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本分部有任何规定,如果负责程序的立法机构,在本分部规定的报告提交并审议后,以及在通过命令征收或改进的条例或决议之前,经其全体成员五分之四投票(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认定拟议项目可行,并且将被评估的土地能够承担该拟议评估的负担,则本部分规定的评估金额限制可以不予理会,无论是对整个区域的限制还是对个别具体评估的限制。如果立法机构做出此项认定,本分部中包含的评估金额限制此后均不适用于此后进行的任何评估或评估程序。但是,如果在报告听证会上,根据第2856条的规定,由将被评估土地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根据进行征收或改进程序的法律定义)提交了书面抗议,则这些限制不得超过,除非是根据第2932条进行的程序。立法机构关于此处规定的评估限制可以不予理会的认定和决定,在没有实际欺诈的情况下,对所有人员均具有最终和决定性效力。
特别摊派调查、限制和多数抗议法案债务限制
Section § 2900
如果报告显示,为新的征收或改进而向物业收取的费用超过该物业实际价值的一半,则该计划必须停止或修改,除非有其他资金弥补超额部分或适用特定例外情况。如果所有类似未支付项目的总成本(减去任何外部资金)超过所有相关物业价值的一半,情况亦是如此。
物业评估 地块真实价值 特别评估
Section § 2902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项新的改进或购置的成本,在扣除其他来源的资金后,如果超过所有受益物业总价值的一半,那么超出部分的费用就不能作为特别评估向这些物业征收。
特别评估 物业价值 附带费用
Section § 2903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一个项目或改进的成本超出了可向从中受益的附近财产收取的金额,地方政府可以使用其资金来弥补额外成本。任何剩余成本将根据特别评估程序分配给这些财产。
超额成本 财产评估 立法机构