方政府保留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收取通行费和其他费用,但根据另一项法律转让给州的特定权利除外。

凡任何县或市在任何公共公路中(无论此前或此后被定为州公路的)授予的特许权,该特许权授予方在该特许权下的所有权利,包括收取和接收通行费、费用或付款的权利,除根据第 (680) 条转让给部门的权利外,均保留给该县或市。

Section § 6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市和县可以授予许可,即特许权,允许在其辖区内使用州立公路。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允许企业或其他实体在这些公路上进行建设或运营等活动,就像他们在市街道或县道路上可以做的那样。但是,他们必须遵守第 682 条至第 695 条中规定的某些规则和限制。

每个市和县均有权授予特许权,授权在其辖区内的任何州立公路或其部分之内、沿、穿过、之下、通过、之上和在之上行使任何特权,其范围和方式应与其有权授予特许权以授权在市街道或县公路(视情况而定)之内、之上和在之上行使此类特权的范围和方式相同,但须遵守第 682 条至第 695 条(含)规定的条件和限制。

Section § 6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交通部向市、县或社区非营利组织发放许可证,允许它们在特殊活动中使用公路。这些许可证会附带条件,以确保活动期间交通安全有序。同一活动和同一地点每年最多可获得四份许可证。非营利组织在获得交通部许可证之前,需要先获得活动举办地所在市或县的批准。

此外,交通部以及市或县对活动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情不承担责任;申请人必须同意保护政府免受任何法律索赔。“社区非营利公司”指的是根据特定法律成立的本地非营利组织,而“确认书”则是指市或县对需要公路许可证的活动所给予的许可。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82.5(a) 尽管有第731条的规定,交通部可向县和市颁发在其管辖范围内使用公路的许可证,并可向社区非营利公司颁发用于特殊活动的许可证,但须符合交通部认为必要的、与交通安全有序运行相关的条款和条件。获得许可证的市、县或社区非营利公司,可根据交通部在许可证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获准的特殊活动之前、期间或之后,在公路或其邻近区域允许或进行销售活动。
任何市、县或社区非营利公司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内,就同一地点进行的同一活动,获得的许可证不得超过四份。除非社区非营利公司已获得拟举办特殊活动的市或县的确认书,否则不得向其颁发许可证。
交通部在颁发公路使用许可证时,以及市或县在颁发确认书时,均不对获准活动的实施或运营负责,并应要求许可证申请人同意赔偿并使州、市或县免受因颁发许可证的任何活动而产生的所有索赔。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82.5(b) 在本条中,“社区非营利公司”是指根据《非营利公司法》(《公司法》第2部(第5000条及后续条款))成立的公司,其办事处位于特殊活动举办所在县内。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82.5(c) 在本条中,“确认书”是指市或县向社区非营利公司颁发的特殊活动许可证、道路封闭或绕行许可证,或授权举办需要交通部许可证的特殊活动的许可函。

Section § 68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在州公路上举办的活动向按性别划分的参赛者提供奖品补偿,那么在每个竞赛级别上,每个性别的奖品必须是相同的。如果不符合这项条件,负责部门将不会为该活动发放许可。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82.7(a) 就本节而言: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82.7(a)(1) “活动”指侵占州公路的竞赛活动。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82.7(a)(2) “奖品补偿”包括奖金或奖池资金、其他奖品、商品或其他补偿。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82.7(b) 部门应要求,对于任何向按性别分类的参赛者颁发奖品补偿的活动,且该活动在任何获得奖品补偿的参赛者级别上,每个性别类别的奖品补偿在每个参赛者级别上均应相同,作为其许可条件。部门不得批准不符合此条件的活动的许可。

Section § 683

Explanation
任何州立公路一旦被指定为高速公路,就不能在上面授予任何特许经营权(比如建筑权或服务许可),除非你首先获得相关部门的书面批准。但是,这条规定不适用于交叉路口,交叉路口在另一个条款中另有规定。

Section § 684

Explanation
任何公司在州立高速公路上铺设轨道或运营街道或其他铁路之前,必须首先获得相关部门的书面批准。铁路交叉口有一个例外,这部分内容由不同的条款规定。

Section § 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企业获得许可(特许经营权)使用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那么在使用交叉路口时,他们不需要州政府部门的批准。他们可以在没有额外许可的情况下跨越交叉路口运营。然而,如果州高速公路与城市或县级街道之间存在高差或坡度分离,该特许经营权只能在城市或县级道路上使用,而不能在州高速公路上使用。

如果特许经营权被授予用于在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上行使特权,则无需部门批准关于交叉路口的事宜。特许经营权可以被授予,延伸至交叉路口的公共区域,无需任何此类批准。在州高速公路与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的坡度分离的情况下,该特许经营权只能在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上行使。

Section § 6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部门必须批准特许经营权申请,除非认定授予该特许经营权会干扰高速公路或州立公路用于车辆通行的主要用途,或其为该主要用途而进行的改进。

Section § 687

Explanation

根据这项加州法律,可以单独针对州立公路的某些路段授予特许经营权,也可以同时针对州立公路以及城市或县级道路授予特许经营权。

根据本条,特许经营权可以单独针对任何州立公路或其任何部分授予,也可以同时针对州立公路(或其部分)以及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授予。

Section § 6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市或县批准一项影响州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权,即使不需要州部门的批准,他们仍必须在申请提交时通知州部门。这样做是为了让州部门能够就与该申请相关的重要事项向市或县提供意见。申请通知必须发送给部门内正确的区主任。

Section § 689

Explanation
如果你获得了一项允许你使用州立高速公路的特许权,你必须先将该特许权的认证副本提交给相关部门,然后才能开始使用。你可以将这份文件提交给区主任。

Section § 6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部门权力,决定诸如公用设施或其他设施等实体建造物在州公路范围内可以放置在哪里。如果公司或个人想在州公路上建造或安装任何东西,他们必须首先向部门申请许可。部门可以在此许可过程中设定关于如何以及在哪里建造的规则。此外,如果第 (680) 条中提及的其他规则要求,任何已建结构可能需要搬迁。

Section § 691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允许你使用州立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权,你必须遵守负责部门制定的任何合理规定。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状况,并确保人们可以安全便捷地使用它。

Section § 6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确保,关于修建或养护州立公路的特许权协议中商定的任何义务都得到履行。他们可以独自这样做,也可以与颁发特许权的当地市或县合作进行。

Section § 69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受让人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所欠的任何款项,都必须支付给授予该特许经营权的市或县。

Section § 694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认,任何以前由城市授予的、用于使用州立高速公路的特许权,现在完全有效且具有法律强制力。这些特许权具有与城市已批准在城市街道上进行类似活动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695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在收到批准申请后 (90) 天内没有做出决定,那么该申请将自动获得批准。但是,如果提交申请的市或县同意,这个 (90) 天的期限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