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0

Explanation

预先减缓计划旨在改善交通部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以便在符合环境法规的同时保护自然资源。该计划旨在加快交通项目的交付并减轻环境影响。

从2017-18财政年度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必须从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以及州交通改善计划中拨出至少3000万美元,用于该倡议下的项目。这些资金只能用于交通改善项目,并且可以在获得报销的情况下转让给其他机构。

财政总监负责将资金转入州交通基金中的预先减缓账户。州预算案可根据需要为该计划增加更多规则或要求。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a) 预先减缓计划特此在本部门设立,旨在加强本部门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通过项目减缓来保护自然资源,达到或超越适用的环境要求,加快项目交付,并依法最大限度地减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本部门应就根据本条开展的所有活动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进行协商,包括根据《渔业和狩猎法》第2部第9章(第1850条起)开展的活动。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b) 自2017-18财政年度起,并在四年内,本部门应每年从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以及州交通改善计划的年度拨款中,为预先减缓计划预留不少于三千万美元 ($30,000,000),用于预先减缓计划中项目的规划和实施。使用这些资金产生或获得的减缓信用或价值,只能用于州交通改善计划或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中的交通改善项目,并且可以转让给其他机构,但前提是根据第800.6条 (b) 款的规定,本部门获得全额报销。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c) 经财政总监命令,主计长应将 (b) 款中为预先减缓计划确定的金额(由本部门和财政部确定)转入州交通基金中的预先减缓账户。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d) 年度预算案和后续立法可为该计划设立额外的规定和要求。

Section § 80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土地取得、保育和交通项目相关的关键术语。“取得”指获得土地所有权或购买保育地役权。“行政草案自然群落保育计划”是2016年后发布的公开计划草案。“预先减缓”是指为交通项目预先采取的环境减缓措施。“委员会”指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部门”指交通部。

“保育地役权”是永久性的土地保育法律协议。“减缓信用协议”与环境信用相关。“自然群落保育计划”和“区域保育投资策略”是详细的保育倡议。“计划的交通改善项目”是指官方交通计划中列出的项目,不包括高速铁路。“监管机构”涵盖州和联邦自然资源机构。“交通机构”指负责交通项目的实体。最后,“交通改善项目”是指任何资本交通项目。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5(a) “取得”和“取得行为”指就土地或水道而言,取得完全所有权或购买永久保护土地或水道上保育和减缓价值的保育地役权。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5(b) “行政草案自然群落保育计划”指于2016年1月1日之后向公众、计划参与者和部门发布的、基本完整的自然群落保育计划草案。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5(c) “预先减缓”指在计划的交通改善项目产生环境影响之前,为预期其影响而实施的减缓措施。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5(d) “委员会”指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5(e) “保育地役权”指符合《民法典》第二编第二部第二章(第815条起)规定的永久保育地役权。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5(f) “部门”指交通部。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5(g) “减缓信用协议”指根据《渔猎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1850条起)签订的减缓信用协议。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5(h) “自然群落保育计划”指根据《渔猎法典》第三编第十章(第2800条起)制定的计划。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5(i) “计划的交通改善项目”指交通机构在区域交通计划、城际交通计划、资本改善计划或其他经批准的交通规划文件中确定的交通项目,但不包括与高速铁路项目相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任何项目。计划的交通改善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已规划、已立项、已提议批准或已批准的交通项目。
(j)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5(j) “计划”指根据本条实施的预先减缓计划。
(k)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5(k) “区域保育投资策略”指由渔猎部根据《渔猎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1850条起)批准的区域保育投资策略。
(l)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5(l) “监管机构”指对计划的交通改善项目具有监管权限的州或联邦自然资源保护机构。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资源局、渔猎部、加利福尼亚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美国渔业和野生动物管理局、国家海洋渔业局、美国环境保护局和美国陆军工程兵团。
(m)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5(m) “交通机构”指交通部、大都市规划组织、区域交通规划机构或其他实施交通改善项目的公共机构。
(n)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5(n) “交通改善项目”指交通资本改善项目。

