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同意遵守涉及联邦援助的公路项目相关的联邦法律和法规。本州将遵守《美国法典》第23篇以及其他关于公路的联邦法律。如果加州法律与这些联邦指导方针存在冲突,则联邦规定将优先适用于该项工程。

加利福尼亚州同意遵守《美国法典》第23篇(经修订和补充)、国会关于联邦援助的其他法案、或其他合作性公路工程、或使用美国政府拨款的公共公路应急建设的规定。所有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或国会关于公路的其他法案进行的工程,均应按照国会法案及其颁布的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本州的法律或规章制度,凡与美国法律或规章制度不一致的,在该不一致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工程。

Section § 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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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因某些与交通相关的职责而在联邦法院被起诉。通常,州可能会根据第十一修正案主张对此类诉讼的豁免权,但在此,加利福尼亚州明确放弃了该豁免权。这意味着如果有人想就这些职责提起诉讼,他们可以这样做。此外,州不能将这些职责转嫁给较小的政府单位或机构。最后,这项法律不改变或凌驾于部门遵守其他现有州和联邦法律的需要之上。

Section § 820.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交通部(Caltrans)与联邦官员合作,开展街道或公路项目,即使这些道路不属于加州的州公路系统。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军事、战术或通行公路,并且对于任何不属于州系统的此类项目,美国必须向州政府报销,但某些行政费用除外。

交通部可以采取与州公路项目类似的所有行动,包括在必要时通过征用获取财产。项目完成后,该道路可以移交给美国进行持续维护;如果美国不接管,则成为市街或县公路。此外,如果获得报销,加州交通部还可以为联邦政府提供工程服务,例如实验室检测。

部门可以与经授权的美国官员签订协议,以实施街道或公路的建设、改进或维护项目,包括为此获取必要的路权,用于军事、海军、通行和战术公路,包括通往木材或其他自然资源的公路,无论此类公路是否属于州公路系统。对于任何不属于州公路系统的项目,此类协议应规定向该部门全额报销,但不包括一般行政和行政工程费用。
对于任何此类街道或公路,部门和委员会,以及它们各自,均被授权就此采取一切与州公路相关的行动。委员会可以通过决议,授权征用此类公路所需的财产,其效力与征用州公路所需财产的决议相同。本条的所有规定应适用于部门根据任何此类协议所做的任何工作。
如果美国需要,部门为任何不属于州公路系统的此类街道或公路所获得的任何不动产或其中权益的所有权,可以通过由局长代表加利福尼亚州签署的转让文件,转让给美国或其任何机构。此类转让仅在州已就获取此类财产或其中权益所产生的任何支出获得全额报销的情况下进行。在任何此类非州公路的建设完成后,如果美国接受该公路,应立即将其移交给美国进行维护和控制。如果美国不接受其维护和控制,该公路应成为市街或县公路,视情况而定,在委员会通过一项决议后生效。
部门可以与经授权的美国官员签订类似的协议,提供其他工程服务,例如实验室服务,条件是州应为此获得全额报销。

Section § 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一个部门必须按要求向美国农业部长(或另一位授权的美国官员)提交项目提案。它还涉及与美国官员就工作细节达成协议。所有这些项目的批准计划和估算必须存档在该部门的办公室。

该部门应代表本州,向农业部长或美国其他经正式授权的官员提交所需的项目说明书,并可与美国相关官员就所有此类工作的种类、质量和范围达成协议。该部门应在其办公室存档所有经批准的计划、规范和估算。

Section § 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涉及州内的军事或公共街道和公路。这包括作为任何协议的一部分,修建或改善不属于官方州公路系统的道路。

Section § 822.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州公路部门与县或市签订协议,共同开展公路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征地、修建、改善和维护公路,即使这些公路不属于州公路系统,或者部分位于州界之外。当此类协议生效时,法律还允许该部门在联邦援助下为这些项目购买土地。

Section § 8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州公路账户资金用于与美国联邦官员达成一致的公路项目。这包括在加州境内不属于州公路系统的公共或军事道路上的工程。 对于不属于州系统的道路项目,加州只会将资金用于联邦政府已承诺偿还的费用。然而,联邦政府不予报销的一般行政费用可以计入该部门的正常行政预算。

Section § 823.5

Explanation
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加州交通局(Caltrans)可以维护不属于州公路系统的街道或公路。加州交通局必须已在该道路上完成了建设或改进项目,且资金部分或全部由联邦政府提供。负责该道路的地方当局必须此前已同意维护该道路但未能履行,从而促使联邦代理人要求加州交通局接管维护工作。加州交通局将跟踪维护费用并通知州审计长,州审计长将从未来拨给地方的交通税款中扣除这些维护费用,并将其转入州公路账户。

Section § 82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加州从州公路账户支出资金用于联邦政府已同意报销的项目时,这些支出被视为代表美国垫付的款项,而非州政府的支出。这些垫付款不受关于州公路资金如何分配的法律规定约束。此外,在计算某些财务公式时,这些垫付款被视为等于州政府在任何时期内从联邦政府收到的报销金额。

从州公路账户支出的款项,在美国根据项目协议有义务偿还本州的范围内,应被视为本州代表美国履行义务而垫付的款项,且不应被视为州资金的支出。
此类垫付款不受任何关于州公路账户资金分配的法律规定的约束。在进行《政府法典》第11274条所要求的计算时,此类垫付款应被排除在外,且在任何特定时期内已作出的此类垫付款以及应被排除在外的金额,应被视为等于同期从美国政府收到的作为街道或公路项目报销款并存入州财政的金额。

Section § 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用于建设或改善州立公路的资金,应如何在两个县组之间分配。它规定,如果一个县组有更多项目可以使用联邦资金,而另一个县组的项目较少,州政府将向获得联邦资金较少的县组提供更多州政府资金,以平衡它们之间的支出。

Section § 8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从联邦政府收到的、用于偿还街道或公路建设项目支出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存回其最初来源的州基金。负责部门必须告知州司库这笔钱应存入哪个具体基金。

Section § 826.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加州相关州政府部门,包括州主计长和州司库,采取必要行动,例如签订协议、管理账户和处理文件。这些行动旨在帮助加州接收和支出用于公路建设的联邦资金。他们必须确保支出符合法律另一章节中详细规定的具体会计规则。

Section § 8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涉及州政府和美国政府的项目合同中加入具体条款。它规定,如果承包商违反了与劳工相关的条款,例如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他们必须为每名违规人员每天支付 $10 的罚款。此外,部门可以加入联邦法规要求的任何特殊条款,即使这些条款会增加项目成本。

部门可以在州和美国之间已签订项目协议的任何项目的合同规范中,加入一项规定,即承包商应向州政府支付十美元 ($10) 的罚金,针对每个日历日或其一部分,以及针对项目上违反有关劳工选择、工资、工时和雇佣条件规范的每名雇员,且承包商应受此约束。
部门可以在任何此类合同的规范中加入美国正式授权官员的规章制度所要求的所有特别条款,无论此类条款是否会增加工程成本。

Section § 8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1955年增补的条款并非新的修改,而是现有法律的延续。立法机关废止并重新颁布这些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它们保持有效,并正式成为《街道和公路法典》的一部分,同时承认1935年的最初颁布以及任何后续更新。

本条的规定,由立法机关在其1955年常会期间增补,不应被视为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仅是其延续。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废止并重新颁布这些规定的唯一目的,是为确认本条规定依据1935年法规第360章的最初颁布及其随后的修正案作为《街道和公路法典》一部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