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县的监事会,经其至少五分之三成员投票通过,可根据本条规定,向部门申请合作,以改进该县现有公路或修建拟建公路,条件是该现有公路连接或该拟建公路将连接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森林公路系统道路或国家公园道路与任何州公路。该连接公路的长度不得超过五十英里。
当根据本条规定寻求改进或修建的任何公路位于两个或更多县时,需要经每个此类县的监事会成员五分之三投票通过的申请或对此类申请的同意,方可根据本条启动程序。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请求州政府合作,以改进或修建连接现有或规划道路与州公路的道路。启动此类请求需要县监事会五分之三的投票。
如果公路跨越多个县,每个县的监事会必须以相同的投票比例同意才能进行。连接道路最长可达五十英里。
本节概述了当县政府希望改进或修建公路时,请愿书需要包含的内容。请愿书必须描述拟议的公路项目,说明县政府是否会承担必要土地的费用,并详细说明项目已有的或计划的资金。它还应包含部门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当县提交请愿书时,部门将评估该项目是否对公众必要且有益。如果项目必要且有益,部门可以与县合作,获取项目的初步成本估算。如果这些估算已提供,部门可以与县达成协议,制定项目的详细计划和成本估算。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完全在一个县内,该县的监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县测量员或工程师来领导该项目。如果项目涉及多个县,这些县必须就谁来监督工作达成一致,并通知相关部门他们已准备好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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