Section § 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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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涉及使用预先减缓账户的资金来解决交通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这些资金可用于购买或创建减缓信用额度、支付保护计划下的费用,以及制定区域保护策略,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帮助减轻对自然栖息地的影响。法律允许交通部门在承担相关成本的情况下,将这些信用额度用于即将开展的项目。法律要求定期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以监测该计划在加快项目完成和改善栖息地质量方面的有效性。重要的是,法律强调这些活动是可选的,并且仅在明确使用预先减缓资金时才适用。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6(a) 根据第800.7条设立的预先减缓账户中的资金仅可用于以下目的: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6(a)(1) 购买或资助购买经一个或多个监管机构批准的减缓银行、保护银行或替代收费计划的信用额度。本部门亦可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标准设立减缓银行、保护银行或替代收费计划,或资助设立减缓银行、保护银行或替代收费计划,如果本部门认定这些银行或替代收费计划将为根据第800.8条确定的计划交通改善项目的预期潜在影响提供适当的减缓措施。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6(a)(2) 支付或资助支付与本部门或其他交通机构项目在根据《渔猎法典》第三部第10章(自第2800条起)批准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或根据联邦《濒危物种法案》批准的栖息地保护计划下的覆盖范围相关的减缓费用或其他成本或款项。本部门在根据第(3)款启动区域保护投资策略时,应就此向与拟议区域保护投资策略区域重叠的任何行政草案自然群落保护计划、已批准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或已批准的区域联邦栖息地保护计划的执行行政官员提供书面通知。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6(a)(3) 编制或资助编制区域保护评估和区域保护投资策略。如果区域保护投资策略已获得渔猎部门的批准,本部门可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6(a)(3)(A) 与渔猎部门签订或资助编制减缓信用协议;从已建立的减缓信用协议中购买信用额度;或实施或资助实施必要的保护行动和栖息地改善行动,以根据这些减缓信用协议产生减缓信用额度。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6(a)(3)(B) 获取、恢复、管理、监测、改善和保护土地、水道、水生资源或渔业,或资助获取、恢复、管理、监测、改善和保护土地、水道、水生资源或渔业,这些行动将显著推进区域保护投资策略中的保护目标,如果本部门认定该行动或这些行动能够保护或创造适合减缓计划交通改善项目预期潜在影响的环境价值。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6(a)(4) 如果第(1)至(3)款(含)中的预先减缓机制不可行,本部门可根据第800.9条的计划性减缓计划实施预先减缓,或资助实施预先减缓。在四年期间内,预先减缓账户中用于此目的的资金不得超过25%。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6(b) 本部门可使用或允许其他交通机构使用根据该计划产生或获得的减缓信用额度或价值,以满足计划交通改善项目的减缓要求,但前提是适用的交通机构向该计划偿还购买或创建减缓信用额度或价值的所有成本,具体由本部门确定。这些成本应采用总成本核算方式计算,并应酌情包括土地征用或保护地役权成本、监测和执法成本、恢复成本、交易成本、行政成本、应急成本以及土地管理、监测和保护成本。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6(c) 本部门应跟踪所有已实施的预先减缓项目,以用作环境减缓的信用额度。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00.6(d) 根据本条准备的与任何已批准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或已批准的区域联邦栖息地保护计划重叠的项目或计划,应与该计划保持一致,并应说明其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与任何重叠的州或联邦恢复计划,或其他州批准或联邦批准的保护策略保持一致。

Section § 800.7

Explanation
预先减缓账户是加州交通基金中的一个专项基金,持续用于预先减缓计划。该基金无需每年审批。相反,从中支出的资金会向委员会报告,并最终在未来交通项目建成时,从为其预留的资金中得到偿还。这样做的目的是让该计划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现自给自足。

Section § 8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提高交通项目中环境缓解措施的有效性,但不会取代《加州环境质量法案》(CEQA)或其他环境法律。它明确指出,识别项目及其缓解计划,并不意味着这些项目在CEQA或任何其他环境法规下会自动获得批准。

该计划旨在仅提高缓解措施的效率和效力,并非旨在取代《加州环境质量法案》(Division 1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000) of the Public Resource Code)或任何其他环境法律的要求。根据本条识别规划中的交通项目以及为规划中的交通项目制定的缓解项目或措施,并不意味着或要求就《加州环境质量法案》(Division 1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000) of the Public Resource Code)或任何其他环境法律而言批准这些项目。

Section § 800.9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该部门制定一项称为“纲领性减缓计划”的综合计划,以管理未来交通项目的环境影响。这项规划是预先减缓计划的一部分,并且需要遵守某些联邦法律。这些计划必须包含尽可能与区域性保护工作保持一致的信息。

部门根据本条,并为了实施预先减缓计划,可以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69节制定一项纲领性减缓计划,以应对未来交通项目潜在的环境影响,用于经联邦、州和地方机构批准的所需减缓措施。该纲领性减缓计划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包括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所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