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家合作州和联邦公路工程
Section § 820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同意遵守涉及联邦援助的公路项目相关的联邦法律和法规。本州将遵守《美国法典》第23篇以及其他关于公路的联邦法律。如果加州法律与这些联邦指导方针存在冲突,则联邦规定将优先适用于该项工程。
Section § 820.1
Section § 820.5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交通部(Caltrans)与联邦官员合作,开展街道或公路项目,即使这些道路不属于加州的州公路系统。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军事、战术或通行公路,并且对于任何不属于州系统的此类项目,美国必须向州政府报销,但某些行政费用除外。
交通部可以采取与州公路项目类似的所有行动,包括在必要时通过征用获取财产。项目完成后,该道路可以移交给美国进行持续维护;如果美国不接管,则成为市街或县公路。此外,如果获得报销,加州交通部还可以为联邦政府提供工程服务,例如实验室检测。
Section § 82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一个部门必须按要求向美国农业部长(或另一位授权的美国官员)提交项目提案。它还涉及与美国官员就工作细节达成协议。所有这些项目的批准计划和估算必须存档在该部门的办公室。
Section § 822.5
Section § 823
Section § 823.5
Section § 824
本节解释,当加州从州公路账户支出资金用于联邦政府已同意报销的项目时,这些支出被视为代表美国垫付的款项,而非州政府的支出。这些垫付款不受关于州公路资金如何分配的法律规定约束。此外,在计算某些财务公式时,这些垫付款被视为等于州政府在任何时期内从联邦政府收到的报销金额。
Section § 825
Section § 826
Section § 826.5
Section § 827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涉及州政府和美国政府的项目合同中加入具体条款。它规定,如果承包商违反了与劳工相关的条款,例如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他们必须为每名违规人员每天支付 $10 的罚款。此外,部门可以加入联邦法规要求的任何特殊条款,即使这些条款会增加项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